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特區政府屬下法律 改革委員會拋出「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的試探氣球,香港報界莫衷一是:要自律還是他律,總是兜兜轉轉。業者(包括報業主及僱員)基於各自利益考慮,始終無法就自律機制的設想取得共識。一如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聶依文在九九年十二月號《傳媒透視》的專文所說,如果業者不同意政府監管,不妨設立一個有法定地位但無懲罰權力,自律性質的報業評議會。聶依文指出,將來選取甚麼制度和方式去規管傳媒機構,都要考慮效果,那並非達致個人道德標準,而是讓不同政治團體、經濟企業、社團和個人,都有公平表達言論的空間。
尋找自律最大公約數
可幸的是,無論香港報業公會這類老板級團體也好,或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這種僱員組織也好,依然在尋找業內自律的「最大公約數」。業者爭論的是,僱主成立傳媒自律組織後,僱員剩下多少參與空間?相反,由僱員(例如記者協會牽頭)搞基層自律團體,僱主還放心機構的商業利益受保障嗎?
我們在研究如何自律以免當局打民意牌而祭出他律的尚方寶劍時,又有沒有想到,香港的傳媒機構,是否普遍遵從業內公認的編採守則?若個別業者的「小自律」園地都失收,卻講求報界的「中自律」,那麼在受眾中還有多少信用?就遑論傳媒行業的「大自律」剩下多少實踐基礎。
誰能維護「第四權」公信力
最近爆出《蘋果日報》有記者涉嫌收買警務人員的消息,使人聯想到新聞界個別業者樂此不疲的「支票簿新聞學」風氣,恐怕淪為結構性的惡質報業文化勢力,正侵蝕部份從業員的價值觀。更使人擔心的是,傳媒專業操守的最基本防線,會在商業競爭的主旋律中失守。傳媒作為「第四權」的公信力一再跌破「底價」,誰可以力挽狂瀾?
我在互聯網新聞界小圈子大鳴大放的聊天室,看到有朋友(未必是同行)問:「警察都可以收買『二五仔』,點解新聞工作者唔可以(咁做)?」另一網友附和:「警察係維持社會治安,傳媒係監察社會,(有記者涉嫌收買警務人員資料)呢件事上,我覺得賄賂固然不對,但亦無可厚非,因為一向以來傳媒『搵料』方法都係咁,呢刋係所謂『線人費、報料費』。……如果今次告得入,肯定好多份報紙雜誌有排震。」有人想以既存事實申正(justify)客觀事理邏輯基礎,利用偷換概念來為「支票簿新聞學」護航,雖不至其心可誅,但抱殘守缺的心態值得警惕。
英報業投訴會堪稱「太上皇」
與其為傳媒監管機制喋喋不休,不如看看報業自律制度最具規模的英國經驗,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英國最近同樣出現新聞界斥資「買新聞」的風波,但這家名為《世界新聞報》的報紙恃仗灰色地帶,真僥倖,毋須「吃不了兜著走」,避過報業投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譴責。雖然如此,投訴委員會主席韋瀚勳爵(Lord Wakeham)還是提醒業者,若付費向證人購買關乎刑事案的資訊,須先確定此舉是否符合以下先決條件:一、涉及公眾利益;二、不影響證人作供;三、報社主動向法庭披露以金錢換取新聞這做法的內情。
說獨立法定團體報業投訴委員會是報界的「太上皇」,實不為過。這個組織成立於九一年,前身是報業評議會(Press Commission),職責確保報界享受新聞自由,同時保障公眾利益。每年逾百萬英鎊經費,來自向報刊徵收的登記費,不用花納稅人分毫。日常工作是,監督報刊在新聞操作上遵從專業守則(Code of Practice)規定,並向違規者施罰。英國是小報屢警告屢犯規的傳媒國度,擁有全球知名質報;報業大王梅鐸,同時是倫敦《泰晤士報》和「出位」小報的老板,堪稱天使和魔鬼共冶一爐,紳士與拆爛污和平共處,妙哉!
目前報業投訴委員會實施的專業守則,在九七年十一月得到確認,分為十六條,包括準確報道、受訪者答辯權、私隱權、不得騷擾受訪者、兒童風化案報道、竊聽器、喬裝身份、保護性侵犯案受害人、歧視行為、財經新聞守則、資料來源保密及付款交換新聞來源等。這些守則絕非徒具虛文,因為報刊負責人若遭裁定違反守則,須依從議決賠禮道歉,以至更正澄清。
報界成員難以壟斷決策
委員會結構方面,共有十六名成員,大多跟傳媒業沒有關係,保證評議會享有獨立於新聞行業利益的超然地位。主席以下,分報界成員和公眾成員;主席由報業團體委任,但出任者不得同報界有利益關係。餘下委員,由獨立的五人委任小組委出。公眾委員不可跟新聞機構有身份及角色衝突,一般是有名望的社會精英,如大學教授、機構領導等。報界成員須為現職資深編輯,多是報刊總編輯階層。報界成員不過半,可見新聞界難以壟斷委員會的決策。有趣的是,委員會九八年年報顯示,調查過涉及付款交換新聞來源的個案後發現,每一宗都有充份理據,證明是履行公眾利益的大前提;結論:並無成員報刊違反守則第十六條有關「買料」的規定。
投訴機制方面,委員會鼓勵公眾用書面投訴,附寄文章樣本,並說明投訴人認為違反專業守則哪些內容。以九八年為例,報業投訴委員會收到二千五百零五宗投訴個案,略少於對上一年。這些個案中,近六成三指報道內容失準。至於涉嫌侵犯私隱權及兒童權利的個案約佔八份之一。另外,涉及歧視行為的個案有一成左右。
業者須重視行業整體利益
目下香港傳媒公信力如江河之日下,量報市場往往強調市場導向,讀者利益至上,要滿足受眾的欲求(wants)多於需要(needs),專業操守不得不讓路;質報在當局借故提出加強監管聲中,其實難再獨善其身。我認為,各路業者須放下身段,勿糾纏於僱主或僱員利益範疇,而共同出謀獻策,以追求整個行業利益為先,方為上策。英國報業自律制度,是在政府威脅擬立法加強監管傳媒的形勢下,傳媒業者一種平衡新聞自由和公眾利益的自保做法。
英國業者的確不想制度化的自律機制失效,改由國會立法去規管傳媒運作,影響各方公平表達言論空間。
傳媒專業弱點或成致命傷
事實上,過去香港政府以「立法嚴、執法寬」的原則管理新聞行業,等閒不露出「積極干預」的底牌。可是,九七年後的特區政府管治思維大有向「中國化」傾斜之勢,能否按捺得住不管或少管的心態,各方矚目。若從業員只顧順從市場利益,放棄運用集體力量維護行業利益,那麼,民間不滿「煽色腥」傳媒表現的聲音,有可能被轉為當局手上「王牌」,輕則設官辦報業評議會,逐步以管理之名打壓新聞行業;進而修改法例,找出專業弱點「修理」傳媒機構。到了交由法定的「他律」機制主宰命運時,業者大概悔之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