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查冊應平衡私隱權與公眾利益

2021-05-01

私隱權是受基本法保障的,但它並不是絕對的,是應與其他的人權及公眾和社會利益取得平衡。這平衡往往是反映於與公共登記冊相關條例內的條文,是公眾諮詢及立法程序的成果。……..

                                                                                                  *摘錄自2021年5月1日《香港家書》:
https://www.rthk.hk/radio/radio1/programme/hkletter/episode/746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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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景祟教授:

  我相信,作為2004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小組主席的你,和我一樣,對最近許多人討論有關查閱公共登記冊這議題有很大的感觸。

  事件背後是你與我都關心的私隱(包括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公共登記冊載有大量和敏感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居住地址、個人簽署樣式等等。若資料處理不當,當事人有可能身份被盜用,蒙受經濟損失,甚至受到侵擾以及網絡欺凌,人身安全亦會被危害。另外,在現今大數據時代,利用科技從不同資料來源去拼合個人資料,更可以導致其他嚴重及難以掌握的私隱風險。

  因此,有關政府部門嚴肅處理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可謂責無旁貸,尤其當事人是在毫無選擇的情況下提供該些資料的。

  私隱權是受基本法保障的,但它並不是絕對的,是應與其他的人權及公眾和社會利益取得平衡。這平衡往往是反映於與公共登記冊相關條例內的條文,是公眾諮詢及立法程序的成果。

  例如,《公司條例》的有關條文規管了公司註冊處如何披露公司董事的個人資料,一般查冊人士不能一如既往取得公司董事的住址和完整的身分證號碼。根據政府最新建議的實施方案,查冊人士仍然可以取覽公司董事的中英文姓名、通信地址和身分證號碼的字母及首三個數字。政府聲稱,在這制度下,現時約六十萬名持有香港身分證的公司董事中,只有八對人士的中英文全名及可披露的部份身分證資料完全相同,機會率低於十萬分之三。這一安排是否反映在降低私隱風險及便利商業運作兩者之間已經取得了一個合理的平衡,可謂見仁見智。

  不少人堅持,有需要披露完整的身分證號碼,外國的經驗可能對他們有所啟示。須知市民持有終身不變的身份識別號碼,在外國並不普遍。以英國為例,查冊者查閲不到公司董事的住址及英國根本沒有的身分證號碼,但與香港相比,英國的查冊人士可以額外取覽公司董事的出生年份及月份。在這制度下,究竟錯把馮京當馬涼的機會是多於香港、還是少於香港,這有待考究,但總應該不會是零吧?

  若果有關查閱公共登記冊的私隱保障未有在相關條例提及,便需要倚賴一般性適用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簡而言之,《私隱條例》規定,查閱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的目的,必須與公共登記冊收集該資料的目的一致。若有關政府部門將該資料披露予查冊人士作一些另類的用途,便會違反《私隱條例》。除非該些用途是《私隱條例》訂明的一些豁免情況,包括(1)防止或偵測罪行;(2)救急扶危;及(3)向新聞機構披露該資料。

  例如,運輸署在車輛登記過程中收集車主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應該是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運輸署若行使酌情權將該資料披露予某新聞機構作另類用途,必須遵守《私隱條例》有關豁免的明文規定,即運輸署有合理理由相信(並合理地相信)該新聞機構發表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作這考慮並不容易,因為它涉及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雖然新聞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這行業偏偏是沒有一個從業員登記、資格認可及自律的制度。教授你於2004年曾經建議成立一個法定、獨立和全行業實施的自律組織,以擬定一套私隱守則,處理有關傳媒機構無理侵犯私隱的投訴,並確保偵查式新聞工作符合公眾利益。可惜這覆蓋整個行業的建議多年來都被擱置。因此,期望負責公共登記冊的政府部門來者不拒,假設所有查冊的新聞工作者都會將資料用於符合公眾利益的用途,似乎是不切實際的。

  在這情況下,新聞機構以採訪報道為由查閱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便唯有各自說服有關政府部門,若該機構擁有和落實一套完善的私隱管理制度,及能確保其僱員或代理人嚴格遵守業界制定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有關政府部門應可比較從容地援引《私隱條例》的豁免條文。

  教授,不知道你同意嗎?下次見面,再作交流。

蔣任宏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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