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採訪報導的限制

2004-09-15
 
《星島日報》要求廉署撤銷搜查令的案件於八月中初審判決。前輩李怡先生撰文評論高院判詞,表示贊同法官夏正民對新聞自由的堅持,但認為這位法官對新聞界操守的信任,則應使香港一些新聞界人士汗顏。

事實上,香港的新聞工作者不論職位高低,大多都事忙、善忘,平日對自身行業的關注,可謂少得可憐。不過,當遇上行業危機,新聞界因掌握輿論機器,通常都能口誅筆伐,並鋪天蓋地將維護新聞自由的要求,傳到香港每個角落以至海外;而今次業界批評廉署行動損害新聞自由的聲音亦極其響亮。然而,這些行動往往只有三分鐘熱度;新聞界亦絕少會將危機轉化為改革的契機,積極提高專業水平和操守,增強社會大眾對新聞界的信任,而是不了了之,直至另一次危機出現。


應否報導不公開的聆訊

廉署七月的搜查行動,源自一宗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申請人聲稱有一名女士被廉署非法禁錮,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廉署交出當事人。法官審理該宗案件時,大部份時間採用閉門聆訊和內庭聆訊,但多份報章其後都知悉聆訊具體內容,並披露當事人已成為廉署證人並受到保護,這些報導違反《保護證人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即任何人如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不得披露受保護證人的身份、藏身地點等。上訴庭不滿聆訊內容被報導,將事件轉介律政司,並由廉署跟進調查。

香港法院秉承普通法的傳統,審理案件時一般都採用公開聆訊,認為讓公眾知悉和監察司法運作,才能促使法庭秉持公義,並有助維繫社會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法庭甚少採用閉門聆訊,除非涉及必須保密的內容,如國家安全。至於內庭聆訊,則屬法庭日常運作,多用以準備案件開審、審理家庭暴力或領養案件等。不論是閉門或內庭聆訊,都屬不公開,記者不能旁聽。記者通常會於退庭後,追問與案律師內庭聆訊的內容,並作出報導,如律師要求不具名,記者就會寫成「據消息透露」等等。這種做法以往甚少出事,因《司法程序 (報導限制)條例》第五條准許傳媒報導不公開的聆訊,除非屬條例明文禁止或法官頒令禁止的內容。但另一方面,早於一九九二年,當時的首席按察司發出新的法庭「實務指示」,該份名為《內庭法律程序的報導》的文件明確指出,除非得到主審法官許可,否則一概不能報導內庭聆訊內容。不過,有些記者未留意這項規定,有些則認為就算法官要追究,對象會是律師而非記者。自從今次事件之後,律師明顯較以前謹慎,不大願意披露內庭聆訊內容,而部份傳媒亦不敢報導內庭聆訊消息,但這種的做法又是否恰當? 

「人身保護令」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機制。廉署被投訴非法禁錮,這是一項很嚴重的指控。執法人員有否濫權?公民人身自由有否被非法剝奪?這都是一個法治社會必須正視的,而「人身保護令」旨在讓法院介入,將當事人帶到法庭,讓法官親自查詢具體情況。如果指控屬實,執法部門要馬上放人。因此,新聞界理應關注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並向公眾作出詳細報導;而本港法律亦明文規定,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聆訊要公開進行,除非情況特殊,見《高等法院條例》第22A條。今次法官採用不公開聆訊,亦未有傳召當事人,只公開宣讀判決,這種做法似乎太偏重廉署查案和保密需要。其實,傳媒凡遇到這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採用不公開聆訊,應該及時向法官反映意見,甚至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將聆訊公開。當然,如果力爭之下,法官仍不肯公開聆訊,新聞工作者就應謹慎考慮採取甚麼對策才最符合公眾利益 -- 盡量配合法庭的決定,抑或不理禁令、報導保密的聆訊內容?然而,一旦選擇後者,新聞機構和從業員都要冒「藐視法庭」的風險。



資源與培訓不足

法庭新聞報導近年明顯增多,但資源和培訓都極不理想,犯錯和惹官司的機會亦因而增加。人手方面,電子傳媒一般沒有專職法庭記者,平日多靠報章記者報信,遇到要詳細報導的案件才會自行採訪,但這些記者未必熟習法庭採訪。事實上,只有三數家報章聘用多名法庭記者,其他都是人手短缺;而個別中文報章更不設法庭記者,只依賴友好報章提供法庭新聞的稿件。

然而,由於傳媒之間競爭大,人手雖少,報導卻不能少。一個記者通常要跑多個法庭,每宗審訊只能聽少許。至於未能兼顧的審訊,即使人不到也要報導,做法是靠同行轉述審訊的大致內容 (行內稱為「駁料」);這大大增加報導出錯的機會,讀者的選擇亦相應減少,因為不同報章的報導都可能來自同一個記者。

裁判法院的情況尤為嚴重,一是法院數目多,分佈港九新界;二是法院級別低,新人特別多。近年雖有法律系畢業生當法庭記者,但其他學系的仍佔多數,這些新人的法律知識一般未足以應付法庭採訪。儘管如此,入職培訓幾近於零,新人跟隨同事一兩天,之後就要獨自採訪,而他們在裁判法院碰到的行家,不是新人,就是年資較淺的,遇上問題往往不知向誰請教。

記者經驗淺、工作量又大,於是法庭採訪與突發新聞採訪沒甚分別,基本上是「你敢講、我敢寫」,有文必錄,不單法庭內如是,就算是在法庭外、尤其律師於退庭後講的,記者很多時都不加篩選地通盤報導,既不理會有否法律限制,也不顧及會否影響審訊,同行抱著一種「有禍齊闖」的心態。近兩年,資深法庭記者相繼離職,採訪或審稿都出現青黃不接,情況更令人憂慮。


新聞界要積極監督立法

今次多家報社被指觸犯《保護證人條例》第十七條,這條條例保障作供後要改名換姓的人士。夏正民法官於《星島日報》一案的判詞中亦強調要嚴守秘密,才能保護證人。然而,第十七條規定不論作供前後、舊名新名一律不得報導,是否過嚴?於今次事件,有關規定是否不適用?首先,當事人的原有名字是公開的,更寫在申請「人身保護令」的入稟狀上。其次,如報界不報導她已被納入「保護證人計劃」,根本不能澄清廉署並未非法禁錮當事人,公眾亦不會明白法官為何拒絕「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再者,當事人正受廉署保護,報導根本不影響她的安全。其實,立法會當年審議《保護證人條例》草案時,曾有議員提出第十七條不利新聞自由,所以加入需律政司司長同意才可提出起訴的條款,但就未預計會出現今次的情況。因此,新聞行業組織應要求當局檢討第十七條,避免法例涵蓋範圍太廣。另外,新聞界亦應加強監督「藐視法庭」的立法。早於一九八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發表報告,建議香港效法英國,制訂《藐視法庭條例》,用成文法取代零散和過時的普通法法則,當中包括引入英國《藐視法庭法》第十條,容許記者在一般情況下,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理由拒絕在法庭上作供,但香港政府一直未採納報告的建議。

總的來說,今次廉署搜查多家報社,揭示了很多問題,新聞界必須正視和作出改革,否則長遠而言不利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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