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共政策角度探討 時代華納與AOL的合併

2000-02-15

  時代華納(Time Warner)與AOL(American Online)在一月中宣佈「合併」,初聽到消息還以為兩間公司在「平等」的地位下聯合發展更大業務。但後來見到AOL主席兼行政總裁Steve Case的照片登上頭條,而華納主席則只坐在一旁,有些報紙則連他的照片也找不到,這就知道傳統傳媒的形勢不妙。果然,是次AOL與時代華納的「合併」中,時代華納只佔新組公司百份之四十五之股份,失去自主權。

  要是問究竟為甚麼傳統媒介不敵新媒體,倒不如問時代華納為何會接納被收購的建議,又或是為什麼AOL願意負上時代華納這個「重擔」呢?

業務飽和求新路

  表面上看來,時代華納集團最近兩年已轉虧為盈,旗下除了擁有電影音樂事業外,還囊括了百份之二十的美國有線電視市場和有線電視新聞網路CNN。覬探其業務,前景可不太樂觀。

  第一,事實上,時代華納集團龐大,部份業務邊際利潤太少,再加上有些項目出現重大赤字,需其他盈利的業務來「補貼」虧損項目。第二、業務越大,涉及的範圍也越廣,時代華納無論硬件(hardware)、人手及流動資金亦十分龐大,單是新聞業務的人手已超過不少大型上市公司。雖然集團和生意額大,但是要維持龐大運作,亦不輕易賺錢。

  至於前景,我相信不合併的時代華納也不太樂觀,時代華納不但已雄霸新聞雜誌和有線新聞市場,它在有線電視和電影市場也佔一席位。然而,現時的淨收入也不見太多,業務發展可能已飽和,公司要有迅速增長,只可憑現時多媒體的內容,如在互聯網上拓展業務。所以時代華納選擇與AOL,以至EMI合併也不是沒有因由。

落實電訊傳播政策

  時代華納靠攏AOL似乎理所當然,但是AOL又為何鍾情華納呢?事實上,AOL收購華納的消息傳出後,股價即時急跌,商界的即時反應反映了此等憂慮。


時代華納與AOL合併,成新超級跨媒體。

  對於這次AOL的舉動,一般的解釋重點在於增強網上的內容,例如,將來網民可在網上直接下載《時代》雜誌的內容,又或者利用時代華納的有線電視網絡發展寬頻上網,在網上提供更多多媒體的內容。

  然而,AOL現佔美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超過一半市場,旗下的ICQ網上聊天未有受到強勁對手威脅。大約一年前,AOL收購的網景Netscape瀏覽器也是與微軟Microsoft的Internet Explorer兩分天下。在一股科技熱下,AOL似乎仍有發展潛力。如今AOL決心跟時代華納合併,可能與政府在電訊和傳播政策的透明度和一九九六年的電訊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6)落實有關。事實上,任何一個地區包括香港的媒介和新媒體發展方向和成功,與研究電訊政策當局對市場的前瞻有莫大關係。

法例放寬成關鍵

  發展網上多媒體,如電視和電影,需要洞悉政府和市民對互聯網的尺度,如果法例根本不容許任何有關與性和暴力節目在網上播送,我相信AOL根本不會考慮跟時代華納合併。試問有多少套電影沒有半點暴力和色情?只是程度而已。

  在九六年,美國通過電訊法內有關傳播不雅內容(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的規定,任何對市民有害的不雅內容均不容許在網上讓他們下載,而且網絡供應商須負責所有法律責任。在九六年,法例之所以受議員支持而獲得通過,可能因議員對新媒介的性質不太了解。直至九七年七月,法院裁定《傳播不雅條例》實屬違憲,於是,除對兒童有直接影響的色情(obscene)內容外,一般有限度的不雅(indecency)內容仍然可以接受,以保障言論自由。就在這個大前題下,網上多媒體內容受到法律限制的疑團便解開了。


美國傳播法以開放競爭策略為依歸,有利多媒體發展。

  其次是傳播法對媒體擁有權的放寬。在美國,一直有社區和宗教團體反對媒介的收購,他們認為收購間接造成壟斷以及減弱社會和少數團體的聲音。但九六年的傳播法重新肯定政府的政策,內容不但放寬電視和無線電台的限制,亦放寬有線電視和無線電視網絡的跨媒體擁有權,也放寬有線電視和多頻道電影供應商(Multichannel Video Service)的限制。這法例當然對發展網上電影服務有直接利益,最少將來在未界定網上多媒體或其他互動服務是否屬跨媒體壟斷時,仍有法律背後精神。即以開放競爭的策略為依歸,不會因新媒體而制定新法律以拖慢新媒體的發展。

  如果香港政府早在九十年代中已有明確的發展策略,在收費電視、有線和互動電視的發展、寬頻網絡或低收費的互聯網服務的發展,可能已遠超其他東南亞國家。

單一規管有利發展

  美國傳播法對於媒體發展其他業務的清晰度也舖設了今日AOL的收購行動,雖然法例中沒有訂明互聯網受政府的限制和義務,但是其以媒介性質分類以釐定法律的應用範圍(2-wire solution)實對多媒體發展有利。意思是當有線電視發展電話通訊時,新通訊業務只是受有關電訊條例規管,而不是同時受電話通訊和有線電視法例的監管。於是,政府對每一個媒體每一次只用一個標準,不但取消雙重監管,而且幫助媒體開拓新媒介業務。

  引用其法例背後發展精神,雖然並未確定AOL與時代華納和EMI結合的龐然巨物會推出甚麼新媒體,但如果這媒體只清楚接受單一法例的規管,對開拓新領域的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強心針。

  有人問,AOL與時代華納結合後又如何?我個人覺得這次新跨媒體合併仍未劃上休止符。事實上,九六年美國電訊法也放寬了電訊事業與媒介的跨媒體發展,現代新媒體除了有新聞資訊、娛樂(包括電影、電視或音樂)和互動服務的功能外,也應包括電話電訊服務。電訊法會否已預言電話電訊公司是AOL的另一個收購對象呢?

  既然法例制訂隱藏無限新媒體發展的契機,香港是否應藉這合併,反思現時媒介和電訊法例的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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