香港電台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及《電台業務守則》草擬本的回應

2000-11-15

  香港電台在法例上雖不受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業務守則》規範,但雙方已簽訂了諒解備忘錄,列明香港電台同意遵守該守則。本台現據此提出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及《電台業務守則》草擬本的意見。

  作為公營廣播機構,香港電台對建議中守則,力求提高電子傳媒水準的精神,深表尊重。

  不過,我們認為應儘可能由業界自行監管。任何嚴格管制均會抑壓創作,剝奪公眾聽取專業人士、學者或社會賢達分析評論的機會,妨礙意見自由交流,更重要的是,這做法會抑制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我們認為,應由廣播機構採取自律機制,自行制定編輯守則,供節目製作人員依循。由規管部門制定的強制性規例,可能會因政治和其他原因被濫用。無論立意如何良好,規管部門絕不應被視為擔當傳媒編輯工作。

持平

  我們認為,持平的標準不應由規管部門判斷,而應由傳播機構的編輯以公認的新聞專業標準界定。這些編輯的專業判斷不應受政治、政府或商界利益的壓力所左右,作決定時應完全根據編輯準則與判斷力。持平不等於限制節目製作人員持質疑態度。為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節目製作人員應靈活進取,洞察社會問題,追尋事實,呈現真相。

個人意見節目

  我們不認為節目可以截然劃分為個人意見或非個人意見,節目製作人員有充分的理由採用不同的方式去製作節目,而處理的手法,應由節目製作人員根據編輯角度全權決定,規管部門不宜參與。

  再者,我們認為「個人意見節目」這個標題略為含糊,且過於空泛,若加以明確界定,及以「闡述個人立場的節目」的名稱替代更為合適。

闡述個人立場的節目

  我們相信只有「香港家書」、「Letter to Hong Kong」、「Viewpoint」和「五稜鏡」等,才屬於這類節目。若節目主持人在節目開始和結束時清楚說出姓名及其專業地位(如報章專欄作者或政黨主席),已屬充分適當的說明。

  至於「政黨論壇」、「城市論壇」、「傳媒春秋」、「Media Watch」、「The Week in Politics」、「Agenda」等節目,參與者在節目內表達專業觀點或所屬機構的看法,則不屬個人觀點,這些節目也不屬於「闡述個人立場的節目」類別。

電話討論節目

  這類節目已成為香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是大眾表達觀點、質詢公眾人物的最直接渠道。

  大眾早就了解這類節目的性質,儘管主持有時強烈表達自己的意見,這些節目仍包括其他嘉賓主持、訪問和大量聽眾來電的意見,並非單純表達個人觀點的節目。故此無須在播放中說明節目的性質,應讓廣播機構決定該否作出免責聲明。

節目主持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我們同意觀眾和聽眾必須要對節目主持人的誠信有信心,也要相信主持人在外間的活動不會影響(或令人相信會影響)他們所參與的節目。不過,我們認為守則建議的方法過於嚴苛。節目製作人員有充份理由認為現行的草擬本會令批評當權者和建制的人受到滋擾。

  我們已向不屬電台職員的主持人要求申報在外間活動的利益。不過,要求嘉賓主持(臨時性質參與的主持人)申報各種各類的利益,根本不切實際。電台節目缺少了這些人士的參與,公眾就會被剝奪接收紛陳意見的機會。

對《電台業務守則》草擬本修訂的建議:

  我們建議作如下修訂:

廿七(e):報道如與事實不符,應盡快更正。(這樣的措詞可讓節目製作人靈活處理,在適當之時段播出更正聲明。)

廿七(f):新聞報道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刪去「本地或國際新聞的」的冗語。)(original version)

廿八(a):個人意見節目(註:本台認為「闡述個人立場的節目」的名稱較恰當)開始時,須以適當的方式說明節目的性質。(將「以適當的方式」代替「清楚」,可讓節目製作人員靈活地介紹節目,而不會違背本守則的精神。另外,以上評論必須與首頁的意見一併參看。)

廿八(b):必須尊重事實,意見無論多偏頗,也不應以「明顯」虛假證據為依據。(加入「明顯」一詞,可為主持人提供保障,因為節目播放時,主持人可能未能及時留意到引申評論的論據,即使曾廣為引用,也並不真確。)

廿九:如任何節目材料出現公平或持平的問題,持牌人必須運用編輯判斷力,確保:
(a)有關的節目主持不會參與討論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事宜;或
(b)在節目播出時,向聽眾披露有相關的商業協議存在。(我們刪去了大部分的建議文字。最後一句也作出修訂。我們相信傳媒界應可自行規管。)

三十五:持牌人應確保受訪者在錄音訪問中發表的意見,不作事後更改。(這樣可為節目製作人員提供保障,因為在錄音訪問之後,受訪者可能有另外的想法,希望改變作過的評論。再者,製作紀錄特輯需用數天時間採訪,若要說明進行訪問的日期,會令聽眾感到混淆。)

三十八:持牌人須確保節目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取得材料,任何違反此條例的行為,可能會招致法律行動。(這樣可清楚說明節目製作人不會為同一過失而受兩次懲處。)

三十九:不應向處於悲傷狀態的人士施壓,要他們接受訪問。(將「不得」改為「不應」,可容許節目製作人員有更大轉圜餘地處理極端例外的情況。)

五十二:持牌人必須遵守選舉事務委員會就選舉而發出的所有規則和指引,而選舉事務委員會應就被指控的違反投訴作出判決。(增加這句是為避免雙重處罰。)

廿九(b)及五十三:《電台業務守則》草擬本(中文本)的「觀眾」、「播映」,應更正為「聽眾」、「播出」。

  本台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草擬本的意見,與上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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