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成立法定報評會:聽、講、記

2001-11-15

  二○○○年秋天,香港特區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公佈過諮詢文件後,在業界未能達成一致共識的先天不足情況下,硬是「剖腹」生了一個聲言監察並規管報業進行新聞報導時,作出各種侵犯市民私隱的「報業包青天」——私人公司法下的香港報業評議會(報評會)。在全港十四份日報中,捧場成為報評會會員的,有《明報》、《星島日報》、《經濟日報》、《文匯報》、《大公報》、《商報》、《新報》、《南華早報》、《H.K.iMail》和《中國日報》(英文版)等十家報紙。

  報評會的雄心壯志可說「遇佛殺佛,遇鬼殺鬼」,而箭靶在於報紙則路人皆知,致令以維持新聞自由自我期許的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攝協)等兩大新聞業組織,疾呼不能苟同;而某些一向講求新聞處理手法娛樂化和社會新聞化的通俗量報,更不惜「對號人座」,以為矛頭實在係指向自己,不但我行我素,拒絕入會,而且實行相應不理。

報評會「黃袍加身」

  據報評會資料,在過去短短一年當中,該會共接獲四十宗有關投訴,其中非會員報章所佔比率,高達60%(會員報章25%,其他為新聞性周刊);在所投訴的事件中,指摘報導失實的,有40%,侵犯私隱的,有25%,不雅、暴力和色情的,有20%。最令報評會感到不是滋味的是當接獲投訴時,會員報紙都會回應一下,而是非佔多數的非會員報紙,卻都視而不見。這下可好了,報評會祗能「管」聽話的小雞,而對於肆無忌憚的麻鷹,卻一籌莫展。另外,縱使報評會對某些投訴,作出了「裁決」,但基於擔心財大氣粗者不管有理無理,對裁決內容,硬是提出誹謗訴訟,令你「開了口就掜著走」之故,不單會員報章對「判決書」敬而遠之,即報評會本身,亦竟然連網都不上,無他焉,訴訟費是個無底深潭,誰能支付得起?

  眼見報刊之間訴訟日增,咬牙切齒的報評會,終於說要透過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法案,將報評會「黃袍加身」,成為法定組織,求取「有限度豁免被起訴權」為尚方寶劍(惡意中傷和個別委員的言論,不獲豁免),以放心處理非會員報章的投訴,亦令各大報章在特許報導權保護下,安心登載判決書,而不怕挨誹謗的告。這樣的一種資訊特權,可以形成公眾及同業間壓力,促使被投訴報刊在面子問題與曉以大義之下,期能「有則改之」,收歛則個。此即報評會於十月十九日正式提出「香港報業評議會條例草案」諮詢文後翌日,亦即二十日當天,負責草擬此一草案的報評會執委陳文敏律師,在出席記協於自由論壇亞洲中心所舉辦的「應否成立法定報業評議會研討會」時,解釋報評會之所以如此做的立場。陳文敏力言,修改現行法例是困難的,但一個法定的報評會,和有限度豁免被起訴權,有望解決目前報評會所遭遇的困難,反而能保障新聞自由,保護專業,促使報業自律和維持專業水準。他指出條例草案不是政府寫的,沒有政府干預的顧慮,所執行任務是專業道德和規範,幫助弱勢社群,敢於向報評會投訴,而無後顧之憂,防範私隱被侵犯,令報導優雅和善意。

  陳文敏解釋草案建議對投訴案祗採內部聆訊,而報評會權力則祗是執行公評,令媒介刊登評斷結果並要求被投訴的媒介,向投訴得直者道歉,但無判決和處罰權。投訴人當然也可還向法院提出訴訟,但本草案也保護了投訴人──即被投訴媒介,不能告刊登判決書的報紙,同時,也不能告投訴人。至於在公評會上聆訊和投票的人士,研擬中主要是督印人和公眾人士(但以不超過三份二為限),其他則想將律師、社會賢達和大學教授包括在內,但不包括政府官員。

質疑的論據

  香港一些媒介出軌現象,的確曾引來詬病,陳文敏的理由,儘管也不是「逢報必反」,但陳文敏在研討會中,話聲甫落,即一片質疑之聲,綜合整理他們的主要想法如下:

  兩協:此舉威脅到新聞自由,因為一旦成功地將報評會透過立法而成為法定組織,並獲得法例賦與有限度豁免被起訴權時,法律大門即被敲破,而為人所操縱的法律條文,便可無限上綱,報評會便儼然成為一個傳媒監察者,終而使得傳媒禁嘴,產生寒蟬效應。而一旦形成了一言堂優勢,便為政府干預大開方便之門,嚴重影響新聞自由。目前香港的民主架構不足,報評會委員人選之誕生,即有爭議性,對將來人選方式,難有信心。

  如果報評會尋求法定地位的主要原因是想免於誹謗訴訟的糾纏,則應先致力於謀求相關法律的改善,俾全體市民全部受惠,而若能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或成立業界訴訟基金,則可以令更多人士,在公平原則下,維持言論自由。以記協經驗而言,因為能對投訴作公正論斷,故從未面對過訴訟「危機」。業界亦已致力於改善操守,例如設立冤情大使、增設更正與批評欄,實行自律和回應讀者意見,個別報章並已自訂操守守則,甚至將之納入僱傭合約內。所謂「一法立,一弊生」,攪不好就變成「前門拒虎,後門進狼」,祗要給業界更多時間,去落實自我規管即可。報評會成立不過一年,真的急逼到非向法律求援不可的地步嗎?

  其他意見:前線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擔心,報評會連報章旗下的網頁也要管。草擬中的法定報評會又集立法、調查和裁決大權於一身,修改憲章及操守守則時,也不需要刊登憲報,再加上誹謗豁免權,肯定會成為一個「沒王管的言論警察」。報評會動作如此急,是否為要安撫現時會員,而將所有報業一切拉落水?中文大學的梁偉賢教授也質疑,報評會是否攪不好公關事宜(如無法令會員合作),才想到立法,但法律是很嚴峻的問題(故應該慎重)。其他諸如質疑所謂品味、聳動主義又該如何個定義等等,頗引人沉思。

借鏡台灣經驗

  其實,香港報評會種種問題和遭遇,於一九七四年九月一日正式定名的台灣新聞建議委員會(新評會)也都走過——祗是在威權時代時成立,島內八大新聞團體「自然」地支持了它,把所有印刷媒介都「收編」成會員,可以令它們對投訴回應,依專業守則裁決並公佈結果;另外〈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對誹謗罪之處罰(意圖散佈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又幫了個大忙(但書: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近年來,台灣政府對媒介之管理,漸有由嚴趨寬趨勢,例如一九九九年一月中旬廢除行了近七十年之「出版法」,即係一例,但因為台灣新評會也同樣祗是隻沒牙老虎,祗能醜一下被投訴媒介,效果不大。記協說報評會無視海外報評會輕重,也不無道理。

  一個結論是,從世界各地來看,報評會其實是奈媒介不何的,往往花費大氣力而效果奇差;與其尷尬地如「豬八戒照鏡子」般無奈,不如化「意氣」為力量,作更長遠的扎根工作,積極地推行媒介通識教養,提高市民讀報水準,促使自由而負責報業早日誕生——那時,每張報紙都當然會自動在報頭上印上:「本報為報評會會員」!

相關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港漫」與創意工業

馮應謙
2015-07-01

比較香港免費報紙的內容和風格

陳樂怡,李曉茹,李韋瑤,李惠珊,黃嘉盈
蘇鑰機
2015-04-08

報紙手機平台逐漸興起

蘇鑰機
葉菁華
2013-01-14

特首選舉新聞商品化

梁旭明
2012-04-13

特首選舉報章報道:總結與檢討

蘇鑰機
譚麗珊、鄧皓文
201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