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law Concerning Article 10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2000-08-15

書名:Case-law Concerning Article 10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出版:Council of European
出版日期:2000年

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的案例

  《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的案例》收集和整理了《歐洲人權公約》簽署五十年來有關「發表自由」的案例,對研究人權和新聞自由,是一本相當方便的工具書。《歐洲人權公約》的案例,是香港和世界各地人權律師的一個寶庫;香港新聞工作者如多認識《歐洲人權公約》有關「發表自由」的案例,對爭取新聞自由亦有很大的補益。

  負責解釋和執行《歐洲人權公約》的「歐洲人權法院」,是現今國際上審理最多人權訴訟的法院,原因是公約的締約國、其公民或社團,都有權就任何締約國違反人權的指控,到這個終審法院提出訟訴;而締約國必須遵守法院的最終裁決。至於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則至今未設有法院,而負責監督這個公約執行情況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審理的投訴個案亦很少,因為很多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都無簽署容許公民直接向「人權委員會」作出投訴的協定。因此,香港法院在解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以至人權法內容時,法官和律師很多時都會參考和引用《歐洲人權公約》的案例。

  《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的內容,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相近,保障發表自由包括新聞自由,並就政府的合法干預作出了詳細規範。不少西歐國家的新聞工作者遇到政府干預時,都會到「歐洲人權法院」去「鳴冤」。以英國為例,新聞自由不但未受到法律的明文保護,政府更不時制訂嚴苛法例加以限制,英國的新聞工作者過去幾十年就經常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並成功指控英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對維護英國的新聞自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的案例》是歐洲理事會的官方刊物,只有四十九頁,在工具書中算是輕巧,內容分成兩部份。第一部份按年列出自「歐洲人權法院」五九年設立以來,至《歐洲人權公約》於今年簽署五十周年,期間曾審理有關發表自由的案件。第二部份則將《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的重要案例分類,並加以解釋,其中包括報界享有的自由、廣播事業享有的自由、發表自由與有線電視、接收廣播的自由、公眾是否有權使用電子傳媒發表言論、取得政府資訊的自由、商業性質的發表自由,及其他對發表自由的合法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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