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刑責建議如何影響採訪報導?

2006-04-15
 
  法律改革委員會上月發表了《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 (以下簡稱《秘密監察》報告書),認為有必要引入三項新的刑事罪行,規管所有秘密監察活動,以加強保障私隱。本文集中討論這些建議刑責,如何影響新聞採訪報導。

於私人處所內進行監察

  《秘密監察》報告書發佈時,未備有中文版,而中文摘要亦欠準確。建議中第一項罪行的原文是:「entering or remaining on private premises as a trespasser with intent to observe, overhear or obtain personal information」,即被告以「侵入者」身份進入或逗留在「私人處所」,而其意圖是觀察、偷聽、取得個人資料。所謂「侵入者」(trespasser),源自英國和香港沿用已久的其中一種侵權法 (tort),即未得到業主或租客同意,不可擅闖私人地方,否則要負上民事責任,業主或租客可向被告索償,或申請禁制令,阻止被告再闖入。今次「法改會」的建議是將帶有觀察、偷聽、取得個人資料意圖的「侵入」行為刑事化。  

  不過,該建議的適用範圍較細,並非涵蓋所有私人地方,而只限於訂明的「私人處所」,即以下三大類別:(一)私人住宅、(二)酒店房間、(三)醫院或護養院內病人接受治療或寢息的地方,至於這些「私人處所」的公用部份,並不包括在內。換言之,於商店、寫字樓、學校、車船、酒店或醫院大堂和餐廳等地方,未得同意而觀察、偷聽、取得個人資料,都毋需負上刑責。

  何謂「個人資料」,並未明確界定,報告書只籠統地指出,這是以現今社會的道德和行為標準作判斷,不該被外人觀察的私人資料。

使用輔助器材取得個人資料

  建議中第二項,不論被告當時在「私人處所」內或外,如「私人處所」內的人士,是被認定享有「合理私隱期望」,而被告使用能夠加強感應、傳送或記錄訊息的器材,其意圖是取得這些人士的個人資料,便是犯法。這建議旨在將未經合法授權的「bugging」列作刑事罪行。「bugging」一向是指安裝器材進行竊聽,但以現今科技,可廣義地指竊錄的行為。

  《秘密監察》報告書並沒有就這類器材,作出確切的定義,但指其特質是能夠提升視聽能力至超乎正常水平,並要視乎在個別案件中的使用情況。報告書舉了以下的例子。甲在「私人處所」內,但並無任何遮擋,乙可從街外憑肉眼清楚看見甲。在這種情況下,乙即使用望遠鏡觀察甲,亦不會犯法。反過來說,假如乙必須借助這類提升觀測能力的器材,才能觀察或拍攝甲,乙就侵犯了甲的私隱。

合法監察行動及抗辯理由

  先徵得「私人處所」佔用人同意,才進行第二類監察行動,這就不算違法。至於何謂「佔用人」同意,要視乎「私人處所」的佔用情況。不過,「私人處所」內私隱度較高的部份,如更衣室、用作寢息的房間或地方、洗手間、浴室,即使得到「佔用人」同意,一般人亦不能進行秘密監察。 

  「法改會」不認同被告可用「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但《秘密監察》報告書建議,被告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免除刑責 -- 假若他真誠、並有合理理由相信,當時發生了嚴重罪行,但執法部門不作調查或檢控,被告又無法用侵擾較少的方法搜集罪證,而需進行監察,至於其監察目的是防止或偵查嚴重罪行。這些條件反映了「法改會」的態度,它並不認同市民使用監察手法自行偵查罪案,而應作出舉報並將案件交由執法部門處理。

  至於建議中的第三項新罪行是:未經批准,發佈從合法秘密監察行動得來的個人資料。

對調查報導影響甚少

  《秘密監察》報告書發表後,有評論認為建議的新罪行,會不利新聞界的調查報導,這最終會損害公眾利益和知情權。本文作者並不盡同意這種說法。

  在香港,真正的調查報導絕少。嚴格來說,調查報導多用於採訪關乎重大公眾利益、但真相很難查明的題材。在採訪過程中,記者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研究和推敲某些問題,通常要翻閱大量文件,並需說服很多被訪者作深度訪談,抽絲剝繭地尋找答案,而這些報導很多時根本不用上偷拍、偷錄、亦毋需派出臥底或狗仔隊採訪。新聞工作者亦非警察,他們進行調查報導時,並不具備執法人員查案時法律賦予的權力。

偷拍偷錄又如何?

  建議的新罪行,對涉及公眾利益的偷拍、偷錄採訪,影響亦不大。例子一:記者以顧客身份,到坊間的藥房偷拍、偷錄,採訪有否出售違禁葯物。藥房是商店,並不是「私人處所」,而記者亦非搜集個人資料。例子二:記者以病人身份,到診所偷拍、偷錄,查探醫生開處方時有否違法。報告書未有提到診所是否「私人處所」,但記者並非搜集醫生的個人資料。例子三:記者假扮親友到訪老人院,偷拍、偷錄職員有否虐待老人。如果記者只在大廳、飯堂、活動室採訪,亦不算犯法。不過,如果香港傳媒仿效英國小報追訪英女皇的做法,派記者應徵當僕人,以臥底方法採訪高官的家居生活,便會觸犯建議中的第一項罪行。

  有些雜誌報章為吸引讀者,不時偷拍藝人、名人,或用狗仔隊追蹤他們。這些所謂採訪報導,很多時不但當事人同意,並且得到他們協助,當中根本不涉及侵犯私隱。不過,倘若記者未與某藝人達成協議,而是趁酒店員工清理房間時,潛入該藝人入住的房間,採訪拍攝他的私人物品,這就觸犯建議中的第一項罪行。一些傳媒近期流行用長鏡頭,捕捉藝人、名人在汽車內的動態,這亦未觸犯建議的罪行,因為車船不算「私人處所」。不過,當某藝人在住所內,又沒有協議造假,而傳媒拍攝時,因為距離很遠,憑肉眼無法清楚看到當事人,要利用特別器材才能拍到照片,就可能觸犯第二項罪行。 

  至於用狗仔隊在街上追蹤藝人、名人,由於不涉及「私人處所」,並不受《秘密監察》報告書的建議規範。不過,「法改會」於二零零零年發表的《纏擾行為》報告書,已建議將「騷擾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兩年。

突發新聞採訪最受影響

  《秘密監察》報告書的建議一旦落實,突發新聞採訪最受影響。當車禍或兇案發生時,傳媒除在現場採訪,還會到醫院了解傷者情況,甚至訪問他們。記者又會到事主的居所,訪問其家人,並查看可否取得相片或日記等。一般來說,傳媒會各施各法,例如趁白天屋內只剩下老少,有些記者會哄騙他們開門,然後入內閒聊,再趁機翻拍死傷者的照片或其他物品,而絕少當事人之後會循民事途徑追究記者擅闖私人地方。記者入屋時,只要沒弄壞門鎖,沒冒認公職人員,也未帶走任何物品,便沒有違法。不過,根據《秘密監察》報告書的建議,情況就不一樣,記者以借口入屋或擅自到病房採訪和拍攝,便要負上刑責,而警方亦會介入調查。久而久之,一旦記者臨門採訪,市民便會報警,要求警員到場處理。香港的主流傳媒大多都依賴突發新聞,這種轉變將會對他們的運作,造成很大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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