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禁絕狗仔隊偷拍?

2012-04-13
  去年六月,藝人黃宗澤在家中遭《忽然1周》從外偷拍多幀全祼照。同期,另外兩名藝人陳自瑤、王浩信亦被《FACE》周刊從外偷拍家中親熱照。就雜誌連番偷拍旗下藝人和刊出這些照片,無綫電視罕有地作出強烈譴責,指偷拍侵犯私隱,屬不道德行為,更安排三名受害藝人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簡稱公署)投訴。當時同行的演藝人協會理事陳芷菁表示,希望公署是有牙老虎,能規管偷拍行為。

  經調查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簡稱私隱專員)上月底就這兩宗偷拍事件發表報告,裁定三名藝人的投訴成立,認為記者當時的偷拍行為,屬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簡稱《條例》),雜誌須為此負責。私隱專員並發出「執行通知」,要求雜誌糾正其行為。兩份雜誌不服,要求行政上訴委員會推翻私隱專員的裁決。

捨法院和報評會,改向私隱專員求助
  消閒娛樂雜誌近二十年來在香港大行其道,很多的內容都涉及知名人士的私生活,一些更不時以偷拍藝人作招徠,但受害藝人卻絕少追究,唯一例外的是鍾欣桐。2006年,《壹本便利》(即《FACE》周刊的前身)刊登鍾欣桐在馬來西亞於表演場地後台更衣時被偷拍的照片。鍾欣桐以「違反保密責任」入稟法院,控告該雜誌及總編輯,成功取得臨時禁制令,不准《壹本便利》和其網站再刊登有關相片。另一方面,香港報業評議會(簡稱報評會),亦公開譴責《壹本便利》刊登鍾欣桐被偷拍的照片。

  三名無綫電視藝人捨法院和報評會,而求助於私隱專員,明顯有多重好處。首先,投訴人好整以暇,只需向公署人員講述事件,並讓他們入屋視察,待到調查確定投訴成立,才決定是否循民事法律途徑追討賠償。換言之,投訴人免卻一開始就自行打官司,節省大筆律師費,而承擔的風險也大大減低。其次,私隱專員調查時,有權傳召證人和索閱資料,被投訴的雜誌要配合;倘若向報評會投訴,作用就明顯差得多,因為這些雜誌一般都不回應報評會的查詢。

私隱專員充當有牙老虎?
  更重要是,在裁定投訴成立後,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比評議會的公開譴責,以至法院的禁制令更具威攝力。禁制令一般只保護原告,雜誌可改為偷拍其他藝人,但「執行通知」則富彈性,發出的指令可能只協助個別投訴人解困,但亦可能惠及所有人。十多年前,一名女士向公署投訴,指《東周刊》未經她同意,在街上拍攝她,並將照片刊登。私隱專員裁定《東周刊》違反《條例》,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該雜誌確保日後不會在未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公眾地方拍攝可識別容貌的人物照片,但符合特定情況和要求的除外。後者包括公眾人物、從行為上顯出願意被拍攝的人士、無意中被攝入鏡頭的人士和雜誌刊登照片時已用技術遮蓋容貌的人士。很明顯,公署這個指令並非回應個別投訴,而是規管日後所有拍攝工作,收緊香港新聞界一貫享有在街上拍攝人物照片的自由,並要求報刊在「打格仔」後才刊登照片。由於《東周刊》上訴得直,該「執行通知」作廢。上訴庭裁決,該刊記者在街上拍攝不知名的女士,不算收集個人資料,因此不受《條例》規管。上訴庭並申明,香港保障新聞自由,記者在公眾地方拍攝人物照片,就算未得當事人同意,一般不牴觸《條例》。

  公署的職責由《條例》賦予,只監督個人資料有否得到足夠保護,包括公平收集、不被濫用、妥善儲存等。換言之,公署並非提供全面的私隱保障,但多任私隱專員都曾批評香港私隱立法不足。從《東周刊》案到藝人被偷拍事件,公署均積極回應,並試圖為投訴人提供更大的保障。經歷多年前《東周刊》案的挫敗後,現任的私隱專員能否把握今次藝人投訴的機會,變身為有牙老虎,嚴打甚至禁絕狗仔隊的偷拍行為?這一方面要等待最終的上訴結果,另方面要視乎「執行通知」的具體內容。由於雜誌上訴,後者尚未公開。然而,從《東周刊》案和今次調查報告推斷,「執行通知」極可能關乎記者的日常操作,包括要求兩份雜誌制訂採訪守則,並確保員工日後採訪拍攝時要尊重他人的私隱。兩份雜誌一旦上訴失敗,又不履行「執行通知」的話,則屬刑事罪行,但假若「執行通知」的內容太籠統,不論雜誌在履行或公署在監督方面,都會可能出現各種難題。

狗仔隊偷拍與公眾利益
  兩份雜誌都認為,報界有權就關乎公眾利益的事情作正當和深入的探究,而被拍攝的幾名藝人是公眾人物,更可能是年青人的榜樣,言行受到公眾關注,尤其是他們有否隱瞞同居。雜誌旨在報道真相,照片則是行使新聞自由權利的成品,藝人身體的敏感部位亦已「打格仔」遮蓋。因此,私隱專員受理投訴並展開調查,是侵犯雜誌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享有的權利。兩份雜誌又堅稱,有關的拍攝活動不算收集個人資料,不受《條例》規管。

  然而,私隱專員引用《東周刊》案的上訴庭判決,指報界拍攝時,如知悉目標人物的身份,便算是收集個人資料,而使用的手法須合法和公平,才不違反《條例》的規定。另方面,私隱專員承認,現時的法例未為偷拍下定義,更未禁絕偷拍行為。他又強調,《條例》並非一律禁止傳媒機構偷拍特定對象,至於個別偷拍手法是否公平、有否違反《條例》,則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判斷。

  私隱專員從三方面判斷兩份雜誌使用的手法是否公平:(一)投訴人當時是否享有合理的私隱期待?(二)記者成功偷拍是經過長時間和有計劃地監視投訴人;(三)雜誌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是否關乎公眾利益?

  私隱專員指出,《條例》並未規定傳媒拍攝公眾人物或藝人須先徵得同意,但記者採訪時應尊重當事人的合理私隱期待。首先,任何人在家中所享有的私隱期待,都比在公眾場合為高。經過實地考察,公署確定投訴人的住所享有較高的私隱度,單憑肉眼以至一般的長鏡頭,根本無法看到住所內的活動。再者,裸露的身體和是否同居,都屬敏感的個人資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能隨便採集和公開。因此,私隱專員認為,雜誌偷拍投訴人在家中裸露身體或親密行為,是嚴重侵犯私隱。此外,雜誌亦向公署證實,記者是夜以繼日、守候多天,才成功偷拍有關照片。私隱專員認為,除非有正當理據支持,否則這種長期監視、從遠距離利用長鏡頭偷拍的行為,不能視作公平收集個人資料的手法。

  最後,私隱專員裁定,兩宗偷拍事件都無關公眾利益,純屬滿足讀者的好奇心,而《忽然1周》的報道更是聚焦於黃宗澤的裸照。調查報告強調,必須區分「公眾利益」和「公眾感興趣」。前者應涉及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的事項,而傳媒的報道會有利於公共事務的討論;至於後者,往往是對個人私事的低品味描述。私隱專員並指出,假若傳媒的報道不涉及公眾利益,純粹是披露藝人私生活,記者收集藝人的個人資料時必須公平,並要顧及會否侵犯私隱。

  在今次調查報告中,私隱專員觸及的不限於《條例》本身,即兩份雜誌有否公平收集個人資料,而是涉獵多項近年保障私隱的重大議題,包括「公眾利益」和「公眾感興趣」的區分,名人可否享有私隱?傳媒並未擅闖他人住所,改為在外面埋伏、監視並利用特強鏡頭偷拍,這種做法算不算侵犯私隱等等。英國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台灣法院近年都曾就私隱權和狗仔隊偷拍作出裁決。假若今次藝人投訴偷拍的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甚至終審法院,這將為香港法院提供絕佳的機會,綜合考慮科技進步、媒體生態、狗仔隊文化等因素,審視香港法律應如何保障私隱,以及如何適當地平衡私隱權和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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