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訪構成騷擾-英國和台灣2011年判決

2011-12-14

  在英國和台灣,沒有正當理由地持續追訪,會構成騷擾,記者可能被阻止甚至受到處罰。英國近期的例子涉及著名影星曉治格蘭 (Hugh Grant),大批攝影記者日以繼夜地追訪曉治格蘭的前女友Ting Lan Hong (譯音洪婷蘭) 和他倆的初生女兒。曉治格蘭和洪婷蘭都認為這種追訪根本是騷擾。

曉治格蘭前女友取得禁制令
  英國法院上月中頒發禁制令不准狗仔隊再騷擾洪婷蘭和她的女兒。申請禁制令的原告有兩名。除洪婷蘭外,還包括Child KLM,即還未起名字的女兒。由於原告並不知守候門外記者的姓名,被告只以XYZ and others 作為代號,但註明是一名或多名於2011年11月專責在原告家外和街上拍攝原告的人士。

  洪婷蘭母女是根據《保障免受騷擾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取得禁制令。該法禁止任何人士作出一連串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而行為人是知道或應該知道這連串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至於騷擾,是指行為足以令對方驚恐或感到困擾,而一連串的行為是兩次或以上。受害人可就已發生或快將發生的騷擾,循民事訴訟追究或阻止,由法官決定是否發出禁制令,不准被告作出騷擾行為。

  洪婷蘭表示,現已停刊的《世界新聞報》今年4月頭版報道她是曉治格蘭的秘密女伴,又猜測她已懷孕,之後狗仔隊式的貼身追訪變得厲害。《每日郵報》11月初報道洪婷蘭誕下女兒的消息後,十多名攝影記者不分晝夜在她家外守候,又找鄰居勸她接受訪問,洪婷蘭被迫留在家中。11月10日,洪婷蘭帶女兒看醫生,出門前先用毛毯把女兒遮蓋,當時有記者的行為令洪婷蘭感到受威嚇。洪婷蘭的母親反過來拍攝這些記者,但一名記者突然把汽車開動,掉頭快速向她駛去,不停拍照並似在說髒話。翌日,洪婷蘭入稟法院申請禁制令。

  另外,曉治格蘭曾問記者們如何才不再打擾剛誕下女兒的年青母親。記者們回話:讓女兒露面,給他們拍照。曉治格蘭不依,並質問他們為商業利益而騷擾和嚇怕母女二人,這種做法能否接受?攝影記者們只聳聳肩,接著拍攝更多照片。基於洪婷蘭和曉治格蘭以上的書面證供,法官認為頒發禁制令是合適和有必要的。

名人以免受騷擾法對付狗仔隊
  《保障免受騷擾法》主要用來對付纏擾行為 (stalking),這通常發生在戀人或伴侶分手後,一方不斷纏擾或威嚇另一方,令受害人十分煩厭甚至恐懼。為免記者的一般追訪亦被當作騷擾,辯護理由包括:在案中的具體情況下,被告作出的連串行為是合理的。今次被禁制的攝影記者未有使用這個理由抗辯,他們事前並不知洪婷蘭母女的申請,禁制令是在這些攝影記者缺席法院審訊的情況下頒發,他們之後亦未要求撤消禁制令。《保障免受騷擾法》於1997年制定,過去十多年,個別名人曾用來阻止狗仔隊追訪,洪婷蘭母女並非首例。著名影星施安娜美娜(Sienna Miller)於2008年以違反《保障免受騷擾法》和侵犯私隱為理由控告一家圖片社,成功索取五萬多英鎊賠償。圖片社並保證屬下人員不再用汽車、電單車或徒步追訪星施安娜美娜,以及不再到她的住所和她的家人住所外追訪 (doorstepping)。

  違反《保障免受騷擾法》,可導致嚴重後果。原告如認為被告並未遵守禁制令,可經由法院審理後再頒拘捕令。同時,若被告違反禁制令,而又無合理理由,則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另外,該法第2條把騷擾列為刑事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或監禁6個月。

台灣記者追訪名人被罰款
  在台灣,近期亦有追訪構成騷擾的個案。大法官會議今年7月就記者追蹤拍攝名人被警察罰款有否違憲,發出第689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2)條(以下簡稱「禁止跟追」條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被罰款3000元新台幣或被申誡。案件源於2008年7月,台灣《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兩度追蹤拍攝演藝界名人孫正華和她的新婚丈夫。後者發了兩封律師信勸阻,但王煒博兩個月後再一整天追訪兩人,當事人報案。經調查後,警方指王煒博違反「禁止跟追」條款,罰款1500元新台幣。王煒博不服,向法院提出異議但被駁回,繼而要求大法官會議解釋「禁止跟追」條款。

  大法官會議裁定,「禁止跟追」條款旨在保護個人的行動自由,同時保護個人身心安全、個人資料自主和在公共地方和場合不受侵擾的自由。立法原意雖是禁止盯梢婦女等行為,但條款亦可用於限制記者一些追訪行為,這並無違憲。然而,是否處罰追訪的記者,除考慮條款包含的各項要素外,還要兼顧新聞採訪自由和個人不受侵擾的自由,涉及判斷和權衡不同權利的複雜性。因此,大法官會議建議當局研究,改由法院裁定記者追訪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2)條,才處予罰款,而非由警方全權實施。

在公眾地方亦享有私隱
  值得注意是,第689號解釋明確指出,個人在公眾地方仍享有私隱權,私生活和個人資料的自主受到法律保護,這包括不受社會一般不認同的持續注視、監看監聽、公開揭露等行為所侵擾,否則會影響人格的自由發展。現今科技發達和使用方便,這些侵擾的可能性大為增加,個人私生活和私隱保護的需要亦隨之提升。

  第689號解釋又指出,條款並非針對新聞採訪,但記者的追訪若達到緊迫的程度,可能危及被追訪者的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便會被視為未有正當理由,警方可及時介入制止,這並無違反憲法所保障新聞採訪自由。至於在什麼情況下追訪受到限制,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與私人活動受到干擾的程度,作出合理判斷,假若社會一般都認為是不能容忍的跟追,記者會因違反「禁止跟追」條款被處罰。第689號解釋舉例說明,哪些報道內容具一定的公益性,且屬大衆關切和具新聞價值的。這包括揭發犯罪和重大不當行為、維護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公職人員是否稱職和如何執行職務、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性、公衆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等。如涉及這些內容,又須用追訪,而且按社會的一般看法並非屬於不能容忍的,有關追訪便算具正當理由,不會被處罰。

狗仔隊追訪繼續引發爭論
  然而,個別大法官持不同的看法。其中一名認為,當記者的追訪明確危害被訪者的生命、身體安全、行動自由時,警方才有理由及時介入,其他情况應由被訪者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或按民法追究記者侵權。另一名大法官則指出,新聞和娛樂新聞的分野日益模糊,很難辨別一些採訪攝影行為有否有新聞價值。他又不贊成以信息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去判斷追訪有否正當理由。

  台灣大法官會議發出第689號解釋時,《世界新聞報》竊聽醜聞正鬧得沸沸揚揚。台灣不少評論將當地的狗仔隊風氣,與英國的情况相提並論,要求採取更嚴厲的手段對付。在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0年曾建議,仿效英國立法禁止纏擾行為,但遭到新聞界強烈反對,擔心會影響記者採訪。換言之,狗仔隊在香港的街上追訪名人,仍未受到英國和台灣般的限制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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