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上午,一架載有25名乘客的香港康泰旅行社旅遊大巴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被一名持槍者挾持。至夜晚七時左右,局勢惡化,車內傳出槍聲,警方開始強攻。由於菲律賓警方設備陳舊,行動遲緩,本應在幾十秒內完成的突擊行動竟持續了將近一個小時。最終槍手被擊斃,事件以慘案收場,八名香港人質遇害,七名人質受傷。全港都沉浸在悲痛和憤怒中,8月26日,特區政府將此日定為全港哀悼日。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兇手,並要求菲律賓政府徹查事件。
事發後,從政府到網民,各種討論激烈進行。在諸多議題中,筆者注意到,菲律賓總統阿奎諾乃至部份菲方學者認為,菲律賓當地的媒體對事件的全程直播「激怒」了挾持者,導致他知曉了警方的部署,妨礙救援行動,而成為「幫兇」。必須指出,暫不論媒體表現,媒體直播絕非是造成此慘劇的主要原因。任何對媒體的指責,都無法廻避菲律賓政局動盪、官員貪腐、管理混亂、談判不力、裝備不足、突圍拖遝、程式欠妥、外交失誤、推脫責任等一系列最直接的原因。軍事技術乃至菲律賓國家的內政問題,不屬於筆者專業範圍。然而,對於「人質危機中傳媒的角色和報導的控制」這一議題,似乎隨著事件撲朔迷離的內幕而變得更加曖昧不清。
實際上,騎劫人質的事件一經發生,媒體已經不是單純的事件呈現方,媒體工作者、事件當事人(包括挾持者與人質)、政府、公眾之間的關係變得尤其複雜。筆者以為這其中有三重邏輯—逐一討論的同時,再來就本次菲律賓事件中的特殊性做一引申。
媒體的道德準則
第一重邏輯,從媒體的角度看,對人質事件進行報導,既是專業主義使然,也是媒體市場化的結果。以香港媒體為例,事件關係同胞身家性命,中斷既定節目,進行實況轉播實乃責無旁貸。另一方面,人質事件具衝突性和戲劇性,頗具懸念,對峙各方鮮明,媒體自然會想方設法進行報導。事件當晚,參與全程直播的媒體包括菲律賓當地的多家電視台,以及香港的免費及收費電視台、鳳凰衛視、西方國家的CNN,法新社、阿拉伯地區的半島電視台等。觀眾主要是通過電視的現場直播對事件進程進行瞭解的。然而,「自然產生」的結果未必是正確甚至正當的,那麼,媒體報導的界閾與限制當如何規定?
故而引入第二重邏輯:媒體與事件各方的關係。美國職業記者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給出了四條媒體從業人員道德準則(code of ethics):一、尋找並報導真相(seeking truth and report it);二、將傷害降到最低(minimize the harm);三、獨立行動不偏袒利益集團(act independently);四、對採訪行為有所解釋(be accountable)。不難發現,部份信條之間的矛盾在人質危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早在1982年,學者M. Cherif Bassiouni就在《傳播學期刊》(Journal of Communication)撰文指,媒體對恐怖行為報導可能干預司法機構的調查,影響談判專家和匪徒溝通的過程,從而惡化局勢。近幾年,國外不乏成功與失敗雙方面的例子。2004年,美國亞利桑那州的兩名關押罪犯制服了獄警,並控制了配備重武器的監視高塔。罪犯扣押獄警作為人質,還對其中一名女性獄警實施了強姦。這個如同電影情節一般的事件立刻引發了大批媒體的關注。然而,為了不激怒罪犯,以及保護人質隱私,在當地政府和警方的要求下,媒體對報導內容進行了控制。由於美國有新聞自由的條款,所以案發期間(近兩周)媒體的內容控制屬於「自我實施」(self-imposed media blackout)。最後,兩名罪犯向警方投降後被收押,人質也未被殺害。學者Mary Tolan(2006)對此評論道,對於記者而言,最大的挑戰是能否意識到保護人質安全比報導事實真相更為重要。
而在2006年的俄羅斯別斯蘭人質事件中,俄羅斯特種部隊的部署、進攻方案、人質的身份皆因為媒體的報導而被劫匪悉數知曉,給救援行動造成了相當的困擾。隨著資訊傳播技術的不斷發展,在媒體報導成為一個「常態」的情況下,事件發生地的政府、公共機構與媒體的協調就非常重要。學者Joseph Scanlon撰文從警方的角度,引述美國聯邦調查局學院(FBI Academy)應對人質挾持事件四個步驟:先現場警戒,控制(控制未必是切斷)劫匪和外界的交流,劃出「禁區」(Kill zone)和軍警機構活動的「週邊安全區」(outer perimeter);其次與劫匪拖延時間、開展談判,最後是武力進攻。此過程中,政府與媒體是合作而非衝突的關係。政府應派出媒體協調專員(media specialist),告知媒體事件的性質,讓媒體知曉,報導「過度」可能會對局勢不利甚至威脅人質安全;有時政府還可進行定時性簡報(regular briefing)。這一系列措施要求政府和媒介有良好的合作和共識,暫時的新聞報導乃至收視率均應讓位於人質生命安全。
協調與溝通的紕漏
回顧菲律賓事件,旅遊大巴內的挾持者可以收看電視直播、收聽廣播,並用手機與外界通訊。如果說電視、廣播、手機的信號難以屏蔽,那麼當地媒體表現欠妥之處有三:一是擅自採訪槍手,但這種採訪並無益於事件的和平解決。根據菲律賓全國最大的電視網絡GMA的深度報導,當日下午3點28分左右,槍手在大巴前窗貼出要求稱「媒體介入」;而在事發當天,菲律賓當地媒體RMN廣播電台通過手機採訪了槍手。至於這是否警方談判策略之一(因為中國大陸曾有報導過疑犯被電台主播感化而自首),筆者不得而知,但是事後並無警方或者其他官員表示廣播採訪是官方使用的一個「策略」,那麼RMN電台的採訪,就可被視作盲目追求收聽率而不顧後果的做法。二是直播槍手的弟弟被警方警方拘捕的過程,這是使得槍手惱怒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筆者不排除可能有其他未知的原因)。這既暴露出菲國媒體工作者沒有遵守新聞職業道德的一面,也暴露出當地政府新聞管制的紕漏。第三個錯誤就是在大巴司機得以逃脫之後,未經證實就發佈該司機聲稱的「人質全部被殺」的消息。由於菲律賓當地電視台報導了這一消息,導致國外媒體也發佈了這一後來被證明是虛假的資訊。筆者注意到,香港本地的電視台在直播這一消息時是謹慎的,字幕有特別註明「當地傳媒:康泰團旅遊巴人質全部被殺」,直播的播音員也旁白道:「我們正在證實這個消息」。
討論了以上兩重邏輯以後,還有一重邏輯在本次事件中尤為明顯,就是事件的性質。被挾持的是外國人質,這一事件就由單純的本國安全問題上升到了外交議題。國家元首和外交官員的及時應對,尤其與媒體的合作就尤其重要。然而,事發當天下午五時左右,香港特首曾蔭權曾試圖與菲律賓總統阿奎諾聯繫,但是遲遲未能成功。事發當天也鮮有菲律賓官員通過媒體表明立場,乃至阿奎諾本人的聲明和記者招待會,都舉行於事發翌日(24日)。須知,在本國發生了挾持外國人質的事件中,雙方政府應立刻進行協商。類似事件早有先例。1994年,一架由阿爾及利亞飛往法國的法航飛機被阿爾及利亞恐怖份子劫持。儘管法、阿雙方對救援方案有較大分歧並間接導致人質遇害,但事發後,法國和阿爾及利亞雙方的外交部長以及各級政府專員都有頻密的聯繫(關於這一個案,Joseph Scanlon在2001年第9卷第2期《突發與危機管理期刊》(Journal of Contingencies and Crisis Management)上有專文論及)。而本次事件中,中國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對菲律賓政府的態度,遠較1994年法國政府對阿爾及利亞政府的態度,來得溫和而克制。然而在這重邏輯裏,政府的作為(或者是不作為)才是化解危機(或者是加劇危機)的力量之一,媒介的力量實則非常有限。
總而言之,菲律賓當局政府不善運用和協調媒體。雪上加霜的是,這一切又遇上了訓練不足、裝備落後、行動遲緩的營救部隊;隨著後續的調查結果逐漸浮出水面,事件背後原來還有諸多不為人知的內幕一一場本可避免的慘劇終究發生。歷史不可假設,如此血案為全人類所不齒,萬萬不可再來!
事發後,從政府到網民,各種討論激烈進行。在諸多議題中,筆者注意到,菲律賓總統阿奎諾乃至部份菲方學者認為,菲律賓當地的媒體對事件的全程直播「激怒」了挾持者,導致他知曉了警方的部署,妨礙救援行動,而成為「幫兇」。必須指出,暫不論媒體表現,媒體直播絕非是造成此慘劇的主要原因。任何對媒體的指責,都無法廻避菲律賓政局動盪、官員貪腐、管理混亂、談判不力、裝備不足、突圍拖遝、程式欠妥、外交失誤、推脫責任等一系列最直接的原因。軍事技術乃至菲律賓國家的內政問題,不屬於筆者專業範圍。然而,對於「人質危機中傳媒的角色和報導的控制」這一議題,似乎隨著事件撲朔迷離的內幕而變得更加曖昧不清。
實際上,騎劫人質的事件一經發生,媒體已經不是單純的事件呈現方,媒體工作者、事件當事人(包括挾持者與人質)、政府、公眾之間的關係變得尤其複雜。筆者以為這其中有三重邏輯—逐一討論的同時,再來就本次菲律賓事件中的特殊性做一引申。
媒體的道德準則
第一重邏輯,從媒體的角度看,對人質事件進行報導,既是專業主義使然,也是媒體市場化的結果。以香港媒體為例,事件關係同胞身家性命,中斷既定節目,進行實況轉播實乃責無旁貸。另一方面,人質事件具衝突性和戲劇性,頗具懸念,對峙各方鮮明,媒體自然會想方設法進行報導。事件當晚,參與全程直播的媒體包括菲律賓當地的多家電視台,以及香港的免費及收費電視台、鳳凰衛視、西方國家的CNN,法新社、阿拉伯地區的半島電視台等。觀眾主要是通過電視的現場直播對事件進程進行瞭解的。然而,「自然產生」的結果未必是正確甚至正當的,那麼,媒體報導的界閾與限制當如何規定?
故而引入第二重邏輯:媒體與事件各方的關係。美國職業記者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給出了四條媒體從業人員道德準則(code of ethics):一、尋找並報導真相(seeking truth and report it);二、將傷害降到最低(minimize the harm);三、獨立行動不偏袒利益集團(act independently);四、對採訪行為有所解釋(be accountable)。不難發現,部份信條之間的矛盾在人質危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早在1982年,學者M. Cherif Bassiouni就在《傳播學期刊》(Journal of Communication)撰文指,媒體對恐怖行為報導可能干預司法機構的調查,影響談判專家和匪徒溝通的過程,從而惡化局勢。近幾年,國外不乏成功與失敗雙方面的例子。2004年,美國亞利桑那州的兩名關押罪犯制服了獄警,並控制了配備重武器的監視高塔。罪犯扣押獄警作為人質,還對其中一名女性獄警實施了強姦。這個如同電影情節一般的事件立刻引發了大批媒體的關注。然而,為了不激怒罪犯,以及保護人質隱私,在當地政府和警方的要求下,媒體對報導內容進行了控制。由於美國有新聞自由的條款,所以案發期間(近兩周)媒體的內容控制屬於「自我實施」(self-imposed media blackout)。最後,兩名罪犯向警方投降後被收押,人質也未被殺害。學者Mary Tolan(2006)對此評論道,對於記者而言,最大的挑戰是能否意識到保護人質安全比報導事實真相更為重要。
而在2006年的俄羅斯別斯蘭人質事件中,俄羅斯特種部隊的部署、進攻方案、人質的身份皆因為媒體的報導而被劫匪悉數知曉,給救援行動造成了相當的困擾。隨著資訊傳播技術的不斷發展,在媒體報導成為一個「常態」的情況下,事件發生地的政府、公共機構與媒體的協調就非常重要。學者Joseph Scanlon撰文從警方的角度,引述美國聯邦調查局學院(FBI Academy)應對人質挾持事件四個步驟:先現場警戒,控制(控制未必是切斷)劫匪和外界的交流,劃出「禁區」(Kill zone)和軍警機構活動的「週邊安全區」(outer perimeter);其次與劫匪拖延時間、開展談判,最後是武力進攻。此過程中,政府與媒體是合作而非衝突的關係。政府應派出媒體協調專員(media specialist),告知媒體事件的性質,讓媒體知曉,報導「過度」可能會對局勢不利甚至威脅人質安全;有時政府還可進行定時性簡報(regular briefing)。這一系列措施要求政府和媒介有良好的合作和共識,暫時的新聞報導乃至收視率均應讓位於人質生命安全。
協調與溝通的紕漏
回顧菲律賓事件,旅遊大巴內的挾持者可以收看電視直播、收聽廣播,並用手機與外界通訊。如果說電視、廣播、手機的信號難以屏蔽,那麼當地媒體表現欠妥之處有三:一是擅自採訪槍手,但這種採訪並無益於事件的和平解決。根據菲律賓全國最大的電視網絡GMA的深度報導,當日下午3點28分左右,槍手在大巴前窗貼出要求稱「媒體介入」;而在事發當天,菲律賓當地媒體RMN廣播電台通過手機採訪了槍手。至於這是否警方談判策略之一(因為中國大陸曾有報導過疑犯被電台主播感化而自首),筆者不得而知,但是事後並無警方或者其他官員表示廣播採訪是官方使用的一個「策略」,那麼RMN電台的採訪,就可被視作盲目追求收聽率而不顧後果的做法。二是直播槍手的弟弟被警方警方拘捕的過程,這是使得槍手惱怒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筆者不排除可能有其他未知的原因)。這既暴露出菲國媒體工作者沒有遵守新聞職業道德的一面,也暴露出當地政府新聞管制的紕漏。第三個錯誤就是在大巴司機得以逃脫之後,未經證實就發佈該司機聲稱的「人質全部被殺」的消息。由於菲律賓當地電視台報導了這一消息,導致國外媒體也發佈了這一後來被證明是虛假的資訊。筆者注意到,香港本地的電視台在直播這一消息時是謹慎的,字幕有特別註明「當地傳媒:康泰團旅遊巴人質全部被殺」,直播的播音員也旁白道:「我們正在證實這個消息」。
討論了以上兩重邏輯以後,還有一重邏輯在本次事件中尤為明顯,就是事件的性質。被挾持的是外國人質,這一事件就由單純的本國安全問題上升到了外交議題。國家元首和外交官員的及時應對,尤其與媒體的合作就尤其重要。然而,事發當天下午五時左右,香港特首曾蔭權曾試圖與菲律賓總統阿奎諾聯繫,但是遲遲未能成功。事發當天也鮮有菲律賓官員通過媒體表明立場,乃至阿奎諾本人的聲明和記者招待會,都舉行於事發翌日(24日)。須知,在本國發生了挾持外國人質的事件中,雙方政府應立刻進行協商。類似事件早有先例。1994年,一架由阿爾及利亞飛往法國的法航飛機被阿爾及利亞恐怖份子劫持。儘管法、阿雙方對救援方案有較大分歧並間接導致人質遇害,但事發後,法國和阿爾及利亞雙方的外交部長以及各級政府專員都有頻密的聯繫(關於這一個案,Joseph Scanlon在2001年第9卷第2期《突發與危機管理期刊》(Journal of Contingencies and Crisis Management)上有專文論及)。而本次事件中,中國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對菲律賓政府的態度,遠較1994年法國政府對阿爾及利亞政府的態度,來得溫和而克制。然而在這重邏輯裏,政府的作為(或者是不作為)才是化解危機(或者是加劇危機)的力量之一,媒介的力量實則非常有限。
總而言之,菲律賓當局政府不善運用和協調媒體。雪上加霜的是,這一切又遇上了訓練不足、裝備落後、行動遲緩的營救部隊;隨著後續的調查結果逐漸浮出水面,事件背後原來還有諸多不為人知的內幕一一場本可避免的慘劇終究發生。歷史不可假設,如此血案為全人類所不齒,萬萬不可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