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評議會」是否魔鬼怪嬰?

1998-12-15

  香港重要的傳媒,對陳健康事件報導的方式,可以算是當今傳媒操守及新聞自由的濫用問題上,最具啟示性的一頁,也說明單單市場導向的大眾傳媒,未必能守衛公眾利益及資訊權利。更且,面對目前的大眾傳媒不同監管制度,也有一定的漏洞及不平衡,需要大家細心反省。

從不公平看待說起

  這方面最明顯不過的,是亞視和無線於「今日睇真D」和「城市追擊」節目中,對陳健康事件的報導,遭廣管局批評及分別罰款十萬及五萬港元。兩大電視「資訊娛樂」節目的報導手法,其實遠比《蘋果日報》來得低調。《蘋果日報》刊登陳健康和二位女仕在床上大被同眠於頭版,加上洗頭及唱卡拉 OK 等活動,肯定更聳人聽聞,也更有泡製新聞之嫌。雖然,社會上其他報章及傳媒的指責,加上明光社一類人仕提出杯葛,才使《蘋果》老闆黎先生以頭版致歉。但是,若我們細心一想,黎氏於這事若不擔心可能銷路下跌而撐下去,死不認錯,相信大家都無法奈他何!如此看來,電視報導只是跟報紙,但已遭受責罰,而更甚的文字媒界卻理論上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就見到電子及印刷媒介之間的管制有不公平之處。


《蘋果日報》在備受各方輿論指責下,只以頭版致歉,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當然,香港市民可能相信電視的社會滲透度極高,加上不需要閱讀能力,有損社會及道德價值的節目可能傷害性及厭惡性更大。但是,明顯今次事件只說明廣管局對電視媒介的監管極有效;相反,對於報章來說,根本香港社會沒有有效的監管機制。

報章監管機制不足

  若果我們接受廣管局懲罰兩大廣播電視台是合情合理的,則《蘋果日報》可自把自為的行徑,就相對使人覺得是脫離公眾可監管以外。不錯,目前能夠監管報章的就只有「誹謗」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法例。但對於報章破壞社會道德,如侵犯他人私隱及揭發他人私德,而可能間接做成對當事人之傷害,及使社會美好的價值信念受到損害,社會公眾就只能忍氣吞聲,拿它們沒法。

  報章就這類敗德之行為,可否加以自律呢?就有關社會人仕提出傳媒或新聞評議會之問題,一些擔心言論自由可能會受箝制的人仕,就提出報章或傳媒可以加強自律。可是,自律有什麼客觀的基礎呢?我們盼望什麼機制可完成這任務?各大報業之間的老闆會否約法三章,還是只希望河水不犯井水?他們之間又可以對害群之馬施加什麼壓力?至於編輯或記者,就更難發揮什麼作用,在報章惡性競爭之下,生存之道有時要背棄一些當事人的利益及社會道德價值,編輯和記者也犯不著和老板或高層作對。記協一直以來對一些報章違背專業操守的報導,還是有批評的,但成果就如蜻蜓撼柱。

監察機制的意義

  就今次陳健康事件,我們有條件相信廣管局的回應是敏捷的、公正的及合理的,這個機制對建立一個對報章的監察評議會的組成,就肯定有示範作用。廣管局的代表性來自社會知名及有公信的人仕,其中不乏對電視及法律等問題有高深認識,自然在處理上能合情合理。新聞評議會其實也可參考這種模式而以公開提名及選舉選出。當然有人質疑這類評議會的代表性。不錯,不少人也會擔心政府可能在後面操控,最後,名為監察,結果可能淪為新聞箝制。但是這些問題,都其實可以有合理解答的。但最先我們要探討的,是新聞評議會之類的組織,是否有實質意義?

  自八九年六四以來,報業出現一個新現象,《東方》及《蘋果》的市場佔有率不斷擴大,一些傳統的報紙如《星晚》、《新晚》、《華僑》及《快報》等,被擠出市場,而《東方》及《蘋果》的競爭,不單在價格,也在報格上見到。雖然市民大眾不能否認這兩份報紙在資訊及娛樂多元化方面,的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隨之而來的代價也很大,主要是可能牽涉有過份渲染新聞色情、血腥及暴力、報上提供召妓指南、色情網頁及色情專欄。最近陳健康事件,更可能涉及策劃收買新聞,這些問題也往往在淫褻物品審裁處之管理範圍之外。故此,一個就社會正當規範及新聞道德到專業操守的社會機制不能說不是應付良策之一。

新聞評議會的代表性

  新聞評議會的代表性其實不難找到,只要報紙、大眾傳媒、法律界、教育界及社會關注團體能夠合作,組成把專業知識結合社會關懷的評議會,相信就有一定的代表性,提名可以由立法會傳媒小組或政府而來,再經立法會(反映民意的機制)通過,相信不能說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及社會關懷,也一定反映民意代表性。評議會的組成要結合專業知識及社會關懷是明顯易見的,前者可照顧到傳媒的實際局限,後者可反映社會的訴求,兩者結合來探討實況,才能使評決合理合情。加上有民意代表性的立法會通過委任,就有一定的公信性。

評議會職責範圍

  在現行法律管理之外,所有涉及破壞社會正確價值信念、傷害市民的尊嚴及香港聲譽、損害新聞人員操守的報導或資訊娛樂,都可以歸入管理的範圍。當然,這種廣泛的涵蓋,的確可能出現濫權或權力過大,但這也要視乎兩方面:第一是懲罰的嚴重程度;第二是有沒有客觀合理的上訴渠道。

  我們要評議會運作良好及為報界接受,就應制定合理的權力行使程度。既然,評議會關心的只是報章不應有損社會道德規範和尊嚴,則在責罰方式上,也只能最多以罰款、警告及公開批評的形式為佳,多次警告無效,也最多可能要求局部停刊,如警告多次停刊召妓指南無效,可以停止這類夜生活版。只有有制限的權力才是合理的權力。最後,當然受到指責或責罰的報章,應有上訴渠道,這方面相信司法界可以設立一個接受上訴的機制來處理,以示執法之公正無私。

公眾討論與回應

  今次新聞評議會一事重提,雖然部份聲音來自政府重要官員,但任何陰謀理論的揣測都不如實際考慮香港現今報章惡性競爭,是否導致需要監管機制。

  更且,政府高官也其實可以更有責任提出對香港有好處的建議,更重要的是公眾對這些提議的回應及思考。當然,公眾今次的強烈反應起碼有一點是正確無誤的,那就是政府行政主體就新聞評議會的組成方面,既不應指指點點,更不能施加影響力,這才能顯其公允。

  最後,新聞評議會無論在組成方式和程序、組合、權責範圍,都不是一步登天的,一切就現實有需要開始,慢慢逐步改善守則、權責及組織,只要一切是公平公開的,路開始走也就有完滿到達目的的一天。我們不能怕有可能出錯,就只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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