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言論自由

2000-10-15

  廣播事務管理局最近諮詢有關廣播事務的守則,其中最為人爭論的是「個人意見節目」及節目主持人申報利益的問題。

  有關官員在對外解釋為何建議這些新例時,經常引用澳洲一位電台節目主持人在收受利益後,對銀行業不予批評的事例,說明申報利益的必要性。雖然澳洲廣管局確因多宗電台節目主持人「公器私用」而考慮立例要求主持人申報利益,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澳洲商營電台一向都是由業界自行監管,只是由於最近出了一些問題,澳洲廣管局才有此議。

越俎代庖庸人自擾

  反觀香港至今仍未有明顯案例顯示目前的電台節目主持人,包括「接聽電話」(phone-in)節目的主持,有「公器私用」的情況出現。香港廣管局何以庸人自擾?相反地,有關部門為何不參考澳洲的經驗,盡量讓業界自我監管?

  事實上,在數碼化的大趨勢下,不論廣播電台或電視頻道都愈來愈多,傳統上以「資源匱乏」為理據的監管哲學,已不合時宜。大氣電波已非極度罕有的資源。一個以光纖傳送影像的有線電視系統,可以提供過百的頻道,數目上比任何一個城市的報章雜誌都要多。假若我們是尊重多元意見、尊重市民選擇,珍惜言論自由、擁護民主、擁護開放,目前電視電台的管制便應逐步減少。當市民有眾多選擇時,政府除了仍要保護青少年兒童及弱小社群外,實在毋須為市民越俎代庖。

「事實」與「意見」難分

  至於「個人意見節目」的條文,有不少地方是值得斟酌的。記得十多年前討論公安法虛假消息的條文時,已有不少有關「意見」、「事實」及「虛假消息」的討論。希望有關官員能把該項辯論重溫一遍,相信對日後制訂政策大有裨益。

  「事實」與「意見」不容易劃分。雖然有不少事實,如「火災發生了」、「車禍死二人」、「江澤民訪美」等「赤裸裸的事實」(plain facts)都顯而易見,但是一些具「爭議性」或「須受闡釋」才可呈現的事情,便很難界定是「意見」還是「事實」。

  舉例來說,「特區政府無能」或「一國兩制已成功落實」這兩個命題,對某些人是「事實」,但對某些人則只是「意見」,甚或是「偏見」。遇到這種情況,究竟由誰決定它們是「事實」還是「意見」?假若說,如非純「赤裸裸事實」(plain facts)的節目都算「個人意見」節目,那麼相信除了「新聞報導」外,沒有一個不是「個人意見節目」。要是這樣,這條規例的作用何在?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此類節目須半小時宣佈一次為「個人意見節目」。政府官員也太低估香港市民的判斷能力了。若非英國獨立電視委員會也有相近的條文,大家一定會懷疑香港特區政府另有所圖。但要注意的是,英國的條文並沒有半小時宣佈節目性質的要求。

  儘管英國是有「個人意見節目」的條例,但是香港是否就要緊跟呢?美國是沒有這類條文的,為何香港又不跟美國呢?採納別國的條文時,官員們是根據甚麼準則呢?

「虛假」與「真實」難辨

  作為一般指引,「意見不應以虛假證據為依據」的觀點,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作為管制媒介的條例,它不單只難以落實,更嚴重者會導致言論收縮,危害新聞自由。


廣管局諮詢中包括電台清談節目主持應否向公眾申報利益。

  時事評論員很多時所依據的消息一時間是不能證實,或無從證實的。但作為一種參考意見,她∕他的評論卻對多元社會有利而無害。評論員往往會對事物發展作出評估及預測,有些當時是是「事實」的事情,後來都可變成「虛假」消息,評論員若因此而受罰,勢將打擊言論自由。

  再舉一個例,評論員在金融風暴到來之時,認定地產市道將會下跌,但地產商及政府都駁斥為與事實不符,因上季賣地及賣樓數據仍然理想。結果評論員的推測(意見)在大半年後才應驗,但讓他發表言論的媒體可能已被重罰。

  另一事例是一國家領導人經常被傳出身體不適,但發言人照例否認。假若評論員持懷疑態度,並據此而評論國家領導人去世後之種種變化,她∕他們所屬的媒體便觸犯條例。更惡劣者是政府官員或財團因種種原因,向媒介放出虛假消息,評論員在多方求證下,仍未能發覺為偽造消息。若基於這些消息而作出評論,評論員及其機構即「中箭下馬」。

  最後一個例子是最近的「八萬五」房屋政策。在特首公開宣稱早已取消這項政策之前,全港絕大部份市民及新聞人員都以為這項政策正在執行中。評論員當然都以此「事實」為據,評論房屋政策。但日後才發覺原來他們所依的是「虛假」消息。若新聞工作者或媒體因此而受罰,那麼誰還願意當時事評論員?

保護新聞自由原則

  新聞自由其中一個重要原則是讓新聞人員評論報導時,無所畏懼,暢所欲言。其中或有不依事實或不公正的情況出現,但若是社會存有多元媒介及聲音,市民自會作出選擇及制衡。破壞新聞自由遠比保護新聞自由容易,進步開明的社會,都會珍惜言論及新聞自由,不會隨意干預媒體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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