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電視劇內容管理管窺:以警匪、犯罪、涉案題材為例

2010-04-22
 
  電視劇可以因為情節需要,而蓄意刻畫違法犯罪、作案過程等負面內容嗎?—尤其是在市場競爭激烈、觀眾口味逐漸加大的當下。本文以中港兩地作對比,從規範警匪、犯罪題材電視劇內容的管理條例和個案出發,對此問題做一管窺。

  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Hong Kong Broadcasting Authority,簡稱廣管局) 頒佈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之「節目守則」中,對電視劇中應如何「處理和表現犯罪行為」如此規定:「描寫犯罪活動必須配合劇情及劇中人物發展的合理需要。不得以嘉許手法描繪罪行,也不得把犯罪描繪為可以接受的行為……避免把犯罪人物的生活方式英雄化……不得就使用違禁藥物、傷害性用品或武器做仔細及詳盡描述……」;對於黑社會集團,規定:「避免出現黑社會儀式、禮儀、手勢及工具……避免讚揚或認同黑社會勢力及黑社會會員……」;關於藥物則更加細節:「除非為配合劇情的發展或角色塑造,否則應避免加插飲用含酒精飲品、吸食煙草或香煙及使用藥物的情節……只有在劇情發展或角色塑造方面有需要時,始可拍攝或提及酗酒、長期依賴藥物或吸毒,而且不能將之描寫為應有的習慣……」;而對於自殺,則稱:「描繪自殺或企圖自殺的手法必須含蓄……不可把自殺表達為可以達到目的的手段,或遇到壓力、挫折或其他問題時的適當反應……」 除了以上較為細緻的條目,廣管局全守則對以下內容類目進行了規定:言辭運用、性與裸露、暴力、保護兒童、為觀眾提供的材料、準確持平及公證、私隱、間接宣傳等。

大陸對媒介內容的控制準則
  大陸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局(廣電總局) 對電視劇的內容審查基本源於其在二零零四年頒發的《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其總則源於《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規定不得通過含有以下內容的電視劇:(一)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 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五) 宣揚邪教、迷信的;(六) 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 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不難發現,以上十條在若干部規範廣播影視及互聯網內容相關的法規中重複出現,幾乎是大陸政府對各類媒介「內容」的規範準則,如《境外電視節目引進及播出管理規定》(廣電總局,2004)、《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2004)、《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2003),《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2004)、《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2007) 等。

  然而,對警匪、犯罪、涉案題材電視劇並無專門法規。筆者通過中國資訊行 (infobank.cn) 資料庫的提供「中國法律法規庫」以「電視劇/影視劇/犯罪/警匪/涉案」等關鍵字重複組合檢索,僅找到一部頒佈於二零零四年的《國家廣電總局關於加強涉案劇審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其管理對象為「涉案題材的電視劇、電影片、電視電影,以及用真實再現手法表現案件的紀實電視專題節目」,規定了這類節目的播放時間(晚上十一時以後)、場面控制 (刪減弱化血腥場面),以及控制引進境外涉案題材的影視片數量等。另外,廣電總局還曾頒佈《廣播影視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實施方案》(2004),雖然並非是對涉案劇的專門管理,但有條目要求影視劇中「不能渲染吸毒、賭博等不法行為和內容,不能渲染吸煙、酗酒等不良生活習慣,不能展現吸毒、賭博、抽煙、酗酒等不良嗜好所引起的感官刺激和生理快感,不能渲染儀態不端、打架鬥毆、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污言穢語等不良行為舉止……」等較為細緻的規定。除了以上業已成文的規定外,廣電總局或地方政府部門經常做出針對具體個案 (case by case) 的臨時決定、通知或通報,或者是對劇中某「一類」內容進行規範。茲舉幾例如下。

  對於個案式的管理,其規範手段包含通報批評、停播等,如零七年廣電總局對涉案劇《紅問號》禁播通報如下:「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要求所有電視台立即停止播出此劇……(各部門) 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國家廣電總局,2007)。零四年廣電總局發出《關於重慶電視台、江西電視台違規播出涉案題材電視劇的「通報」》指,「(兩台) 仍在晚上十一時以前播出涉案題材電視劇《人證》……(各級電視台) 應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螢屏和輿論環境」(廣電總局,2004)。

  而關於具體細目的規定,近幾年來,廣電總局通過正式(發佈通知) 或非正式(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的談話) 等管道頒佈的此類規範包括:電視劇中「領袖人物」應說普通話、情感類節目不得使用測謊儀,並開始整頓以「破碎家庭、破碎情感、破碎婚姻以及家庭苦難題材」為主的「三破一苦」劇種等各種臨時性條款。

兩地的比較
  通過以上對比:(一) 兩地都沒有專一的「警匪涉案劇內容規定」。但是,香港廣管局的《節目守則》無微不至,從情節、人物,以及動作導向都有明確指引,且有內容屬性分類(如言辭、暴力、兒童等);大陸雖不時發出「通知」,但細則較抽象,多以個案為基準進行規範。(二) 香港劇集內容受同一的、由廣管局頒佈的節目標準、廣告標準和技術標準約束,而大陸尚未有一部健全的對電視劇管理方面的完善法律條文,而多以「通知」、「決定」甚至官員的「談話」進行規範。同時也未能如香港廣管局一樣,定期公佈法規實施情況、受眾回饋投訴情況。(三) 規範本身內容上,香港法律更注重精神教化及潛在社會影響,大陸法令受制於意識形態,將政權合法性、政治導向和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兩地電視劇管理法規其實是兩地法制管理不同的一個縮影。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兩地管理當局均受傳媒效果「強大效果論」的影響,主觀上建立「節目內容」和「受眾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繫」。不過,儘管電視劇的規範條例因年代、地域、文化而異,但對真善美與假惡醜這樣的話題,全世界理應一樣的,無論政治審查和商業角力如何左右大局。真正在內容管理背後起操縱的,理應是政府—公眾關係、政府—媒介關係、立法者的合法性、管理者的威信、執行者的公信力、節目內容製作者的大眾情懷,當然還有廣大民眾對法律的尊重、信任、服從和理性的慎思審議。

(本文受2008年度中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藝術學項目「香港回歸十年間粵港電視劇比較研究」資助,項目編號08BC19,為階段成果之一,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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