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台灣媒體紀事

2005-12-15
李濤主持的《2100全民開講》掀起政壇風暴。
新聞局打壓TVBS被質疑是有意報復傳媒的行動。
二零零五年的台灣媒體,在政治氛圍下,可以說是爭議事件不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幕接一幕,幕幕都是「媒體侏羅紀公園」般畫面。

兩岸新聞交流的頓性

以電影意識流手法形容,首先序幕的是兩岸新聞交流的頓挫。眾所周知,海峽兩岸正式新聞交流,始自一九九六的十二月,大陸正式開放台灣媒體以一月一輪方式到北京駐點採訪;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台灣也正式開放大陸黨中央級媒體到台灣採訪,也是一月一輪。到二零零五年初夏,一共有新華社、《人民日報》、中新社、中央電視台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等,五家大陸黨中央級媒體駐台。兩岸新聞資訊交流,已然踏出穩健步閥。可惜,二零零五年二月中,中共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矛頭之一直指向台灣。台灣政府部門,為了還以顏色,主管兩岸事務的陸委會,立即於四月十日,以新華社、《人民日報》及駐台記者,配合中共政治宣傳,偏頗報導,刻意誤導為由,宣佈即日起,暫緩(停)該兩單位在台灣駐點採訪,並且打帶跑地呼籲大陸開放「中時電子報」和「聯合新聞網」兩網站落地,容許台灣中央社等媒體在大陸駐點。這一幕「台灣之怒」大戲,演來吃力,有點為了演出而演出的味道。

第二幕插曲,則是七月底的有線電視換照風波。在台灣新聞局主導之下,有線電視頻道的換照決審,史無前例的東森新聞S台和蓬萊仙山等七個頻道,被撤銷執照。這一事件令人爭議的是,「殺台」審查過程並沒有公開,故被質疑是黑箱作業,主政者利用換照審查機制,來箝制媒體,就是要對媒體說,生殺大權看我的!

NCC時代啟動

第三幕大戲是使狀況頻出的新聞局功能耗弱化,而另外組成功能如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從媒介發展生態環境的角度來看,由於數碼科技的急促發展,造成偌大的電信、網際網絡和電子媒介極度匯流,台灣現有的傳媒法令規章,涵蓋面已不足;在政黨、政經勢力的交錯角力下,一向負責國際宣傳、站於「對外發言人」高階位置的新聞局,功能性飽受質疑,專業意理如風向球般擺動。
而且,一九八八年通過的電信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已作成決議,要成立一個直屬於行政院的「電信資訊傳播委員會」,以總攬電信資訊事宜。此外,除了美國之外,法國、日本和韓國,也已有了類似FCC的組織。行動較遲緩的英國,最終也於二零零四年初,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OFCOM),凡此種種,推動了台灣行政院,創設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構想和行動。
也許因為政黨勢力的介入,而只學得美國FCC的「半套」,但NCC的主要概念,確是「搬自」FCC:引入民間的專業監理機制,分清行政機關與管理(獨立)機關的區別、能力和職責,建立透明之決策和組織彈性調整機制。然而,媒介利益和威力實在令人垂涎,誰都想吞食這塊大餅,掌握符號產製的權力機制,而令這個迎合潮流的當務之急,成了政黨爭持的舞台。例如,在其組織法付審前的九月底,新聞局就斥鉅資,以「別把NCC搞得『贓』兮兮」為主題,在各報刊登全頁廣告,大肆奚落此舉一番。可幸,雖然在立法過程中,朝野政黨幾次嚴重肢體衝突,此一組織法終於通過,並在十一月十日由政府公佈實施,正式啟動了台灣的NCC時代。

台灣NCC運作後,經營了三十多年的新聞局傳統業務,將作大幅裁減,而它掌管的職權範圍,其大者包括:通訊傳播的監理政策、法令擬定;證照核發、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及管理、傳輸內容分級制度之規範;行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以及通訊傳播業之監督、調查及裁決、處分等等。

雖然在組織法上,有關委員會的委員舉薦名單、審查委員的提名和審查步驟等,都有明確規定,但仍難免於政黨巨靈之掌介入陰影,財團的遊說力量還是隱憂未除,所以,有些媒體觀察社就灑冷水直率的說,NCC可不是解決台灣媒體的特效藥。

公權力介入網絡管制

截至二零零五年六月,全台灣上網人數,已達一千四百六十萬之眾,而根據台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十月下旬的一個調查,受訪的七百一十五位網民中,平均每天上網者達95%,當中有98%會收到垃圾郵件,收到此種郵件比例為三十封以下者,佔39%,而色情類郵件,則高佔87%。幸而,台灣新聞局於十月二十五日,上演的一齣「神功戲」 ---- 繼「出版品分級辦法」之後,又推出「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生效:從此之後網絡業者,必須自動、自律性地將網站分為有描述色情暴力畫面、十八歲未成年者不得瀏覽的「限」和「非限」兩級,家長可以下載過濾分級軟體,令青少年有一個安全的網絡使用環境。

二零零六年元月底網絡業者輔導期一過,倘若網絡業者違反此法,不將網站列明「限」級和「非限」級,則各縣市社政單位,可依法罰款。這是全球的首例,但它欠缺強制執行的法律,業界為了反對此一措施,也組成一個「反假分級制度聯盟」,以拒絕資訊「封鎖」,並抨擊政府以公權力介入網絡分級管制。

TVBS事件

二零零五年台灣媒介事件的壓軸大戲,當非TVBS遭新聞局以資本額比例不符法令,勒令罰款百萬台幣一事莫屬。台灣的TVBS(聯意公司)是香港無線電視廣播公司(TVB)旗下公司,按台灣一般理解,因為來自香港,這該是一家外資公司,但在資本上,TVB則是利用旗下的香港百慕達投資公司,去持有TVBS的47%股份,同時又以百份之百持股、董監事全屬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的台灣東方彩視公司,去持有TVBS的53%股份,故在資本結構上,TVBS是否混著「打通籠」,游走法律邊沿是有討論空間的。另外,TVBS董事長,則是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二年間,擔任被台灣新聞局認為具官方色彩的香港廣播事務局局長的梁乃鵬(據說有北愛爾蘭護照),身份也遭受質疑。早在二零零五年三月即有民進黨立法委員,質疑過TVBS的資金組成,違反了台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 --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份之五十之規定」。不過,這項疑惑不但在七月底的新聞局和經濟部的主管單位審核中通過,而且,在十月二十七日,已通過了「觀察期」,故TVBS原可以「相安無事」的。

TVBS有一個九點開播的座談、扣應 (call in) 節目、由資深節目主持人李濤主持的《2100全民開講》,向來以統獨議題的口水戰為主打,但二零零五年五月以後,則改以民生揭弊的議題為主要賣點。因此,據說某一政黨曾下達黨令,不准黨員上他的節目。台灣高雄捷運之興建,利字當頭,百病叢生,當然就成了李濤節目的主要話題。他在十月二十六日晚間的節目裡,公佈了一張清晰顯示高捷案新聞人物在韓國濟州島賭場的賭錢照片,令得輿論嘩然。不巧的是,還不到三日,新聞局長姚文智即公開放話說,TVBS是百份之百港資公司,違反台灣衛星廣播電視法,可以處以罰款、停播或撤照。(之所以有此規定,不用說是要保護台灣本土產業,防止外資壟斷。)

雖然姚文智硬到底地指明,TVBS的資金結構是「實質違法」,與「那個節目」有怎樣的言論,沒有關係,但因時機實在太敏感,難以避嫌,整個台灣社會,於是一片沸沸揚揚,大開「罵戒」,指新聞局「殺台滅口」。一時間,所有的口水戰、筆戰都集中在:TVBS是外資?(大)陸資?港資?中資?(有人將中資解釋為「TVBS勾串中國、顛覆台灣」)公司之外國法人身份,在民事法理上該如何認定?甚麼是「直接持股」?「間接持股」?

台灣社會大致同情TVBS境遇,認為新聞局打壓新聞自由,作了一個不良示範。故陳水扁趕忙在十一月初,聲明不作「媒體殺手」 --「任內不關任一電視台」。(這就有人質疑,總統可以「特赦」媒體嗎?)未料不到兩日,行政院長、律師出身的謝長廷卻說︰「《2100全民開講》是個政論性或談話性節目,是觀眾、學者專家或貴賓,拿一些資料在那邊評論的,這不叫新聞-新聞是指經由電視台整理後播出的,所以說不上是迫害新聞自由。」有了這句話,說李濤「求仁得仁」、先前說「無意對TVBS撤照」的姚文智,在未知會該局審議委員會情形之下,十一月八日晚間,逕行宣佈TVBS股權結構實質違法,罰款一百萬元台幣,並限期於十二月二十日改善,否則,繼續處罰甚而撤照。

台灣社會的反應可想而知。有人說,這樣會給人一種台灣人VS港資的印象,故馬英九說,有甚麼資不重要,報導是不是屬實才重要,實在一語中的。當然TVBS也不是省油的燈,也會因勢利導,耍連消帶打花招,以造成民氣,拉抬自己形象。由於執政者大打媒體政治置入性行銷技倆,利用「親信」電視頻道,進行選舉作勢與政治鬥爭,令致單純由傳播學者組成的媒體改造社,亦按捺不住譴責主政者濫用、操控媒體發言空間,專訪成了一言堂,影響媒體扮演社會公器使命。被指控的政治人士,無從辯證防禦,閱聽人亦僅能接受片面資訊 --讀來令人心悒!

二零零五年的台灣媒體舞台,演得荒腔走板,一如台諺所形容的「歹(爛)戲拖棚(連場)」,新聞學者似乎難以從報業制度的「威權主義論」(Authoritarianism),找到這種媒介生態的威權解構 -- 建構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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