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選舉報導的平等時間原則

2007-12-15
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出現八位候選人競逐。
  雖然只是一次港島區補選,勝出者只有幾個月的任期,但由於兩名主要候選人知名度極高,而戰情在區議會選舉後又顯得比較緊湊,再加上這次立法會補選結果被視為有高度的象徵意義,令選舉氣氛尚算熾熱。

  傳媒的選舉報導亦引起了一些關注。其中兩個問題是比較明顯的,第一是個別傳媒在選舉中為個別候選人「助選」的問題,從《大公報》稱呼陳方安生為「陳老太」,到《蘋果日報》在選舉當日出號外,令人懷疑香港傳媒中的政治平行程度是否有加劇的趨勢,以及這種情況是否健康。

  第二個問題跟主要適用於電子傳媒的平等時間原則有關:當候選人太多而時間又一定要平均分配時,結果是否只會令每位候選人都沒有足夠時間表達自己的政見?當所有表面證據都顯示其中幾位候選人根本沒有可能勝出的時候,讓所有候選人有同等時間是否不切實際?

本文討論的是「平等時間」這個問題。

平等時間衍生出副作用
  沒有人會懷疑「平等時間原則」(equal time rule)的原意是好的。說到底,其基礎是一些非常簡單的道理。選舉應該公平公開公正,對每一位合資格的候選人,我們都應給予同等的機會。新聞媒介,尤其是電子傳媒,是大部份市民獲取時事資訊的渠道。如果一位候選人在電子傳媒中經常出現,而另一些候選人卻沒有太多機會在媒體中向選民解釋自己的政綱,那麼整個選舉就很難說得上是完全的公平了。

  但平等時間原則的實踐如果太過嚴格及缺乏彈性的話,在某些情況下就可能出現不良的「副作用」。候選人太多,像這次補選一樣,就是其中一種情況。假設一位候選人進行了一次大型造勢晚會,如果傳媒要堅守平等時間原則,那麼可行的做法就頗為有限,要不就是當其他候選人舉行類似的晚會時給予相同的報導,要不就想其他辦法給予其他候選人同樣的報導時間,要不就是根本不作報導。但第一選擇可能根本不存在,因為不是所有候選人都會搞造勢晚會的。第二個選擇對一般廣播機構來說亦不太可行,因為要找齊所有候選人不容易,而個別候選人亦未必有甚麼可供報導。更何況,就算找齊所有候選人,每位候選人又可以分得多少時間?

  最後,很可能出現的結果就是電子傳媒對選舉的整體報導減少,而每位候選人透過電視新聞跟市民溝通的機會更少。讓我們以這次選舉中,無電視翡翠台六點半新聞報導為例。在十一月初,該節目一連八日,每日用大概一分半鐘的時間對八位候選人逐一作出介紹。其間,十一月三日亦用了約一分十五秒報導候選人抽籤的情況。十一月十四日,節目用了約一分二十五秒報導嶺南大學所進行的民意調查。十一月二十五日,一段一分五十七秒的報導,描述當晚候選人辯論會的準備狀況。二十九日,節目用了約半分鐘報導星期日的選舉安排。到了三十日及十二月一日,亦即選舉前兩天,節目中才再出現集中於候選人身上的報導。報導手法是將八位候選人分為兩批,每日用約兩分鐘報導四位候選中怎樣作最後衝刺,每位候選人分配到的,是不足三十秒的報導。

  總合起來,在選舉前三十一天之中,無電視六點半新聞沒有報導立法會補選的有十八天,有報導的只有十三天,相關報導所佔的時間加起來則僅僅超過二十分鐘,而直接關於候選人的報導則是每位少於兩分鐘。

  整個選舉報導遵守了平等時間的原則,就算是對勝出了的陳方安生和得票達四成的葉劉淑儀,無六點半新聞在競選期間也只有不足兩分鐘的報導。但對廣大選民來說,這樣的報導對幫助他們了解自己最關心的候選人,有多大的幫助?

  筆者不能肯定,若果沒有平等時間原則,電視新聞是否一定會給予立法會補選更多篇幅。但可以肯定的是,若果平等時間原則可以被放寬的話,電視媒體要增加有關報導會容易很多。

在公平與民主自治間取平衡
  選舉固然是參選者之間的競賽,所以公平非常重要。但民主選舉同時也是一次大型的公眾討論、民意表達,以及對民意代表的選擇,籠統地說,就是一次「民主自治」(democratic self-government)的實踐。而要做到這一點,選民就要對候選人,尤其是真正有機會勝出的候選人,有充份的認識。所以,如果我們從參選者的角度看,將平等原則視為至高無上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我們從選民的角度出發,從社會整體民主自治的角度出發,當市民要選一位人物做民意代表的時候,為甚麼要花太多時間去聽一些根本沒有可能勝出的候選人的意見?

  當過份死板的公平原則影響資訊傳播的時候,我們便要在公平和民主自治之間取得平衡。放眼世界各地,很少國家有香港那種簡單而一刀切的平等時間原則。例如英國的選舉中,平等時間原則只適用於兩大黨之間,而第三大的自由民主黨,則通常會被給予兩大黨所享有的時間的一個特定百份比。獨立候選人更不會享有任何平等時間的保障。在美國,平等時間原則基本上適用於所有候選人之間,但相關條例並不適用於「真誠的新聞報導」(bona fide newscast)及「真誠的訪問」(bona fide interview)之上;而非新聞機構主辦的候選人辯論會,亦不受平等時間原則限制。九十年代的法國選舉,曾將選舉期分為幾個階段,在不同的階段中,平等時間規條的嚴緊程度不一。在一些歐洲國家,只有公營廣播機構須要遵守平等時間原則,商業傳媒則有較大的彈性去處理選舉新聞。

  當然,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獨特政治和媒體環境,而該地方的選舉是否採用平等時間原則,以及有關條文的細節,都要跟客觀環境配合。例如香港的政黨政治只有不足二十年的歷史,政黨對選舉政治亦未能做到壟斷的地步。所以香港的平等時間原則不可能像英國的那樣,將政黨分大小,同時將獨立候選人排除掉。而香港的選舉期比較短,從報名截止到正式選舉日通常只有一個月多一點的時間,所以像法國那樣將選舉期再細分亦可能不太實際。相對上可行的可能是類似美國一般,對平常的新聞報導節目採取一套較為寬鬆的規則。也可以考慮的,是指明在特定的情況下,如當候選人或名單數目超過一個數字的時候,給予傳媒更大的彈性。

  筆者不敢說現時的平等時間原則有修改的必要,但傳媒和有關當局都應該對問題有更多的思考及討論。無論到最後平等時間原則變成怎樣,又或是保持不變,社會都可以對傳媒選舉報導的責任和理念有更清晰的了解。
相關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活在後真相的信息戰年代

傅景華
2019-09-28

從報章報導看近年香港大學生形象的變化

黃浿沂
王碩禧
鄭梓峰
鄭曉怡
莫浩廷
蘇鑰機
2019-03-08

警隊與社交媒體

黃子健、馬偉傑
2017-05-08

未有科技局前的日子

莫乃光
2012-11-13

香港網遊產業的數點建議

馮應謙
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