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紀錄:是機密?私隱?還是公開資料?

2011-12-14
  今個月開始,警務處的性罪行定罪資料庫可供使用,而我卻不需使用此資料庫,就可以告訴大家,一位廖姓的男子因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而留有案底:案發時他為公立醫院護士,零一年中他被法庭裁定有罪。

  還有,另一名強姦罪成的男子,我不單記得他的名字,他的樣子我還有印象呢!

  我過去當記者,確實認識一些警察,不過,我之所以知道上述兩人的性罪行紀錄,絕非靠任何警察內線賣人情給我;事實上,我做記者時曾找警察朋友幫忙查證某上市公司主席是否有刑事紀錄,對方斬釘截鐵拒絕了我:「刑事紀錄是機密資料,我們做警員也不可以隨便查看,一定要有上頭批准才行,任何人看過,內部都有紀錄的。」

  包括我這名警察朋友,很多人都深信刑事紀錄是警方高度機密的資料,或者是高度私隱,不可隨便公開;正如剛推出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有需要此服務的人士,也要完成一些確認身份手續,才可得到屬於自己的紀錄。並非可以查到人家的資料。

  今次我公開自己知道人家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可能冒著給人誤會我是以不當手法的危險,甚至會被追究。來自英國的記者Heather Brooke在其著作“The Silent State”就提到當地一名記者因道出別人的犯罪紀錄而惹上官非,故事是這樣的:警方在一次行動中偷聽到記者和某人的電話對話,對話中涉及一人的刑事紀錄,警方就憑此控告記者以不當途徑獲得機密消息。原來這記者因為幾年前在法庭採訪時,就採訪到那人被定罪的案件;記者只是記性好,記得多年前的案中人而已,並非靠甚麼線人用不正當的手法。這宗記者案件在法庭審訊,主審法官最後判記者無罪,還斥責警方。

公開資料?
  其實,定罪紀錄本身是公開紀錄,任何人本來可以很容易知道。好像我今年三月因往高等法院採訪一宗強姦案審訊,所以親眼見過這名後來被法庭定罪的人,當時他坐在犯人欄。

  而去法庭旁聽並非我或其他記者同業專利,此乃市民的權利,因為法庭之公義,也有賴於公眾可自由走進法院聽審,見證公義的實踐。而我也見過很多很多市民在法院旁聽他們感興趣的案件聆訊。如果他們記性好,事後也不難道出被定罪者的名字及所犯何事。

  即使你沒有去法庭聽審,也可以從媒體知道法庭判處了誰有罪、有甚麼罪。好像我在第一段提到的案件,我是從報章中讀到的,當年報導此案的媒體多過一間,數年後有媒體因報導護士操守問題,而把此舊案再報導一次。

  被告及經審訊後而被定罪人士的名字,和他們的罪名,都是公開資料,並非秘密。由案件開審第一天起至法庭作出判決為止,被告的名字及其控罪,每天都會在司法機構網頁 (www.judiciary.gov.hk) 的「審訊案件表」中刊載,審理此案的法庭外的報告板也會貼上有關資料。

  絕大部份案件都是公開聆訊的,任何人不用預先報名,法庭內外也不會有人問你是誰、進入法庭所為何事,大家都可以自由出入法院,先在報告板看看當天審訊案件被告是誰、誰是其代表律師行、其控罪、和主審法官是誰。

  之後公眾可走進法院,坐在公眾席,靜靜地聽著案件聆訊;當天若果是法庭作出裁決,在座的公眾自然會知道被告是否有罪,及被定罪者的罪名。

  而記者跟一般市民一樣,每天在法院採訪以上這些公眾有權知道的資料,記者還可以拍下被定罪者的樣子,然後作出報導。

如何平衡釋囚私隱?
  讀到這裡,相信大家大概了解到,原來有定罪紀錄者、或俗稱「有案底」人士的犯罪紀錄,確實是老早已公開的資料,因為香港擁有非常珍貴的獨立司法制度,這些人士都曾經過公眾及記者可以目擊的法庭審訊,才給法庭判有罪。

  既然這樣,當年我做記者時想查詢某上市公司主席是否曾有案底,為何會被視為想得到警方的機密資料呢?這名上市公司主席明明在八十年代在法庭被具名裁定他某刑事罪名成立,當年的一些媒體也有報導。這些一度是法庭的公開資料,記者和市民都可以輕易知道的消息,十多年後卻竟然變為機密!

  我並無意挑戰警方是否應繼續維持內部使用犯罪紀錄資料庫的嚴格規定,我反而想大家留意的是,定罪紀錄本來是公開資料,但卻同時給很多人認為是私隱,特別當大家普遍認為應該給予釋囚自新機會。那麼,當我們要評論及考慮定罪紀錄應有多公開時,「私隱」又應佔多大比重呢?

  好像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十一月中介紹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時,也有提到私隱是政府其中一項重要考慮。黎副局長說,此機制力求簡單、準確,又要符合「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好讓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得到更好保護,又可顧及更生人士的自新需要。

  十二月一日起投入服務的查核機制,目的為僱主提供可靠渠道,讓他們準備聘用員工從事和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有關職位時,能確知申請此職位人士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以減低性侵犯風險。警方只接受準僱員申請查核,若申請獲警方接納,申請人得到一個密碼,而之後申請人可以向其準僱主提供此查詢密碼,兼自己身份號碼的四位數字,僱主便可從警方的自動電話查詢系統,進行查核。系統只會披露申請人有或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而不會透露任何定罪紀錄的詳情。

  黎棟國說目前只是第一階段,機制會分步發展,未來六個月政府會搜集數據和意見,而法律改革委員會就立法具體建議作考慮。

  據媒體報導,一些關注兒童的組織認為此查核制度適用性不夠廣泛,未能有效避免兒童受侵犯的危機,但亦有議員擔心若此制度被濫用,會涉及私隱問題。好像防止虐待兒童會建議家長及所有有機會接觸兒童的工作的人士,也可使用查核系統,長遠而言政府應立法;護苗基金則認為現職僱員也須向僱主提供有否性罪行定罪紀錄。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則認為,研究這機制應否擴大適用性,也要考慮如何防止僱主隨便洩露別人的私隱。

無料變有料
  最後,我還提出定罪資料不單原是公開資料,更是「無料」(日語的用法)資訊,意思是免費的。正如我在本文提到在法庭聽審的過程,市民和記者無需花一分一毫就可在法庭了解誰被定罪、及定甚麼罪。

  但是,現在警方卻向性罪行定罪查核機制的申請人,收取一百一十五元費用。原來「無料」的資訊,又會變成「有料」,這固然是一個問題,那一百一十五元的申請費,又是如何釐訂呢?是否只為了建立查核系統所涉及的行政費用呢?警方會否從此系統賺錢呢?為此系統共花了多少公帑呢?

  之前提及的英國記者Heather Brooke,在她那本有關公開資料和記者及公民知情權的著作中就指出,倫敦大都會警隊當年就花了逾四億英鎊外判給一家私人公司,建立刑事定罪紀錄系統,對於某些職位的準僱員找工作時也需要向警方申請定罪紀錄,申請人需繳費逾二十英鎊。Heather Brooke 就認為,申請人本身也是納稅人,他們不就是要先後兩次向警方付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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