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修訂的魔鬼細節

2011-09-15
  政府正建議修訂版權條例,於下半年立法加強對數碼版權的規管。其實,版權條例可算是香港法例中修訂至頻密之一,但政府這次的諮詢至立法,仍然搞了超過五年(即使假設可在年底如期立法),面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科技,速度其實是頗為慢的。

  但無論如何,版權條例在互聯網世界中,真正地與所有人息息相關,因為任何人今天都可能同時扮演用戶、版權創作者甚至服務供應商的角色,影響之深遠,恐怕很多將受影響的人,還未清楚知道。

忽視用戶及再創作者的公平權利
  這次修訂中最重大的原則問題,就是引入明文統一處理包括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的版權作品後,所謂「網上侵權」將可能除了負上民事責任外,更可能在被舉證證實為在牟利的業務過程,或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下,涉及刑事罪行。而這正是一般網民最關注的,首先,涉及罪行由民事增加至刑事,嚴重程度高了,用戶固然擔心會否墮入法網。

  真的有意侵權的,當然不是關注者為之擔憂的對象,但最令網民關注的,是政府拒絕為諷刺性的俗稱「惡搞」問題引入豁免,這樣是否會影響言論及表達自由,令網民不敢再「惡搞」,形成白色恐怖?

  政府現在大派定心丸,說新修訂不會令任何現在不犯法的行為在未來修例後墮入法網,現在的修訂只屬一種「法典編纂」,即是「講清楚」而已。然而,若此說法屬實,政府就更沒有理由推搪不把在非商業用途下諷刺性使用其他版權作品納入豁免。

  然而,筆者留意到,英國政府剛向其委任的夏格維斯教授在數月前遞交的研究報告—《數碼機會:對知識產權和經濟增長的獨立檢討》(“Digital Opportunity: A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http://www.ipo.gov.uk/ipreview.htm)—作出了回應(“The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Hargreaves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http://www.bis.gov.uk/assets/biscore/innovation/docs/g/11-1199-government-response-to-hargreaves-review),建議引入一系列的版權豁免,當中正正包括了香港政府現時在是次修例中拒絕引進的,就是對取用版權物品作諷刺性使用納入豁免。

  筆者向全球的互聯網協會的同僚查詢,從找到的資料(“The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ive 2001/29/EC in the Member States”http://www.ivir.nl/publications/guibault/InfoSoc_Study_2007.pdf)發現,澳洲和歐洲多數國家,例如比利時、法國、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西班牙等,都明文容許以諷刺形式使用版權物品作再創作,而北歐國家、奧地利、德國和葡萄牙,就和美國做法相似,以不同程度的法定「公平使用(fair use)」原則,保障以諷刺形式取用版權物品的權利;英國和愛爾蘭在這方面較為「落後」,但現在都決定要追上了。而香港呢?對用戶在這方面的法定保障,一樣都無。

  香港作為一個開放社會,加上近年來年輕人已習慣利用諷刺形式改歌、改片、改圖等方法作為二次創作,來表達他們的意見,參與社會,本身就是一種對他們和整個香港非常重要的公民參與,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影響版權擁有者的利益。政府引進豁免只是理所當然,也可算是「法典編纂」或者「講清楚」的一種,為什麼卻又不能做到?

  此外,這次版權條例修訂對用戶普遍有利的另一改動,是政府建議將有限的「媒體轉換」包括在用戶「公平使用」的保障範圍。不少人至今仍誤會,以為自己可以把購買的音樂或電影,合併轉換格式到自己的電腦、手機、MP3隨身聽等;事實上,音樂、電影和電視公司在提供給用戶的條款中,一般是「去到盡」地禁止這些轉換格式的,雖然從未見就此控告用戶,但卻不肯放棄用戶頭上的這一把刀。

  筆者擔任主席的香港互聯網協會於零七年主動向政府建議加入用戶的法定「媒體轉換」權利,得到政府接受,但至今政府的立法建議,一如之前引進了這個權利的國家,只容許用戶在音樂內容擁有者權利,並不包括電影、電視等視像內容。然而,每天無數用戶利用其電話、平板電腦和其他電腦等,看劇看電影,現在政府建議修改的法例,未通過已明顯落後於用戶的使用方式。還看夏格維斯教授的報告給英國政府的建議,他已經建議政府把「媒體轉換」擴展至視像內容,不只限於聲音和音樂。

  顯然,英國版權改革走向開放,承認用戶與版權擁有者並非處於對立面上,肯定了用戶作二次創作的權利。但夏格維斯教授這樣並非只為保障用戶利益,卻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簡單地總結,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對經濟環境增長十分重要,甚至估計可以為英國經濟創造高達七十九億英鎊的特益;然而,教授認為,現時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和法例,在科技衝擊下已經落後形勢,必須求變,而這「變」並非單靠「加強監管」,反而應以整體經濟增長、公平原則和對社會的影響為焦點。

  例如,教授明言,「私人用途複製,在不傷害版權本來目的下,應完全合法」,所以,「格式轉換」就應該納入版權豁免,政府在對報告的回應中,更指會在今年秋季立法,把研究、圖書館檔案,以及諷刺式使用版權物品,都納入豁免範圍。換句話說,刻下版權法律發展的趨勢,不盡是加強監管,也同時要以更加開放為平衡。

《實務守則》諮詢要開放
  除此之外,政府建議立法為網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只要它們接受和確切遵守建議中的《實務守則》(http://www.cedb.gov.hk/citb/doc/tc/Draft_Code_of_Practice_Chi_final.pdf),限制或遏止有關侵權行為,協助版權擁有者向被指侵權用戶發出通知或移除涉及侵權的內容,便不會因其服務平台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申索的法律責任。對網上服務供應商的免責,是在不少已發展國家執行了十年以上的做法。

  業界普遍認為「安全港」有助服務提供者合理免責,方便版權擁有者較快就其侵權投訴得到處理。但政府在法例修訂都已提交到立法會時才向業界諮詢,公眾亦未對《守則》的影響有充份了解,令人擔憂。筆者尤其擔憂《守則》可能對資訊自由及用戶個人私隱保護不足。

  例如,我們特別關注用戶被投訴在收通知後,未必清楚其提出異議通知權利和所需格式,政府要加強教育。同時,有用戶反映,因為當服務提供者收到用戶的異議通知後,要向投訴人發出的通知將要包括異議通知的副本,可能出現投訴人以不能成立的投訴而獲取用戶身份及資料的情況,《守則》有必要加強對用戶資訊保護,嚴格監控這些資料的的處理。

  《守則》亦未處理投訴人提出失實或未能成立的投訴,而令用戶內容不合理被移除,擔憂可能出現投訴人濫用。《守則》有必要加入防失實投訴機制,向相關投訴人引進罰則,及對被錯誤投訴的用戶的補償機制。在網絡2.0世界中,任何互聯網用戶或小型提供者甚至個人,亦可能同時成為提供互聯網服務或內容者,但他們未必能有能力及了解如何執行《守則》,政府有責任把「安全港」保障對所有機構同樣執行。

  總括而言,香港的立法和監管架構,仍然停留在「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這種單方面加強立法規管、加強刑罰的舊思維,守舊地單方面傾斜於保護版權,而對用戶和再創作者的公平權利照顧不足,結果,前瞻不足,效率也不夠。政府應就《版權條例》修訂及《實務守則》的最後諮詢階段,開放給用戶及代表用戶的各團體,聽取他們的意見,並且確切地加入合時的修訂,與時並進,否則,再等下一次有修訂的機會,又不知是多少年後,這樣對香港的創意產業和才能發展,極為不利,我們將會再次浪費大好機會和更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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