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管?能否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

2008-10-14
首輪檢討諮詢正式開展。
  政府推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已引發網上和網外公眾不少議論。一、兩年前接連發生「大衛像」、「中大學生報」等事件後,令社會對淫褻及不雅物品審查尺度與機制產生疑問,條例是否適合時宜,但至今年初發生「艷照門」事件,卻令諮詢和公眾意見更集中於互聯網上內容監管。

  然而,筆者一向認為針對互聯網上內容監管是不當的方向,檢討應該集中於淫褻及不雅物品審查尺度與機制,法律上必須保持技術和媒體中立和公平,不應輕易針對某一技術或媒體。即使以「艷照門」事件為例,最大問題並不在於網上執法不足或法例有不清晰之處,而是在於個別執法部門的行為,不應因此而觸及輕易更改法例。

  甚至資訊科技業界亦有人拉隊高調要求檢討網上執法,筆者一直不同意這些「做政治秀」手法,認為只會玩火自焚。

不應本末倒置
  其實,近年政府管治問題令公眾和市民面對任何問題都以為政府介入就能解決,對他們不甚了解的互聯網更一樣,要求「加強監管」。但事實上網絡監察問題影響深遠而且敏感,具爭議性和容易極化立場,政府不應該太多管,管也幫不上忙,這才是先進自由國家的經驗,加強監管絕非良策。

  有時,政府的諮詢雖說不預設立場,但不幸實在已預設了一定的方向,等於已有預設立場,只不過程度上可以討論一下而已,是次諮詢恐怕正屬此類。檢討諮詢文件以「重點」提出,「鑒於新媒體的出現,尤其是互聯網日漸普及,公眾認為有必要訂立措施以保護青少年免受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所荼毒」,似乎已把新媒體尤其互聯網定性為「不良」,而且以「公眾認為」作監管借口。其實,更根本要討論的問題應是,應否管,能否管,而非怎樣管!

  所以,在此本末倒置情況下,檢討文件中的主要建議,多數是技術或執行上不可能或無效的,過度監管亦會影響資訊自由。

  例如立法強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過濾軟件服務,已經是「怎樣管」問題,而提出「於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層面的過濾服務較家用過濾軟件有效……相對較難被破解」論點,值得相榷。任何層面的過濾也必然達不到百份百安全,已有辦法規避,而強制互聯網供應商提供過濾軟件服務,只有在極權國家,多數喑中進行。

  要回答「應否管,能否管」,應先問若真有市場需求,為什麼大部份互聯網供應商今天沒有提供過濾軟件服務?強制推行一樣市場可能因為沒足夠人願意使用的服務,有違自由經濟原則,對多數用戶在經濟上亦不公平。政府應分析這市場供求細節,提供背景資料,而非就此不作解釋就要市民表達意見。政府所指「一些規模較小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過濾服務或會面對經營困難」,反而不是最大問題。

  政府應做的是,如何為市場供應商提供過濾服務提供足夠環境及誘因,只要有部份供應商提供,用戶就可自行選擇,再改善市場訊息和教育問題,令家長知道如何選擇,根本不用立法強制,承受強制的各種惡果。

  另一個「怎樣管」例子,以「先輸入信用卡資料方法核實瀏覽人士身份,確保其年滿十八歲」,亦欠深思熟慮,甚至非常粗疏:這只是海外一些色情網站自行使用不完善的一個方法,而非法定方法。香港也有很多人不是信用卡用戶,加上有了這要求,可見必會很多信用卡資訊「不必要」地四處流通,簡直是資訊保安災難,政府卻以此為「收緊法定限制」建議之一,令人驚訝。

必須與時並進
  社會應該自問,我們是否應該和有能力為「淫褻」及「不雅」這兩個概念制訂定義,再看如何監管。在法律定義上,為了保證能「與時並進」,較好做法應是把監管降至最低和必須的基本,但卻要以「絕不手軟」的嚴厲守法對付,例如兒童色情,其他的就留給法庭把關,這也是多數先進自由國家做法。這才是檢討應該引導公眾討論的,而非引導公眾去討論什麼是「淫褻」,什麼是「不雅」這些社會永遠不會亦不應達致共識的問題,而答案也絕不應該以多數服從小數決定。

  故此,檢討文件中提出的不少建議顯得很不必要或增加糢糊,例如把二級不雅物品再細分為第ⅡA類(只准發佈予十五歲或以上人士)和第ⅡB類(只准發佈予十八歲或以上人士)這些建議。反而,在淫褻物品審裁處的運作和尺度這重要「出事」之處,檢討文件提出的建議未能令人信服,例如擴大審裁委員人數,亦不會令他們的裁決比現時的一致,或更「充份反映香港社會的道德禮教標準」。筆者立場傾向放棄審裁處審裁處度,而贊同「參照海外地方的經驗,在一些先進的司法制度下,一般法院應可為物品作出評級」。

  筆者傾向贊成文件中「保留現行共同規管的機制,並引進行政措施加以改善」的建議,但就什麼行政措施應該與可行,仍需深入研究,因為細節將涉及用戶權益及互聯網供應商協會沒有權力執行等問題。但筆者深信,宣傳和教育始終是對付問題的最根本的甚至唯一長遠有效方法,但文件只把這方面的討論放在最後的部份。文件建議的「改善」建議籠統、「行貨」,如:「制定有系統的宣傳及公眾教育計劃」,「喚起各界的合作……進行長期的公眾教育」,「增撥資源, 為家長、學校、教師及從事教育工作的非政府機構, 額外提供各種支援」,「從家長、學生兩方面著手,雙管齊下, 並集中資源, 加強教育工作」。根本等於沒有建議。

參考先進自由國家
  這份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文件也明顯地缺乏與海外制度的比較,是否因為在先進自由國家不易找到先例,不想要找極權或宗教原教主義國家比較,因而避之?

  「過濾」只是內容審查(censorship)的美名,先進自由國家哪有像這文件建議的監察?不可低估這些建議對香港資訊自由的影響,香港怎能有面目自稱國際城市,再有何條件發展創意和媒體產業?

  公眾不應再對互聯網存有雙重標準:試想若政府建議書店要根據黑名單過濾書刊,社會反應會多大,但為什麼過濾網站就理所當然?政府現時不明說,但正暗做的,是要對互聯網引入預先審查,說似在引入內地「金盾」實不為過。所以,網民把建議與廿三條比較,並不過份,政府若以公眾普遍反對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先作先例,立下監察機制,將來難保不同樣加強管控意識型態、政治、宗教內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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