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息來源看突發新聞處理

2010-12-14
  一宗近億元的偷金案於今年12月4月在本港媒體和各大報章見報,但案件發生已個多月後,警方始向新聞發佈消息。香港記者協會認為警方的處理漠視公眾利益;但據報章引述一名資深刑事偵緝探員的回應,則認為案件「過早曝光會影響調查」。如是,警方發佈突發新聞的手法再次備受關注。   

  筆者剛剛出道時,曾聽過前輩們說過「突發才是新聞」。八十年代政治新聞興起,靜態新聞主導編輯室,突發新聞漸漸地退居次席。但《蘋果日報》於1995年橫空出生,並重視突發新聞的處理,突發新聞再次成為新聞的主要組成部份。但到2004年後,情況又有所改變,因為警方推出新通訊系統,「截斷」突發新聞的消息來源,以致突發新聞亮度減弱。多年來,業界一直向警方反映不滿,要求改善情況,警方則以資源、調查,甚至記者安全為由回應。

突發新聞量大減  
  警方於2004年開始推行第三代通訊系統,新措施令當時突發新聞採訪受到一定的限制,因為消息來源掌握在警方手中。記協於2005年所做的統計顯示,謀殺案延發時間可長達6小時21分。該會最近公佈,2009年下半年警方每天平均只發佈2.7宗突發事件,其佔每天平均罪案212宗的1.27%。

  據《電訊條例》,任何人意圖阻礙訊息的傳送,甚至或截取內容,或干擾電訊裝置,均列作犯罪行為,一經定罪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兩年。記者在警方從未向電訊管理局投訴的情況下,以及以公眾知情權和公眾利益為因由,一直沿用有關方式接收消息。但自從第三代通訊系統推出後,事實證明突發新聞的報道量因而大減。

  據報道,最近記協及八家傳媒代表與警方會面,商討有關的問題,席上警方代表表示,由於只有三人負責突發新聞發放工作,人手不足,以致未能及時發放突發新聞。同時他亦解釋,部份案件涉及持刀持械,鑑於記者的人身安全,才未即時發放事件的資料。   
  鑑於業界多年的持續要求,警方早前表示擬作出新安排,所有突發事件以英文發佈,以省去翻譯的時間,以較快時間發佈消息,並研究把省去個人資料的新聞資料,作出不篩選發佈消息的可行性。但言猶在耳,如今偷金案再次引起關注,但今回警方則以案件調查進程為由,解釋為何延遲個多月始發佈消息,難免令人失望。   

  從新聞消息來源而言,警方消息是突發新聞主要來源,甚至是唯一的供應者。學者Voakes指出:「消息來源是就一些引述中提及且可確認的個人、組織或實體。」Atwater & Fico指出,消息來源可分為三類,分別是印刷文件,如官方文件或新聞稿;活動消息,如記者會;最後是個人消息來源,如官員、組織發言人及專家學者等。學者Carole Rich則把消息來源可以分為人物、傳統資料、電子信息、公共檔案等四類。其中公共檔案則包括官方公開資料,如政府的報告或公告、甚至法庭資料等。對於記者而言,任何消息源都是重要的報道資料,特別是對現代化城市而言,獲得這些資訊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現代發展進程中的條件之一。

公眾利益就是新聞的根本  
  警方發佈消息,最終希望大眾知道有關的消息,記者當然以公眾知情權為前提以報道消息,最終也是希望大眾知道重要的新聞事件,如是理解,警方和記者的目的一致。但社會上每日發生千宗萬件的事件,新聞工作者以專業的新聞判斷,或以新聞價值,選擇事件是否值得報道,從專業角度而言,新聞判斷應該由新聞工作者負責,而不是由警方決定甚麼新聞事件可作出報道。

  但同時,如台灣學者臧國仁指出:「新聞是新聞工作者與不同消息來源根據各自認定的社區利益,所共同建構的社會真實,雙方各自動員組織和資源,嘗試定義或詮釋社會事件與議題在情境中的意義。」新聞本身就是以一種互動角力的動態方式展開。Wolfsfeld補充,新聞受到五個因素所影響,分別是新聞自主性、消息來源、新聞常規、新聞工作者的意識形態、原始事件的呈現的影響程度。新聞最終如何呈現於大眾眼前,其過程受到不同且複雜的因素所影響。但消息來源絕對是重中之重的。   

  新聞工作者是媒介真實的重要的編輯者,他們將社會事實轉變為媒介真實的內容,並且讓閱聽人透過媒介報道以了解外部世界。學者翁秀琪指出,媒介所展現的媒介真實,始終取材自真實世界,並且對其加以選擇及處理。其同時亦簡化了其認知形式,以符合閱聽人的認知方式。如是新聞建構就是把原始事件轉換成社會事件,其往往以考慮事件本身的公共性與社會意義為要。公共性是新聞的重要核心,也包括著公眾利益,在今天的香港,市民對知情權和公眾利益已見充份了解和認受,任何有違公眾知情權的行動,都會被視為不符合公眾利益。記者一直以來收聽警方通訊,未有任何限制,如今受阻,而且可見新聞量明顯減少,從量化結果而言,知情權的確受到削弱。再者,突發新聞通訊的機密性層次是否高得至必須「截斷」的地步。如今新聞業界和團體不斷地要求改善,從業界訴求看,其正正曲線反映著政府似乎取態十分消極,如是大眾可能站在新聞工作者一方,對於警方而言,機會成本不輕。   

  但誠如Gieber & Johnson所指,記者和消息來源總是維持著一種互動、開放且公共性的關係。現代社會中的媒體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是市民了解社會資訊的主要且可靠的方式,警方擬發放任何資料,或向公眾解釋政策等,在在需要媒體;媒體受制於資源,亦需要警方提供資訊,兩者互動的關係亦建基於此。兩者能否合作,關鍵就是兩者是否能以開放態度對待對方,否則合作無從展開;兩者合作必須以公共性質或公共利益為前提。公眾利益就是新聞的根本。

對立、合作、同化   
  Gieber & Johnson補充,記者和消息來源之間存在著三種的關係,分別是對立、合作、同化。對立者,記者和消息來源絕對獨立,同時互相對立。合作者,兩者互相合作和依賴,但維持著某種獨立性。最後是同化,即其中一方被另一方控制。本文認為,對立相信是最理想的新聞情況,記者亦能把新聞工作者的使命發揮得最理想;至於合作可能是退而求其次的選擇,但新聞機構的資源有時受到某些限制,必須依靠消息來源提供資料,以減輕資源的負擔,在實際的採訪過程中亦很難完全不依賴消息來源。至於同化則是不可取的選擇,因為記者的獨立性難以維持。記者和消息來源之間往往是一種合作的關係,誠如Wolfsfeld所言,這種關係是複雜、緊張而又矛盾的。   

  記者和消息來源應以共生或競爭性共生的互動關係維持著,至少在新聞常規如是。從共生或競爭性而言,兩者合作必須建基於互信和信服的基礎上。如以上述及報道所聞,警方回應新聞業界對於不能即時發放資料的理由,乃人手不足、安全和案件調查進度等,是否難以令人信服。偌大的警察部隊,只能提供三名人員負責發放資料的工作,但同時服務全港新聞界,是看不起新聞界,還是低估了工作量;至於記者安全,相信記者及新聞機構對於採訪安全問題,自有一套風險管理方法,更何況突發記者的危險性絕對比不上戰地記者,戰地記者本身亦自有一套安全管理方法,有關工作還是交給新聞機構是否較理想。再者,戰地記者的工作危機四伏,難道戰地記者畏途而放棄採訪嗎。   

  案件調查進度方面,如果所有案件都完成後始公佈,新聞記者已沒有存在的意義,其已淪為「消息機器」。再者警方有些拘捕行動,往往能夠進入新聞記者的視線範圍,案件同樣未完成調查,令記者們感到警方處理欠缺統一原則,警方的理由亦難以令業界信服,互信如何建立。如今的局面,新聞機構己開始裁減突發記者數量,對於突發記者而言,已是生死存亡的階段,共生又從何說起。
下載
相關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活在後真相的信息戰年代

傅景華
2019-09-28

香港傳媒高層訪京團背後

呂秉權
2018-10-22

警隊與社交媒體

黃子健、馬偉傑
2017-05-08

假新聞 Vs 新聞自由

彭家發
2017-04-13

未有科技局前的日子

莫乃光
2012-11-13

香港網遊產業的數點建議

馮應謙
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