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輿論經常批評,法律制度落後於傳播科技發展。以本港為例,由衛星電視發牌到自選影像服務的爭拗等,莫不印證同樣的結論,即使剛通過的「廣播條例」亦有批評缺乏前瞻性。到底在急劇轉變的科技洪流下,法律制度扮演什麼角色?它們又如何面對新傳播科技的衝擊呢?一連兩周在牛津大學舉行的暑期課程,嘗試在此尋找答案。
主辦這個課程的是牛津大學比較傳播法例及政策中心(The Programme in Comparative Media Law and Policy)與紐約的卡多素法律學院(Cardozo School of Law, Yeshiva University)合辦,主要為法律系學生而設,但亦歡迎世界各地研究傳媒政策的研究生,甚或是政府監管官員等參加。這次參加者有二十多人,主要來自歐美各地,而東歐國家如匈牙利、塞爾維亞、馬其頓、中美洲的墨西哥等也有代表參與,可見迎接新科技挑戰已是全球化問題,不管是亞洲或是非洲。
言論自由的規限
一班來自發展較落後國家的人士,紛紛向先進的歐美取經,而大會的兩位主要講員,亦是來自美國耶魯大學的Professor Jack Balkin和來自德國Muenster大學的Professor Bernd Holznagel,前者以美國觀點看新傳播科技對言論自由的挑戰,後者則對比歐洲處理同樣問題的分歧。兩地雖然都同樣高舉言論自由旗幟,但在實際處理過程又因國情而有出入。
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案賦與言論自由有特殊權力,就是政府不能訂立任何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相對而言,歐洲的有關言論自由的公約則未賦與言論自由絕對權力,在保護兒童或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等大前題下,言論自由可以被合理地限制。例如一些極端的政治言論如納粹主義、法西斯主義等,在德國的互聯網上亦會禁止;但美國卻認為令人憎厭的言論(hate speech)可以接受。雖云互聯網站跨越國界,監管不易,但德國卻曾將CompuServ一個入門網站負責人判監,理由是該公司不聽警告,繼續容許其新聞小組成員發表法例限制的言論,跨國網站若要進軍外國市場,不得不依從當地的條例。
譭謗法影響網業發展
歐美對互聯網法例的不同,同樣亦表現在譭謗法例上面。美國視互聯網為通訊工具(conduit),毋須負上任何內容審查或編輯責任;英國則視互聯網站公司為出版人(Publisher),要對其網站內容負上監管責任。英國最近便有一個案例,一個美國教授在網上被人誹謗,令其聲譽受損,他在美國投訴無門,他後來便繞過美國法例在英國向網站興訟,結果得值,獲網站賠償巨額金額。但並非所有在網上世界惹上麻煩的人也可以鑽不同司法領域的漏洞。美國就有一個無辜商人被誣告與奧克拉荷馬州爆炸案有關,有人在網上公開其電話,令他受到無休止的滋擾,但苦於該電話號碼是他營生之用,不能輕易取銷,他因此事與互聯網公司打官司,卻無功而還。美國法庭判互聯網公司毋須負任何法律責任,所以在美國的網上世界遇上麻煩只好自嘆倒霉。
兩地對譭謗法例的不同處理,亦影響網上事業的發展,據云自英國判例出現後,很多網站紛紛改在美國註冊,因為要負上的法律責任較輕之故。這項法律觀點的分歧亦反映不少國家對互聯網管制的內在矛盾。政府若要推動資訊科技發展,應減少干預;但若放任不管,又恐發展不受控制。互聯網站的設立由管制嚴苛的國家流去較寬鬆的國家,顯示前者若要發展網站事業,或有需要調節監管的尺度。有講者說,互聯網將各國規管法例拉近,以上提到的經濟拉力可見,國家若不願被排拒於科技洪流以外,必會努力調整法律規限以符合經濟效益。
二元機制平衡社會利益
歐美的分歧當然不止於此,以上不過是其中一些有趣的事例。歐洲大陸與美國對廣播機構的社會功能,特別是電視規管方面亦存著很大的分歧。美國基本上視傳播為純商業活動,對內容規管不大嚴格;相對而言,歐洲各國為確保廣播內容的多元化,傾向以二元機制,即公營商營並行來平衡各方及社會利益,商營廣播對大部份歐洲國家來說反而是新生事物。面對新傳播科技的挑戰,歐洲不少國家的擔心,反是公營廣播機構如何面對更鉅大的商業壓力及挑戰。例如在德國,便有相應法例強化公營廣播機構的社會功能。
歐美兩地法例對媒體監管的分歧,與兩地社會環境與及政府對媒介的文化責任理解不同有關。美國是一個多種族社會,為尊重不同種族多國意見,所以美國對言論自由有較寬鬆的尺度;加上崇尚言論自由的人倡議言論自由有利抒發民情,有利疏通怨氣。故此絕對化的言論自由在美國有一定的市場。而美國亦相信市場機制可以令傳播事業帶來競爭及多元化局面。
歐洲諸國環境與美國很不一樣,基於國家安全及種種文化理由,加上英法德等國政府都很著重傳播事業的文化力量,所以對新媒體的監管較嚴苛,但事實上歐盟已意議到要追趕資訊社會的步伐,已訂立興建資訊基建的時間表,可能在不久將來,歐洲對新媒體的監管法例亦要與美國逐步接軌。
法律趨向匯流
法例如何與時並重?在歐美國家的演繹各有不同。來自美國的學生擔心的是傳媒「冇皇管」,美國司法制度近年已受傳媒衝擊,獨立性受到質疑;歐洲諸國的擔心是法例改革落後於科技變遷,令發展步伐緩慢。而在科技匯流的形勢下,應否組成聯合規管架構,亦引起很大爭議。美國的新科技發展由於依賴市場主導,所以發展急速而快捷;歐洲對資訊社會仍充滿憧憬,又不欲讓商業利益支配傳播工具,結果經常在經濟利益及社會利益的夾縫中掙扎,而以法治國的傳統亦令改革需時,無法切合改革的急速步伐。所以長遠而言,西方學者都一致認為在科技發展的洪流下,各國法律亦會趨向匯流,當然發展如何仍有需要日後印證。
法例如何回應新科技的挑戰,在不同的地區自有不同的答案,由絕對的言論自由到相對的內容監管,可見法例不過是社會歷史、政策的一部份,法例如何發展仍有待個別政權去闡釋。暑期課程雖然結束,但不同國家的同學仍有興趣跟進各國法例的進展,主辦單位亦有意藉此聯繫各地關心各媒體發展的學員,本地媒介中人若有興趣了解此課程多一點及該中心有關比較傳媒政策的資料,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pcmlp.socleg.ox.ac.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