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於2018年5月31日報道有關本港強姦問題之報道;據該報道指出,按性暴力受害人支援團體「風雨蘭」數字,當中強姦求助個案僅六成願報警。然,媒介一般報道強姦之消息來源則多依賴於警方所提供之資訊;如是媒介所呈現的社會實況,本身是否未能反映社會之真實情況;從警方之資料所呈現之社會真實是否存在著落差。按新聞理論而言,媒介真實本身跟社會真實存在落差;但是,針對犯罪行為,我們相信警方一直掌握較全面的情況,因此把媒介呈現之社會實況,跟社會真實具一定的接近性。但從上述之強姦案例而言,支援團體所掌握之消息來源,似乎較之於警方較接近社會真實。
這個議題讓我們重新思考消息來源與社會真實之關係,想到媒介所呈現之媒介真實與社會真實有著巨大落差,同時社會真實本身也因為消息來源之不同,也存在著雙重差異。
理論說明
社會真實
學者亞多尼和曼恩(Adoni and Mane)建構了一套框架理論,其以社會真實、媒介真實和主觀真實作為理論之框架。真實者錯綜複雜,因此,我們對社會真實之理解是多重多樣多角度的。有些學者則對真實指出更嚴謹的定義,如伯格等(Berger & Luckman),他們以社會建構觀點來定義「真實」,真實為存在於人類意志之外的現象。學者們均指出,新聞是在主客觀辯證過程之中所產生的社會真實,新聞是社會真實的部分。藏國仁基於翁秀琪論據指出,完全客觀主義只是神話式的崇拜,記者無法達到真正完美之客觀的要求或樣式,充其量只能「存有主觀而邏輯客觀」的境況。
媒介真實
至於媒介真實,其意指由媒介所建構的「真實」。新聞工作者正正就是這個「真實」的重要的建構者,他們將社會事實轉變為符號真實的內容,並且影響閱聽人對外部世界的認知。塔克曼(Gaye Tuchman)認為這是所謂的「策略儀式」,記者報導新聞時可能受到新聞記者本身及新聞機構的傳統或思維所影響,多於社會習慣常規,故其所真實乃由記者所建構而來。
綜合上述的論述,學者們傾向反駁「新聞就是真實」的傳統觀點,認為新聞只是一種解釋社會真實的方法。社會真實本身是多方面的,記者以新聞價值判斷新聞選擇的方式和手段,加上版面及編輯上限制,甚至是記者個人的偏見,以致新聞失真,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但由新聞媒介彙集而成的媒介真實現象,是否如是虛假及偏離事實,新聞作為社會真實的傳送或反映的角色,或多或少是具有相當的價值,本文相信這是傾向性的問題,不宜以絕對性方式評論。再者,社會議題包羅萬象,而且作為社會文化一部分,本身難以用絕對性方式來理解,新聞取材亦不限於某個領域,在某個領域中也不限於某一種類別。
犯罪新聞報道與強姦新聞報道
新聞報道由採訪和報道所組成,採訪涉及不同消息來源和記者獲得資訊的手段或手法。陳憶寧在〈傳統媒體與社群媒體上呈現的食安危機比較:頂新餿水油事件的個案研究〉一文中指出,媒體報導某一個事實狀態之產生,自然產生一套論述(discourses),媒體往往需要這些資訊來獲得內容以支持看法。
至於犯罪新聞則是眾多新聞類別之一,強姦則是犯罪新聞之一。犯罪新聞的定義,顧名思義乃一切涉及違反法律的一切行為。按美國著名犯罪新聞記者布坎南(Edna Buchanan)所指,犯罪新聞意指一切包括貪婪、性、暴力等。另見美國學者卡羅爾里奇(Carole Rich)指出,犯罪新聞的採訪原則最重要者乃客觀如實地報導,同時以受害者、疑犯、有沒有死亡或受傷、事發地點、事發時間、何事、逮捕過程或供詞、搜集其它資料或資料等方面展開採訪工作。至於新聞分類則可分為交通事故、行劫、殺人、縱災等為要。
另見美國米高舒爾臣(Michael Schuson)指出,犯罪新聞往往易造成新聞錯覺,以為某種犯罪浪潮正在出現,威脅社區安全,但實際情況是相關犯罪案件或真實情況並沒有惡化。犯罪現象或情況乃記者在選擇新聞時,刻意凸顯某類能引起公眾注意的犯罪案件所造成。另見學者康姆斯托克更指出,繪聲繪影的犯罪報導使純潔的心靈不復存在;當中的原因在於新聞市場化,限制了新聞功能的正常發揮,為了取悅讀者便從讀者的興趣為主要新聞價值的考慮。
坎菲斯(Drew Humphrines)在《Women, Violence and the Media》一書中指出,真實暴力和媒介暴力同樣跟暴力之力度等同。真實暴力往往涉及法律、資訊、政府執法和系統性社會問題。至於媒介暴力則由另一種元素所構成,其包括新聞價值(news judgement)、寫作慣例(literary conventions)、機構出版守則(publishing standard),如是之總總切切均會重構暴力的真實原形。
強姦新聞之報道如上述,這是犯罪新聞之一。強姦者乃強迫的溝合行為。學者德加(Jo Thakker)和戴力倫(Russil Durrant)曾就新西蘭之強姦報道作了一次分析,論文以新西蘭三份報刊為材料,包括分析和統計The New Zealand Herald、The Christchurch Press、The Dominion Post三報相關新聞。文章提到媒介在報道相關新聞時,其角色不僅僅在於以甚麼樣新聞以影響大眾的看法,更重要者乃大眾如何瞭解和應該關注焦點為何。德加等二人之分析還發現,報道的焦點往往集中在嫌疑犯(35.3%),其次是案情(31.6),其他要點依次為法律觀點(9%)、受害人(7.4%)、情色角度(5%),至於受害者康復問題排置於末項(3.2%)。德加等二人的分析還發現,報道的消息來源依次為警方(58.4%)、政府(43.5%)、嫌疑犯相關消息來源(18.3%)、受害者家庭(15.1%)。蘇迪爾(Keith Soothill)指出,針對強姦新聞,媒介的報道反映媒介呈現著高度的選擇性,無論是資料運用和報道本身,均見如是之情況。
報道上所報道的強姦新聞可分成兩大類,一是突發類型,其重點為即時或當日新聞方式之報道,具即時和時宜性,本港新聞往往以港聞或警政欄目為要;另一類則以法庭為主要。當中報道往往涉及新聞價值之判斷,但在當下之新聞價值又往往因為市場化造成不同程度的變化或扭曲,其實所謂價值往往涉及即時性(immediacy)、戲劇性(drama)、權威消息來源 (authoritative source)、搔癢環節(titillation)、慣例(conventionalism),但同時又會把強姦新聞簡單化和正邪化。
其中消息來源一環是重中之重。針對具社會危機之報道,諸如強姦,十分依賴政府官員與保安警察機關所提供的資訊來源,因為他們掌握較多且具體的資訊,而且見可信度。
分析
「風雨蘭」於2000年底起成立,過去17年以來,共處理3501宗性暴力求助個案,共2232宗為強姦個案,即約六成,其中僅六成受害人願意報警。 轉引自《明報》:「風雨蘭指出,數字反映社會標籤令受害人不敢挺身或報案,希望香港仿效外國,在醫院設立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一站式為受害人提供協助。」如是,原來由警方數字所呈現之社會真實,便出現了犯罪現象與真實之落差;針對社會真實之犯罪一環,警方數字往往反映著某種真實現況,如今按強姦案件,並考量支援團體之數字,諸如「風雨蘭」,我們便發現不同數字所組成之社會真實,原來亦存在或多或少的落差;又遑論媒介真實。
針對媒介真實,如上述文獻所呈現者,其本身就是媒介本身透過報道所建構的社會現況。這個所謂社會現況由不同新聞機構之新聞價值判斷、記者個人判斷,甚至框架理論所呈現的不同板塊所影響,以致報道之選材和決定造成不同取向和結果。針對強姦案件而言,本人以2017年《明報》、《東方》、《蘋果日報》、《大公報》四報為例子,量化各報當其年份之強姦報道,詳見表1。從表1可見,所有涉及強姦之新聞總計為1323則,各平均為330.75則。《明報》337則、《東方》557則、《蘋果日報》338則、《大公報》91則。但若只估算港聞版強姦報道量,《明報》76則、《東方》100則、《蘋果日報》44則、《大公報》25則,各平均為61.25則。若扣去法庭個案,以及減去同一案件之不同日期之報道量,以案件為單位算,《明報》15宗、《東方》27宗、《蘋果日報》13宗、《大公報》9宗,各平均為16宗。
如上數字可見,16宗為各報平均值,也以理解為強姦案件之媒介真實。警方數字所呈現的社會真實為65宗;風雨蘭所統計之社會真實為148宗。
表1:各報2017之強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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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
東方 |
蘋果 |
大公 |
總計 |
平均 |
|
警方數字 |
風雨蘭1 |
風雨蘭2 |
所有涉及強姦 |
337 |
557 |
338 |
91 |
1323 |
330.75 |
|
65 |
444(3年) |
148 |
港聞版強姦報道量* |
76 |
100 |
44 |
25 |
245 |
6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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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去法庭個案和同一宗案件之不同日期之報道量 |
15 |
27 |
13 |
9 |
6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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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扣去法庭個案以及同一宗案件之不同日期之所有報道。
風雨蘭1:按報道只見三年數字。
風雨蘭2:本文換算每年平均,以作比較。
本文再以九龍灣強姦案件(2017年5月9日至7月13日)為例子,案件發生於2017年5月8日,其於5月9日見報。各報跟進報道之餘,亦針對各報編輯方針,建構了不同深淺層次的媒介真實。這宗新聞可分析兩階段,由2017年5月9日至5月11日(見報算),為強姦事件本身;但到了5月12日起,由於疑犯在拘留期間自殺,新聞點轉至另一重點。
為了簡化分析各報之新聞焦點和選材取向,本文以5月9日見報之主稿為分析材料,並分為兩方面來說明,一是標題的用字,二是主稿的選材和報道量化之比較。各報所有涉及有關九龍灣強姦事件之報道統計算,《蘋果》17則、《明報》12則、《東方》18則、《大公報》9則。 當中新聞報道見《蘋果》14則、《明報》10則、《東方》16則、《大公報》8則。針對標題而言,九龍灣、橋底均為主要關鍵詞;各報對疑犯亦見報道和說明,以四眼為主要;至於受害者之說明,則見多樣化,包括女生、遇劫女、夜歸22歲女等,不一而足;至於案情以強姦、四小時、五小時、清洗、搶手機、遇劫、挾持、五小時、清洗等。量化為成主稿分析,並針對上述四項之統計,案情為各報主要的報道焦點,詳見表2。然而疑犯和受害者各報維持10%以下。但是地點而言,各報之報道則見不同的變化,其《蘋果》17.1%、《明報》19.3%、《東方》也見逾10%。
討論
如上述德加等二人之分析而言,報道焦點多集中在嫌疑犯,其次是案情(31.6),其他依次為法律觀點、受害人。若針對本文之分析材料,即首天之主稿而言,報道重點在案情,平均逾五成篇幅以案情為主要,若計及九龍灣之何地元素,佔比逾七成。至於嫌疑犯和受害人之比較,木文所分析之四份報章,平均而言,以嫌疑犯佔比較高,一般在5%以上左右,至於受害人則少於5%。嫌疑犯和受害人之比較,本文以為這是合理的,受害人應該受到較多保護。
至於消息之運用,如上述之文獻說明,消息來源依次為警方、政府、嫌疑犯相關消息來源、受害者家庭。針對本文之個案,報道對消息來源之方向性一致,各報均以警方和政府之部門為主要消息來源,但嫌疑犯相關消息來源只有嫌疑犯兄長一項;至於受害者家庭則未見相關消息來源之運用。
至於團體之回應,其較理想者似乎是風雨蘭,因為風雨蘭直接支援有關受害者之組織,但在事件發生當天之採訪則未見回應,其後未見採訪和報道,惟見明報於2017年5月22日刊登了〈如何走出創傷後遺症? 安慰不當小心二度創傷〉(許朝茵)一文,採訪了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內容以受害人創傷後遺症之方方面面為主要。
針對這類強姦新聞之報道,大眾當然對這類新聞帶著不同的心態閱讀新聞,但這類新聞必須照顧受害者的感受,這是新聞道德之框架要求。因此,如果這類新聞太多,或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研究人員指出當新聞報導篇幅增加,社會輿情通常也愈走向激烈與負面(Rowe, Frewer, & Sjoberg, 2000)。學者I. J. Chung指出人民愈感到陌生的危機,對其危機的風險感知愈容易受媒體強化,這就是所謂的風險的社會放大(social amplification)。但同時,媒介針對這類報道,或對犯罪風險之防範有著正面作用。當新聞報導篇幅量愈多,社會大眾對該議題的危機感隨之提高。但如何中間著墨,則是一個富討論性的問題。
結論
從上述說明而言,本港報章媒介於2017年有關強姦案件之報道,其呈現之媒介真實與警方數字比較,見約16宗,但警方之犯罪數字統計,強姦案件為65宗,約為24.6%;但比較風雨蘭數字則見平均一年148宗,如是媒介報道佔10.8%。若德加等分析新西蘭共三報統計,見377條新聞,焦點案件有9宗,各報平均為125.6則;然而本文分析之本港四報平均為330.75則,本港報章之報道量明顯較多。
同時,本港報道之方向和消息來源運用,跟德加等之分析相若,但受害者康復一環明顯較弱,德加之數字顯示3.2%報道之角度涉及受害者康復,但本港則見《明報》2017年5月22日〈如何走出創傷後遺症? 安慰不當小心二度創傷〉一則。
表2:九龍灣強姦案件(2017年5月9日至7月13日)*
|
蘋果 |
|
明報 |
|
東方 |
|
大公報 |
|
版位 |
A1 |
|
A4 |
|
A1 |
|
A18 |
|
主題 |
針對標題分析 |
5月9日主稿(%) |
針對標題分析 |
5月9日主稿(%) |
針對標題分析 |
5月9日主稿(%) |
針對標題分析 |
5月9日主稿(%) |
地點 |
鬧市 |
17.1 |
橋底 |
19.3 |
九龍灣、MTR、橋底 |
10.8 |
|
3.5 |
疑犯 |
四眼 |
5.2 |
|
4.8 |
四眼 |
7.7 |
|
8.6 |
受害者 |
女生 |
3.9 |
遇劫女 |
4.3 |
女生 |
3.8 |
夜歸22歲女 |
3.5 |
案情 |
四小時、清洗 |
52.5 |
搶手機、遇劫、挾持、強姦 |
47.3 |
五小時、清洗 |
69.5 |
姦劫、五小時 |
58.5 |
報道稿件統計 |
||||||||
總計 |
17 |
|
12 |
|
18 |
|
9 |
|
新聞報道 |
14 |
|
10 |
|
16 |
|
8 |
|
專欄 |
3 |
|
2 |
|
2 |
|
1 |
|
消息來源統計 |
||||||||
|
整體 |
5月9日主稿(%) |
整體 |
5月9日主稿(%) |
整體 |
5月9日主稿(%) |
整體 |
5月9日主稿(%) |
不透露消息來源 |
7 |
1 |
6 |
2 |
6 |
1 |
3 |
|
警方 |
6 |
1 |
4 |
|
3 |
|
4 |
1 |
消防處 |
|
|
1 |
|
|
|
|
|
懲教署 |
|
|
1 |
|
1 |
|
1 |
|
地政總署 |
|
|
|
|
1 |
|
|
|
團體 |
|
|
|
|
1 |
|
|
|
疑犯兄長 |
3 |
|
1 |
|
1 |
|
2 |
|
現場** |
4 |
1 |
3 |
1 |
3 |
1 |
3 |
1 |
議員***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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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 |
|
1 |
|
律師 |
|
|
|
2 |
1 |
|
|
|
居民 |
3 |
|
|
3 |
5 |
|
1 |
|
犯罪學專家 |
1 |
|
|
|
2 |
|
|
|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