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下如履薄冰的新聞現場直播 「LIVE」

2020-10-01

  在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後,部份媒體也召開了內部特別會議或舉行法律講座,探討法例對媒體實際運作、保護新聞材料等多方面的影響。據筆者了解,其中一個令媒體大感頭痛的問題是「現場直播」(Live broadcast 或Live streaming),即行內叫「LIVE」,直接轉播現場訊號的做法。引用歷史悠久的Radio-Television Digital News Association (RTDNA)對直播的描述:「The information is often unvetted, out of context, unconfirmed and changing constantly. So what do you do to provide an accurate picture of what’s happening」(翻譯:資料往往未經審查、脫離了情境 、未獲確認及不繼發展中。因此,你會怎樣處理以至能對正在發生的事情作出準確的描述) 。「現場直播」,特別在如何準確報道新聞事件、確保新聞從業員的安全等多方面的風險一直存在。在《國安法》下進行直播,在無法完全預知轉播內容,更無法取得即時法律意見的情況下,媒體最大憂慮之一似乎是「直播會否等於『宣揚』、『煽動』、『協助』涉嫌違法的活動?」,媒體將會如何自處?大眾的知情權又會否受到影響? 

  《國安法》第9條列明「港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明言要管理媒體,已經令傳媒憂慮。再加上在「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恐怖活動罪」等條文中,均先後提及「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等字眼,令不少從業員擔心。「煽動、宣揚」、「協助」等字眼,可能更令傳媒的報道被指為犯罪理由,尤其對於「LIVE」直接轉播現場訊號,更增添了莫大的風險。

反映重大新聞事故

  提起「現場直播」,當然不得不提在1953年,27歲的伊莉莎白二世於西敏寺接受加冕,正式登基成為英國女王,英國廣播公司全程直播,舉世矚目。香港的重大「LIVE」事件之一,要數在1974年5月24日,旺角寶生銀行發生本港史上首宗室內持槍挾持人質事件,一名男子挾持11名銀行職員與警方對峙18小時,無綫新聞直播20小時,直至疑匪被捕,為本地傳媒寫下「現場直播」的新一頁。46年後的今天, 「LIVE」無論是經「Electronic News Gathering」還是「Satellite News Gathering」等技術的「Live broadcast」或經串流技術「Live streaming」等的網絡直播,對香港市民來說,毫不陌生。在本地新聞媒體中過去報道颱風、重大突發事故、隆重慶典、社會運動、甚至海外大事,本地傳統廣播媒體例如持牌電台、電視等,以至其他媒體,包括轉型中的文字媒體、網媒、政治人物的個人專頁等等也可能會直播記者會、衝突現場等。在社交媒體可以直播的技術出現後,現場直播操作簡單、普及並深受部份受眾歡迎,一些以往沒想像會有「LIVE」,例如被捕人自己直播被捕過程等畫面,亦在本地陸續出現。

  「現場直播」的好處當然是能夠反映重大新聞事故較真實的一面,因為除非直播的傳媒機構,使用了把畫面及聲音延遲播放「Delay」技術或/及加以刪剪才播放, 否則「原汁原味」。筆者保留「較」字,因為是否反映事實的全部,視乎很多因素,例如攝製隊的所在位置、攝影師數目、直播的時間、畫面及聲音質素、技術支援、攝影師及記者的經驗能否把鏡頭對準新聞焦點等。如果多過一個直播畫面,控制室是否把所有畫面以分格 「split screen」的形式轉播,還是經編輯及導演決定,只播出一個特定畫面等,通通影響「現場直播」是否能反映事實。但總體來說,直播仍然可能是較接近真相的。

  直播除了技術上的難度,在內容上,風險在於傳媒工作者無法預知現場將會發生什麼事情,當中涉及內容的真偽有時亦無法即時求證,例如現場目擊者訪問等。相對如果在採訪一個活動後,廣播記者的口稿 「Voice-over」怎樣寫、播哪一句受訪者的訪問摘要「Sound-bite」等,可以事後多番求證,需要時再由編輯或總編輯多一重把關。如前所述,RTDNA、英國廣播公司 (BBC)等均訂明指引,談及直播對記者人身安全問題、如何確保內容直實無誤、對觀眾的影響等作了詳細的描述。以筆者所知,本地媒體也有關於「現場直播」的指引,部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白紙黑字列明的;過往在收到投訴後,更會就個別直播進行內部檢討再作出改善等。不過,在《國安法》實施後, 不少媒體未必立即訂立了最新的「現場直播」指引。

增添「現場直播」的風險

  以過去的多場社會運動,「LIVE」多番成為被詬病的來源,包括現場「粗口放題」、畫面太恐怖令人不安或直播只看到某一方襲擊另一方、畫面放大疑犯的樣貌影響將來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等,指控多指「現場直播」的整體效果可能令新聞內容有欠公允等。新聞從業員一直深信「現場直播」只是如實反映新聞事故,與「鼓吹」、「宣揚」等風馬牛不相及。但在《國安法》實施後,部份媒體內部討論或請律師研究,認為以後進行「現場直播」的風險大增,最大憂慮是由於法律不清晰,「現場直播」可能會被視為『宣揚』、『煽動』、『協助』涉嫌違法的活動:

(一)現場的「Upsound /actuality」,即現場原聲:以往可能只怕直播充滿粗言穢語,但現在是擔心突然有一些可能違反國安法的口號、歌曲等;

(二)直播記者會的內容: 例如當中涉及一些可能違反《國安法》的個人主張或意見;

(三)無法預知佈置或物品:直播途中突然出現旗幟、海報、或轉換「backdrop」等;

(四)如果以社交媒體進行直播,直播平台底部的網民留言;及

(五)關於某些組織、某些活動的眾籌連結等。

  即使部份媒體在評估後知道直播風險,但「不能預知與控制全部的直播內容」是無法改變的事實,已知部份媒體正在考慮以下應急措施:

(1)「現場直播」前作風險評估: 就主辦單位、出席活動的人士、 主講內容、現場的情況例如突發事件或示威中,評估可能遇見的畫面等。然後,假若評為高風險的,媒體或者不再作現場直播,而只是將直播訊號傳回內部觀看,受眾或會少了機會觀看「現場直播」;

(2)直播途中,突然發生懷疑違反《國安法》的情況,馬上指示攝影師移動鏡頭,例如「Pan左Pan 右」、切換另一組直播畫面,甚至「硬Cut」即時終止直播;

(3)直播途中,把「Audio」 聲音拉低甚至靜音,以阻止不恰當的內容繼續播出;

(4)在直播途中,全程監察網民留言,可能刪去部份帖文;

(5)在直播時,取消列出一些組織或籌款活動的連結;及

(6)直播後, 移除直播內容,受眾無法重溫等。

  一直以來,有新聞性及符合公眾利益的重大新聞事件,只要技術、人手等容許,媒體就會作現場直播。在《國安法》下,部份負責決定直播與否的中、高層新聞從業員慨嘆,不想自我審查,令「現場直播」數量減少,影響公眾知情權,但由於法例內容不清晰、責任誰屬等未有說明 (總編輯及新聞總監最後當然負上全責)、審訊過程未必透明、罰則也不明確等,相信不少媒體以後作出直播決定時,一定會比過往更加小心謹慎,減低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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