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啓示–跨國調查報導由香港開始

2012-05-14

  因為薄熙來案,香港又成為中外媒體記者頻頻活動的地方。單是我自己,過去個多月已給美國和國內的記者查詢,有關此案在香港如何調查跟進。

  國際通訊社彭博,四月份連續刊登多篇大型調查報導,當中有揭露薄熙來妻子谷開來的姐姐谷望江遍佈中港及海外的生意和人脈;國內的《時代周報》四月有兩期,詳細拆解薄熙來之兄薄熙永十多年來在香港建立的業務和人際網絡。這些報導中記者都提及,在香港搜索了大量公開資料。

  單從薄熙來的位置—中共中央權力核心高層–看,此案是宗大新聞,加上其妻涉及命案,死者又是英籍商人,還有早前薄的部下王立軍出走美國大使館,情節之豐富媲美電影和電視連續劇,整件案件自然吸引中外媒體的注視。

  中外媒體記者又為何會在香港進行大量採訪呢?

  先不要說定涉薄案的人士是否如傳聞中曾在香港進行非法活動,但由於過去不少跨國的大型調查報導,例如菲律賓前總統利用香港銀行洗黑錢、網絡跨越全球的走私煙集團首腦的行踪、中國銀行前高層虧空公款後在香港瘋狂買樓等,都證明香港是記者搜查線索和證據的重要地方;所以,今次記者也不會錯過。

  香港經常成為跨國大案調查的起點,還有另一個主要因素,就是這裡的公司檔案及房地產買賣紀錄,公開和索取途徑的容易程度,都比國內,甚至一些亞洲國家好,而這些資料往往成為分析貪污、資產轉移等大案的關鍵。

  「要在國內找到這些檔案,不是那麼方便。」來自廣州的資深財經記者向我說,他最近就為了薄熙來案,在香港的公司註冊處翻查大量公司檔案。

先從公司檔案說起
  我們先從公司檔案說起。圖一是從國內某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獲取的一家公司的註冊檔案,資料只有公司辦公地點、業務、公司成立日期和公司主要負責人名字。一般民眾都可從工商局翻查到此類公司檔案。

  圖二也是公司檔案,但內容更詳細,除了上述的資料外,還有公司的董事及股東名字及他們的一些資料,包括職業和聯絡地址。這份檔案從香港公司註冊處獲取。

  我進行調查報導十多年,經常出入香港的公司註冊處,該處的公眾查閱部,於辦公時間可謂門常開,任何人可自行在其提供的電腦進行查詢,如你不懂操作,在場職員會提供協助。他們不會過問也不登記你是誰,更不問為何要查這公司。用現金或八達通支付為數數十元的檔案費,就可完成,前後不用10分鐘。該處還提供網上查冊服務,查詢者全程也不用輸入任何個人資料(除了信用咭付款涉及的資料外)。

  可是在國內,情況很不一樣。國內的公司檔案,除了圖一所示之外,還有內容更詳細的,格式和香港的差不多。可是,卻非一般人可以如香港般輕易取得。

  按我和國內記者的經驗,只有律師才可向工商局查閱及打印這些公司檔案。大家也可以想像,因為這種規矩,他們查閱時便要出示身份證明,無形中對查閱者和最終使用這些檔案的人士,即包括記者在內,肯定造成壓力。

  以我為例,早前因為報導,要在國內了解某些公司的背景及找其公司註冊檔案,我於是拜託透過中間人找他相熟的當地律師往工商局走一趟。由於案件敏感,為免令這位律師及我的中間人有麻煩,我在報導中都避免提及公司檔案的內容。雖然事隔兩三年,現在我為此文而重用這份檔案(見圖一),也把可以識別該公司的資料刪掉,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曾協助我找此文件的人。

  相反,香港的公司檔案及其他公開資料,我運用起來完全沒有顧忌。而今次報導薄熙來案的國內外記者,也在報導中直接表明透過香港的公司註冊紀錄找到這找到那。

  香港的房地產買賣紀錄,查閱也很方便。俗稱田土廳的土地註冊處,提供公眾查閱服務,大家可以在網上查,也可以往田土廳查,同樣沒有職員問你是誰及查來幹甚麼。按一個地址,你就可以查閱該物業現在及過去的業主名字,及跟此物業有關的重要文件,例如,政府發出的僭建清拆令。

公開資料四大條件
  某些資料之所謂公開資料,並不應單說某些資料已備,歡迎民眾查閱此等官腔。真正公開,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查閱程序簡單;二.不費時;三.花費不高;四.不記名及查閱目的。

  只有這樣,民眾(及記者)才樂於使用資料,做到公開的原意。

  包括我的學生在內,很多人都經常問我,為何香港的公司註冊資料和房地產買賣紀錄如此公開,豈不是侵犯了人家的隱私?

  這些資料的存在和公開,都因為香港有法例要求這樣做。

  我不是法律甚至公司法的專家,但按我有限的知識和經驗,資料公開,都為了保障民眾利益。假設有人向你提議合作投資,對方給你揚一揚名片說自己是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有了公開的公司註冊資料,你可以上網或者往公司註冊處,按人家給你的名片上的姓名及公司名字,進行查冊。很短時間內,你就可以對方有否騙你。

  又假設你想買樓,某天有人向你推售某單位,說此單位屬他所有,並建議你跟他直接交易,可以免經紀佣金;對方甚至帶你入屋睇樓,你可能不虞有詐,就寫支票給他落訂。但是,對方不一定是業主,他有本事帶你入屋,可能另有問題。類似的騙案,其實屢有發生。為免被騙,你大可事先去土地註冊處,或在其官方網站,查閱該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上有業主的名字,對方是否騙你,馬上就知道。

  當然,業權和公司股權明確登記,也可以保障私有產權,一旦有爭拗,法律也可從這些資料找到一些依據。

新聞自由 = 公開資料
  把房地產買賣紀錄及公司註冊資料訂為公開資料,很多國家、地方都這樣做,據我因採訪而去過很多地方查閱這些資料,香港的情況無疑是非常方便,特別是網上查冊,方便程度和美國等西方國家差不多。所以,對調查報導記者的角度來看,豐富且方便查閱的公開資料,確令香港成為採訪天堂。

  然而在查閱資料時需要收費,或者會給人詬病,但對使用量不多的普通民眾,數十元一份檔案也不是太難負擔的;對於記者來說,很多大型調查動輒要花數以萬計的查資料費用,收費可能成為報導的絆腳石。

  很多人都懂得說要保障新聞自由,要尊重記者的採訪權,但記者要真正成為社會第四權,監察政府及任何不公義時,就必須動用公開資料,才可做出有憑有據的調查報導,令貪污、濫用公職等問題及涉案者,無所遁形。因此,加強及保障公開資料,也是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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