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olerant Society :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tremist speech in America》

2002-04-15



寬容的社會

書名:The Tolerant Society :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tremist speech in America
作者:Lee C. Bollinger
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出版日期:1986年




「政治人物包容異見,面對語言 挑釁……的境況,還必須冷靜闡釋自己的……信念,從容解圍乃至自我解嘲。這樣的涵養不僅是風度……,更是勇氣的展露。」

這是董橋在《君子與政客,典範的興衰》一文中的話。他把這個叫作君子行為。引在前面,因為它與保令傑(Lee Bollinger) 所揭櫫的理念吻合。介紹這本書,倒不是因為它是談傳媒的,甚至不純是談言論自由的----雖然,自由言論肯定是傳播背後支柱之一。保令傑的問題是:甚麼叫寬容的社會?

略作提要。公開的言論,是有意識的行為。比如說,政治言論是「外形」的表現,以公眾為目標;其他社會言論就不一定。為甚麼容許\它?這又反映了西方重視個人價值的地方:她的言論,也許\給社會帶來長線的好處。就是沒有明顯的好處,她表達的權利得受保障,縱然使有些人感到不適,也當如此。書的前幾章就探討這類問題。

正因有意識的行為具象徵意義,所以用不同媒介、不同素材表達出的象徵意義,就跟言論無甚差別了。從來言論和表達自由共棲,道理在此。

倒不是說一切沒有規範的,受約制言論分三大類:誹謗、淫褻、挑釁(煽動)言詞,是美國法院的做法。這跟歐洲傳統不全一樣。作者集中談的,是最後一類,要求人人給它作最大的容忍,本書的副標題就用上「極端言論」的字眼。如果言詞無爭議,對稚兒都不影響的,那也不必去「容忍」了吧?但他認為包容不夠,要求讀者自省,瞭解自己小器,約制自己的狹窄胸襟。

第六章特別精彩。要邁向更寬容的社會,言論的規範不能畫死,保留曖昧很重要:言論是否烈害社會,不能一概而論,得按個別情況判斷。較難為法院了;但作者覺得,那是寬容的、自由的社會得付出的代價。

此書出版時,保令傑是密西根大學法學院院長,今天是密大校長了。他差一點兒當上了哈佛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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