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報章評論欄 議員濫用特權遭非議
北約空襲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引起市民強烈的民族情緒,民主黨黨魁李柱銘對此事的看法,當時被一些人視為親美,而《東方日報》內「功夫茶」的專欄,更斥責李是漢奸,叫人向他掟雞蛋。李就該煽動性文字叫刑事檢控專員跟進,再轉交警方調查,雖然最後警方認為文章沒有問題和停止調查,但李柱銘的做法卻惹來輿論的抨擊,認為他濫用特權、警覺性低,並蓄意干涉言論自由。
此事雖然在五月份發生,但引起輿論廣泛注意卻在八月份警方完成調查報告之後。加上民主黨內鬨,繼此事後,又傳出李柱銘聘請楊森妹妹作私人助理,為人詬病,導致親中報章《文匯報》有機可乘,借故批評李柱銘九大罪狀,指他「言行不一」及有失「政治風度」。
李柱銘對「功夫茶」的批評也許反應過敏,動輒濫用警力雖招來非議,但親中報章落井下石反倒幫了他一把,令人覺得李尚罪不致此。較為可喜的是本地傳媒並未因報廢言,對維護言論自由的底線均抱相似的意見。
經此一役,民主黨人亦汲取教訓,特別在政壇逐漸被邊緣化時期,實在應該謹慎言行,不宜有太多負面新聞傳出,破壞辛苦建立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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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報業評議會 新聞組織意見存分歧
法改會的諮詢期未過,有關成立報業評議會的討論在媒介仍討論如火如荼,畢竟這個建議關乎傳媒日後運作及整體利益,新聞媒介以不尋常的篇幅去討論此建議亦可以理解。
整體而言,平時各自為政的幾個新聞組織,包括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新聞工作者聯會、攝影記者協會,罕有地聯合行動,決議成立「新聞界操守聯席工作小組」研究提升新聞操守的方案,以積極行動反對政府介入成立報業評議會的安排。
而政府方面,上至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到私隱小組秘書,都表示政府並沒有既定方案,同意政府愈少介入愈好,當然媒介機構若能自律最為理想。幾個前線新聞機構雖然同一陣線,但最令人關注的是報業老闆的取向,遲遲未表態的報業公會終於開腔,表示支持成立自律性的評議會。可惜此公會會員未包括幾份銷路最高報紙,提議私制是否對全行有約束力,實令人有疑。
與此同時,不少民意調查亦顯示逾半市民贊成法改會建議,即使犧牲新聞自由亦在所不惜。看來改善新聞界職業操守的議題又迫近眉睫,且看業內如何應付公眾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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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糾紛鬧上法庭 兩大報業對簿公堂
《東方》與《明報》兩大報業集團先後為兩樁事件對簿公堂,均先後於九月份審結,兩樁案件均判決《明報》得直,《東方》接連失利。
首宗案件追溯至九五年,因為專欄作家呂大樂一篇以媒介戰爭為題的批評文章,《明報》被控告誹謗,被《東方》輿訟追究文責,最後高院法官裁定《明報》可以引用公允評論及有理可據,作為辯護理由,判決《東方》敗訴。
另一宗案件是《明報》攝影記者與《東方》集團總務部經理及保安主任在採訪期間發生衝撞,被後者以私人刑事票控毆打傷人及普通襲擊罪,結果同樣被判罪名不成立。
首宗案件涉及整個集團,次宗案件雖以個人為單位,但背後仍須依賴個別機構的支持。前者牽涉言論自由的底線、後者則涉及採訪期間遇到的衝突。
無論誰勝誰負,兩樁案件的審結,顯示傳媒機構之間的矛盾,愈來愈傾向以對簿公堂形式解決。訴諸法庭雖然較為公平,但費用卻較為高昂,非小本傳播機構所能負擔;而從業員因招惹官非面對的心理壓力,亦不足為外人道。所以傳媒機構之間矛盾動輒鬧上法庭,亦非行內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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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周刊》偷拍案敗訴 法庭界定新聞定義
九月下旬審結的另一樁案件亦與東方報業有關,但判例因為涉及新聞定義,故此引起行內的關注。事緣《東周刊》在九七年七月刊出一名不知情少女的照片,並對她的衣著評頭品足,事後當事人向私隱專員投訴,指周刊在「不公平」情況下取得資料,《東周刊》不服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報道時裝潮流也算新聞活動,理應獲得豁免私穩條例的限制。
但大法官卻認為記者隨便在街上拍攝幾人、批評對方的潮流品味不算是新聞活動,故此,認同私隱專員的裁決,判《東周刊》敗訴。
此案雖是個別事件,但判例卻令前線新聞工作者擔心,日後在公眾地方拍攝會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因為在街上拍攝無可能徵得所有人同意;而法庭在這樣界定新聞活動,亦威脅傳媒機構的自立及對其專業的判斷力,所以引來業界的議論。
但與此同時,亦有評論指出新聞界不應認為自己有特權判斷何謂新聞,不應以為自己的常識與見解,超越其他市民,畢竟新聞記者並非一個經過嚴格訓練的專業,並不一定比行外人更有識見。
總而言之,此事反映市民對傳媒的不滿已溢於言表,更以行動爭取保障其私穩,導致要勞動法庭界定新聞活動,可見傳媒的公信力,在公眾心目中已十分低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