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工作如何受到二十三條干擾?

2002-12-16
 
香港政府九月下旬提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後,自由派新聞傳播界業者莫不憂心忡忡,擔憂若按照文件的大綱立法,新聞傳播生態將出現範式轉移(Paradigm Shift),以往業者視為理所當然且從不干犯法紀的日常操作模式,今後變作高危「布雷區」,動輒得咎。具體立法工作處理失誤,香港將距公民社會日遠,反而向威權統治(authoritarian rule)的價值觀傾斜,向以自豪的多元國際都會特色漸流於鏡花水月:言論自由不再,自由言論凋謝;報業自由遜色,自由報業消失。日後本地新聞界也不得不肩負國家建設(nation-building)的工作。

在竊取國家機密罪行方面,文件建議干犯者一旦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判監五年(目前是兩年);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地披露未獲授權取得的受保護資料,最高刑罰也判監五年(目前是兩年)。當局藉著實施二十三條立法加重竊取國家機密罪行罰則的理據,並不充份。首先,香港不是京畿之地,絕非泄露國家機密的重災區;其次,基於政制差異,香港的國家機密定義理應與內地有別(否則不用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第三,香港一向擁有自由報業體系,重視資訊自由流通,新聞傳媒作為社會公器,是行政、立法、司法這三權以外第四權,素來肩負監察機能。根據這些大前提,政府實不應借二十三條的東風,向傳媒業者頭上再加一把刀。

在實務操作層面,編輯和記者的新聞來源(news sources),除了現場採訪和面對面直接取得之外,還有頗多不透露身份的「官方」來源,例如指明消息來源身份卻不直接引用談話;或刊出匿名消息來源(通常寫法是「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官方人士」、「政府高層人士指出」之類)。記者和報紙從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出發,大多願承擔這種隱名但真有其人的消息來源的風險,因為內幕新聞永遠受歡迎的。



打擊報刊接觸匿名消息

記者當然先判斷消息真有發佈價值,才決定參與「匿名簡報會」遊戲,讓官員借助社會公器放出「試探氣球」。目前中外都沒有法律保障記者,授權他們可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從業員在工作中大都能忠實維護消息來源,不予透露。反而,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政府處處限制記者工作,要求記者不但不可報導未經授權公開的受保護資料,還要交出資料(不可窩藏、必須交回文件);香港更建議就《官方機密條例》加重刑罰,理由:保護國家機密。日後,可預見新聞界步步為營,損失的不只是記者的報導權,就連公眾的知情權,也可能在第二十三條立法聲中消失泰半。

觸犯叛國和分裂國家罪行的最高刑罰將是終身監禁。文件4.14節「煽動叛亂罪行」條下說:「純粹發表意見,或純粹報導或評論其他人的意見或行為,不會成為刑事罪行。」後面「但書」才是血滴子:「除非有關意見、報導或評論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以達至危害國家的目的,或煽動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或公眾騷亂」,才屬於煽動叛亂罪行。這不啻傳播業者的「連坐法」,變相要傳媒直接為傳播內容負上刑責(報業主為免「株九族」池魚之殃,肯定強化自我審查以自保)。這不僅復活古代嚴刑峻法的殭屍,且披著法治羊皮,既遏阻和平手段發動公民抗命的聲音,也製造「株連恐慌心理」,不利自由發表意見和自由資訊流通。

當然,最致命之處是:如何證明「煽動傳播效應」?須知,當今資訊爆炸年代,受眾行為往往不受單一消息或傳媒內容影響;況且,傳播效應早證明不純是「皮下注射」或洗腦灌輸般單向進行,也夾雜受眾互動參與成份;要科學地區分「煽動傳播」元兇,難矣哉----恐怕最終淪為檢控者的自由心證。可以想像,動機懷疑論和逆我者死的「隨意性」(長官意志或民粹意識),大有「文化大革命」死而不僵況味。

至於「煽動刊物」,更是源自十八九世紀歐西社會的「出土」古董。在互聯網流行世代,說到傳播影響的廣度和深度,首位肯定不是平面媒介的報刊;要說影響的「即時性」,報刊更比電子傳媒遜色。為何針對「煽動刊物」,顯然欠缺合理而公正理據。



「煽動刊物」不利於自由報業

真的,「煽動刊物」在今天壓根兒是過時概念下的產物,原應早加廢除,官員不僅在建議立法時缺乏與時俱進的文明、開明心態,還亟思為殖民社會多條過時的峻法招魂,處處流露刻意強化惡法的心理,實在難以理解。

「處理煽動刊物」的涵蓋面廣,連印刷商也受株連。「風眼」所在的編採及管理人員更無一倖免。當局自知殺傷力過強,特別指明:「考慮到在例如學術研究或新聞報導等有合理理據處理這類刊物的情況,該罪(按指「處理煽動刊物」罪)應容許以『合理辯解』作抗辯。」(4.17節)這罪名將來也可能波及報刊的評論、分析文章(例如編輯主動邀約作者撰稿,或刊登外界自由投稿),文章觀點若不合官員脾胃,刊物中人隨時「中箭下馬」。個別官員向中央表忠,大可利用「煽動刊物」的罪名在港「封鋪拉人」,屆時執法者突擊搜查報刊機構之舉變成「常態」。遑論消息來源肯挺身向新聞機構提供不利政府的報導線索。

文件說到懲罰「管有煽動刊物」時,未能充份反映出香港觀點與內地標準南轅北轍的地方。保安局官員認為「處理煽動刊物」罪行嚴重,現行刑罰過輕,建議判監七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以收阻嚇作用云。「管有煽動刊物」初犯者監禁一年,罰款由二千元大幅提升至五萬元,刊物充公。「管有」者的輻射面實在太大,例如新聞工作者訪問過支持台獨的學者,手頭擁有影音資料和台獨書刊,算不算「管有煽動刊物」?台獨人士訪問稿發表後社會嘩然,更引起反台獨大遊行,觸發暴動,這樣新聞界算不算為台獨張目,干犯分裂國土罪名,可判處終身監禁?而發行商怎樣確定刊物並非「煽動刊物」(難道走回路,恢復刊物預檢制);不知情讀者購買了,嚴格而言也誤蹈法網,人手一冊,你說怎辦。難道又選擇性執法?

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罪行,全涉及一國領土和主權原則,從沒有「兩制」的迴旋空間,現在連「隱匿叛國」(即知情不報)也擬引進,極易造成人人自危個個舉報的心寒效應(chilling effect,又稱寒蟬效應)。試問香港的顛覆份子和分裂份子在哪?按照官員思路,報刊上若刊登討論台獨、藏獨或者港獨的文章後,再有人聲稱受報刊影響企圖付諸行動,則該人及報刊主事人全觸犯罪行,可判處終身監禁,刊物充公。加上建議中的「域外效力」,港人縱使移民他國,面對新立法規定,實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港人何罪,竟弄至如斯「天地不容」的窘局?

如果政府不能體認香港社會真正價值所在,一念之間,不光新聞界難逃刀口災劫,就連北京策劃的「一國兩制」,恐怕隨時嗚乎哀哉,香港社會固有傳統價值行將蕩然。清末思想家龔自珍說過「萬馬齊喑究可哀」,希望不會有一天成為了香港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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