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滲入社會各階層,兒童亦不例外。香港的生育率急劇下降,嬰兒出生數字雖然下降,但由於每個家庭的小孩數目減少,花在兒童的消費反而有上升的潛力,兒童消費市場不容忽視,兒童對家庭購物有重要影響,因此成為廣告客戶非常重視的對象。
兒童接觸廣告機會增
兒童的成長中,大眾傳媒(尤其是電視)扮演著重要角色。香港不少小學仍實行半日制,加上學校假期較多,因此兒童有不少空餘時間接觸電視。電視收視率報告顯示,四至十四歲的觀眾,比十四歲以上的年青人及成人多出一至兩成。
兒童看電視多了,接觸廣告的機會亦相應增多,假如每個兒童平均每日觀看電視四小時,每小時節目出現十個廣告,兒童一年內有機會接觸一萬五千個銷售訊息,這些訊息對兒童的智力發展、對社會的瞭解、對消費的意識等,產生甚麼影響,值得我們思考。
香港浸會大學傳播系,修讀「社會傳播與廣告」的同學,進行了一項電視廣告與兒童的調查,透過向一百零八位五歲至十歲的兒童進行面對面訪問,瞭解兒童對電視廣告的認知和感受。
訪問員問及平日看電視節目時,節目會中途播放其他訊息,究竟那些是甚麼,以及電視台為甚麼播放。結果顯示對廣告的認知和兒童的年齡很有關係。五至六歲的幼童,有四成表示不知道,能自動講出這些是「廣告」或「告白」的就有四成多,九成七至八歲兒童知道這些是「廣告」,目的在介紹和推銷產品,九至十歲的兒童,大部份都知道廣告的目的,更有三成明白廣告是電視台的生財工具。
隱晦訊息難於掌握
調查結果和美國華特於一九七二年發表的類似研究相比,顯示香港的兒童比美國兒童更早認識廣告的推銷目的,以及廣告的經濟效益。這可能是由於香港的電視台經常為「廣告」作宣傳,例如廣告易套餐,標明只需付出若干費用,便可在電視上出現多少次數、接觸觀眾數目。這種宣傳直接教導兒童瞭解廣告的目標和市場運作模式。
對不知道廣告是甚麼的兒童,訪問員會稍加解釋,然後要求被訪兒童憶述最多三個電視廣告。結果顯示兒童大都能憶述至少一個廣告,憶述的內容包括產品類別、產品名稱、廣告內容、使用的卡通人物、明星名稱、有趣的情節、廣告歌曲和標語句等。
香港和美國兒童所憶述廣告的產品類別非常接近,六成為食物、飲品、快餐店和餐廳,以及玩具廣告。年齡稍長的兒童,憶述的廣告產品呈多樣化,憶述廣告有電器、時裝、流動電話、保險、銀行、政府公眾宣傳片、電視節目宣傳……等。由此可見兒童的注意力和理解力隨著年齡有所增長,對周圍事物及不同類別的消費品及服務有認知的興趣。兒童對廣告的描述亦和年齡有密切關係,幼童一般只能憶述電視廣告的單一特徵,年齡稍長的,憶及內容愈為複雜,有些甚至能有條理地憶述訊息的細節。
筆者特別留意到一個專門針對兒童的政府宣傳片,竟然完全沒有被訪者提及。這宣傳片提醒兒童在可能受到性侵犯時,要表示反對,及向信任的家長和老師傾訴。這個訊息雖然在訪問期間經常播放,但受眾印象不深,可能由於宣傳片訊息較為隱晦,而且節奏太快,令兒童難以清楚掌握。希望政府日後在製作針對兒童為對象的宣傳片時,使用更為直接明碓的手法,並預先經過測識,確保兒童能夠理解。
喜好評價的標準
訪問員接續要求兒童憶述一個喜歡和一個不喜歡的廣告。結果並非每個兒童都能達到要求。一百零九位被訪者,共憶述了八十九個喜歡的廣告,以及五十八個討厭的廣告。兒童喜歡的廣告,主要為食物、飲品、快餐店和餐廳,以及玩具廣告。喜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廣告內容有趣。和美國同類型調查結果相比,發現香港兒童很多時因為喜歡某一位名星,而連帶喜歡該廣告。例如,不少兒童表示鍾愛黎明,所以喜歡有黎明為主角的流動電話廣告,這種明星效應在美國並不普遍,顯示香港兒童較為崇拜偶像。調查亦顯示年齡小的兒童分不清喜歡產品和喜歡廣告。由此可見,年幼兒童對廣告的觀念並不清晰,因此政府有責任保護兒童,防止受有誘導成份的廣告影響。
兒童不喜歡的廣告,多為銀行、保險、煙酒、政府宣傳片等。不喜歡的原因主要分為三方面,第一是因為娛樂成份低、沉悶、看不明白,特別是近年銀行廣告喜歡採用懷舊回憶,及內心獨白等表達手法,對於兒童來說毫不吸引。第二方面,兒童將煙酒產品劃為「不良」產品,隨之產生負面情緒。第三方面,政府宣傳很多時使用驚嚇手法,顯示某些活動的危險性,令兒童產生不安。例如一個宣傳切勿留下兒童單獨在家的廣告,描述兒童發生意外後家長的懊悔,畫面陰沉,兒童感到恐怖和害怕。此外,老人家過馬路不小心被車撞到,以及警察招聘廣告描述社會的暴力和其他罪案,均為兒童所不喜。筆者建議政府在製作這類型宣傳片時,宜加上「家長指引」字句,以提醒家長向兒童解釋,並教導兒童須怎樣行動,始能防止同類事情發生,這樣一方面能安慰兒童觀眾,另一方面亦能灌輸適當的行為模式。
家長指引免受誤導
整體來說,香港兒童對電視廣告持正面態度,接近一半被訪者表示喜歡廣告,兩成表示不喜歡,其餘表示對廣告既不喜歡亦不討厭。當問及電視廣告是否可信時,不同年齡的兒童看法頗有差別。年齡大的兒童傾向主觀批判,認為電視廣告大部份可信的只有兩成,而年齡小的兒童,認為大部份電視廣告可信的約為四成。由此可見,幼童對廣告有強烈的誠信,故當局對廣告的真確性應有嚴格的監管。
八成被訪者表示收看電視廣告時,家長甚少給予評價,兩成表示父母會提出意見的,多是教導子女不要學壞,例如父母利用廣告,提醒子女不要沾染毒品煙酒等惡習,一些年長的女童家長,教女兒不要聽含有色情成份的電話錄音等等。
調查所得,七歲以上兒童已經可從廣告中探索甚麼是社會上可接納的行為,其中包括男女角色的分工及定型,這些廣告,對兒童探索自我形象有重大意義。可惜香港家長很多時對兒童所接觸的廣告不太留意,亦不懂得把握機會,讓兒童明白廣告背後的動機、常用的宣傳技倆,防止兒童誤信誇大的用語及表達手法,任由兒童受廣告價值觀所薰陶。兒童作為消費者,亦需要成人的指引,學習比較不同牌子產品的特徵,徵詢及使用更多資訊渠道,參考成人的意見,不但能學習成為精明的消費人士,亦懂得如何正視廣告,以免受到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