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營運及轉讓」的規劃原則
若套用「文化資產」這概念來考察上述三項計劃,可以引申出不同的討論,說明規劃者在處理文化項目時,應具備不同的思考邏輯,避免把問題以同質的方法來看待。港府在近年處理文化基建項目時,似乎已形成一套特定的風格,即以興建(Build)、營運(Operate)及轉讓 (Transfer)(簡稱BOT)作主軸,設計文化項目的規劃工作。BOT要求承辦文化項目的組織興建或重建某類文化設施,承辦者享有經營權,並於一定年期屆滿後把項目交回政府手中。
BOT還有一些隱藏的、輔助性的原則,即經營者在項目內可自行釐定補貼原則,以項目內的商業部份補貼虧損項目或文化支出,這意味整個項目必須內置商業營運的元素,而且所佔比例必須達致某程度的商業效益,才能吸引投標者競遂項目,並確保項目日後有穩定的收益,支付發展文化、修護文化項目的支出。
BOT這項規劃手段本身不一定錯,它嘗試設計一個持續發展的框架,讓文化項目跟商業營運互惠互利,也減低政府在文化項目或基礎建設方面過度投資的風險。但我們必須了解BOT的局限性,它是一套有助解決文化項目資源分配,或提供持續資源的規劃方案,但它對如何保存、利用香港的文化和歷史資產、促進和發展本土文化等核心問題,沒有提供答案。這些問題也正正是多個文化項目,包括西九龍文娛藝術區、中西區警署重建計劃最引起爭議的地方。換句話說,BOT對解決財務問題有幫助,但並不是用作處理和釐訂「文化價值觀念」的工具!
從西九龍文娛區到中區警署重建計劃,港府認為有意投標者會自行妥善處理「文化價值」部份的爭議,並提出方案讓政府選擇。西九龍文娛區進行投標時,政府指如何發展文化、推動重點文化項目、落實營辦者與文化藝術團體的夥伴關係等等問題,都由競標者與民間團體自行摸索合適的方案。今次中區警署重建計劃,政府也說歡迎競標者提供不同方案。這種處理方法並不恰當。如何評估、利用和保存文化資產,不單涉及計量(成本、經濟效益等)的工作,還涉及公眾的期望、社群對文化價值的認同等多種考慮,整個討論過程不單純挑選一個「市場方案」,更應該是一個醞釀文化共識、尋求多元性的過程,甚至是重新檢討公、私營界別在保育文化資產的前提下應當扮演何種角色的契機。讓我們從「歷史、文化遺跡」的界定出發,重新檢視文化規劃應包含的多面性。
重構文化遺跡、歷史建築的界定權
不少人認為界定文化遺跡、歷史建築有不容置異的客觀標準:以香港的古建築為例,我們可以年期(如戰前超過五十年的建築)、特色、風格(如維多利亞時期的建築)、歷史地標等多項標準釐訂單一建築物是否古物古蹟,並加以保護和修復。更為重要的是,歷史建築活在一個特定的歷史環境,也因為這個環境才令人們對它有無限和持續的追思。也就是說,歷史建築必須「活」在人心,才顯得有意義,而且它的意義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被人們賦予更多或更新的詮釋。
這點不難理解。以中區立法會這建築物為例,它的重要性並非完全是屬於它的建築特色;它前身是一座法院,過去和現在它是香港政治體制中其中一個地標。因為它跟殖民地時代的法治及政治傳統有根深蒂固的關係,而且也是特區政治的一個載體,故它有極強的歷史象徵意義。假設要把立法會拆掉,在原址重新興建一座新的會址,我們損失的不單是一座有富有維多利亞時期特色的建築物,而且更把依附在它身上的文化、歷史意義拆除,損失的是一個「歷史身份」、一個維繫過往和未來的座標。
還有其他例子可作說明。舊上環街市於一九零三年興建,是一座菜市場,一九九一年改建成「西港城」,原意希望保留其市場功能,兼具保存傳統行業(如布行)的功能。要評估西港城是否失敗之作,現在言之尚早。過去十多年這計劃若以租務收益來看不算成功,而近年港府希望發展該處成為特色的食肆,製造人流,或許也是延續其市場功能的方法。當然,社會群體可以爭辯,西港城有否其他更好的用途,但不容忽視的是西港城希望保存的不單是一座具愛德華式風格的建築物,還要保存它的歷史空間----大眾市場的功能----這思路不失為保育、規劃文化古蹟的積極方案。
上述兩個例子要指出的地方,不是古建築是否要引入商業元素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確立、保存古建築物的歷史文化價值。西港城例子說明,若社會大眾希望繼續保存它的「市場」功能,引入商業元素則是可取的方向,而且社會大眾也需要繼續摸索一條適合西港城發展其市集功能的道路。假設立法會重建的例子,其性質卻迥然不同,延續它的歷史、法治、政治價值才符公眾的期望。若果引入BOT的原則把它改成商業與文娛元素兼備的場所,結果只會耗損它的歷史內涵。
如何看待中區警署建築群?
中區警署建於一八六四年,上世紀初屢有加建,並與毗鄰的前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監獄,組成一組「標誌著法律及治安的歷史建築群」。要對這些建築物進行規劃,我們必須要了解社會大眾對建築物的認識、建築群跟大眾身份認同、歷史想像的關係和他們的期望,也需要就建築群的歷史文化價值進行評估的工作。因為每一組歷史建築物在社會的地位都不盡相同,公眾對它的詮釋和期望也各不相同;若果以一刀切的方法處理問題,就算投標過程如何公開、標書建設的方案如何美輪美奐,它最終仍然是一個缺乏醞釀文化共識的規劃,而且也是一個在未有社會大眾授權的情況下,挪用公共文化資產的產物。
當前處理中區警署規劃的急務,是在規劃過程中植入醞釀文化共識的過程,而不是預設該建築群必須發展成「文物旅遊景點」。這公眾討論的過程也不應只限於專家(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區議會,畢竟界定這組建築群歷史、文化意義、今後功能的權責屬於社會大眾,也只有透過共同參與,才能為日後建築群的使用和形態,注入新的元素。
執筆之際,某政黨及部份地區人士發起遊行,要求保存中區警署的特色。希望政府對這些訴求不要作過度的政治解讀;他們提出的一些原則,如保存建築物還要保存它的「尊嚴」和「歷史氣氛」、日後的使用也要尋求便利公眾的進入,而非「加築圍欄」,這些想法或許可進一步討論,但畢竟反映公民對運用文化資產的訴求,應當予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