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電台一向全面詳盡報導選舉活動,早自八十年代初期的「代議政制」起,製作連串論壇和其他特備節目,推動市民參與。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對有關節目製作,有明文指引。此外,港台亦關注選管當局所發出的指引。九四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發出的「地方選舉活動指引」及其後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二○○○年先後發出的選舉活動指引,港台都曾參與社會或新聞同業的討論,就港台關注的事項,表示意見。
為籌備來屆區議會選舉,選管會最近又發出了「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的建議」,諮詢公眾。香港電台提了書面意見,內容如下。
第10.1 及10.3 段
我們建議修訂第10.1 及10.3 段,避免於選舉期間因噎廢食,妨礙香港社會對世界大勢、時事發展的了解。
我們認為,指引應局限於和選舉有關的電台及電視節目而非所有節目。平等時間只宜適用於選舉節目。當今社會複雜多變,明天、甚或是下一小時在香港發生,又或是在境外發生的事件,都可對港人帶來莫大的影響,電子媒體須即時採訪報導,或是組織討論,分析形勢。
香港熱心社會公益、參與政治活動的人士,絕大多數是學有專長,精通某個領域事務的,經常受傳媒邀請發表意見。
按照諮詢文件第10.1 和10.3段規定,將會出現下列情況:
(甲)基於各種考慮,電子傳媒放棄邀請就某題材學有專長的個別參選人出現節目,後果是社會人士喪失聆聽權威意見。舉個例,假若港大醫學院的袁國勇教授有興趣參選,而選舉期間碰巧又發生疫症,電子媒介不邀請他出席時事節目,是媒介的損失?還是社會的損失?
(乙)假設情況仍是發生疫症,傳媒邀請所有與袁教授同一選區的其他候選人一起出席時事節目,其他候選人能對病毒或是疫症提供什麼真知灼見?豈不自暴其短?
因此,我們建議第10.1段的「競選廣播」及「傳媒報導」應收窄為「有關選舉的競選廣播及傳媒報導」。而第10.3段「非屬於選舉廣告的」後加上「全部或部份以選舉為主題的時事節目及其他節目」,將指引監管範圍限於與選舉有關節目。
電台及電視台一向受公眾嚴密監察,若在選舉期間,在其製播的其他時事節目中刻意偏幫任何一位候選人,則必然會被受眾譴責,損害自身公信力。過去電子傳媒在這方面的取捨正確,選管會應該信任傳媒的自律而不是立例明禁。
第10.6段
我們也認為第10.6 段值得斟酌。區議會選舉向奉行以多數票勝原則而非立法會選舉的比例代表制。政黨或政治組織雖然有一定的影響力,但區議會選民的選票仍是投向個別候選人,而不是像立法會選舉屬於同一政黨或政治組織的候選名單。要求廣播機構在內容與選舉有關的節目中,僵化地執行對政黨或政治組織實施「平等時間」及「不給予不公平優待」原則而邀請每一個有成員參選的政黨或政治組織派員出席每一個節目,只會對選民做成更大的混亂而無助於選賢的目標。
假設有十個政黨或政治組織參選,但某選區只有兩名候選人角逐一個議席,而其中一人有政黨支持。為符合第10.6 段規定,廣播機構在製作只和該選區有關的以選舉為題的節目,例如「選舉前瞻」、「選舉嘉年華」等(不包括選舉論壇,該等節目受第10.16段的限制);若在節目稱呼該候選人為XX黨的候選人某某的話,就有可能受此段監管(因提及政黨)而亦須遍邀其他九個政黨或政治組織派員參加同該區有關選舉的節目。若果真全部出席,一個二選一的選區節目?變成十一人的大混戰,選民又如何淘沙見金?
區議會選舉一般只集中討論地區事務,而非整體社會政策;因此,選管會不應將立法會選舉措施應用於區議會選舉。
再者,第10.6段有一個漏洞,一個祇派出一位候選人出戰一個選區的政黨 / 政治組織,原本祇有機會亮相本區選舉節目,按照建議中的第10.6段,將來該候選人可輪流出席所有各區的節目,曝光機會多於其他候選人數倍。因為,他的政黨可以聲稱該黨祇有他一個代表出席各式節目,難道傳媒有權拒絕政黨派出的代表嗎?
我們建議刪除第10.6段。
第10.16 段
我們認為第10.16段與其他章節不一致。該條只「呼籲」論壇舉辦者(包括電視及電台)根據公平原則邀請所有在同一選區的候選人出席選舉論壇。此條若與第10.3 及10.6段一併看,就不難發現有含糊之處。
第10.3段針對「時事節目」及「其他節目」,指節目「應」按平等時間原則對待候選人。第10.6段直指「全部或部份以選舉為主題的時事節目或其他節目」「須」貫徹平等時間原則。究竟傳媒「應」、「須」守公平原則,抑或這只是一項「呼籲」?或是不同節目有不同待遇?若然,這更令人費解。為甚麼要對以選舉為題的節目是如此嚴苛(須遍邀所有政黨及政治組織);一般時事節目次之(應平等對待同區候選人);反而對選舉論壇最寬鬆(呼籲邀請所有同區候選人)?
我們同意電子媒介製作選舉論壇時應遵守公平原則,亦明白傳媒機構以外的團體在主辦選舉論壇時,可能有其他的客觀限制而未能確切履行這原則,因此,我們建議將第10.16段分兩部份,電台及電視必須按平等原則製作論壇,而對其他團體則呼籲遵從。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