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守護新聞自由?讀《香港傳媒法》有感

2014-07-06

  新聞自由不是應該由每一個人,特別是新聞工作者去守護嗎?為什麼會有此疑問?

  問,是因為最有效的、自稱的守護者 – 香港特區政府在過去十七年似乎缺席了,至少在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韋杜靈的新版《香港傳媒法》反映的,確是如此。

  香港《基本法》第27條訂明,港人享有言論和新聞等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亦保障了「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而這自然包含新聞自由,這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相關「一般意見」中已有表明。事實上,港府在被指責時一定重申尊重新聞自由,又指新聞自由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基石 – 特首梁振英6月23日才在《大公報》報慶上講過,那為什麼總不見政府做些事情來保障新聞自由,反而處處設限?

  這不是筆者多年工作的感言,而是細閱新書中「香港新聞自由主要里程碑和發展」的簡表有感。該表簡單扼要地列出自1985年至2013年間與新聞自由相關的法例、判例及事件,當中可見英國把香港交回中國前一段時間,確曾有為新聞自由拆牆鬆綁,首先,它在1987年廢除了嚴苛的《刊物管制综合条例》,該例賦權港督可按個人對媒體的社會效果的評估而決定吊銷報刊註冊,令《大公報》1952年被停刊半年。其次,港英政府亦訂定了一些新例或守則以保障新聞自由,例如1991年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1995年的《公開資料守則》,以及於1996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讓傳媒披露廉政公署調查的案件時,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解。

  一如港英政府為香港民主發展所做的一樣,港英為新聞自由拆牆鬆綁所做的,也是太遲太少。更令人可惜的是,港英政府拒絕訂定資訊自由法而頒布《公開資料守則》的同年,通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令推動資訊流通與守密之間的發展,越來越不平衡,亦令回歸後的港府有「法理」去把公開資料秘而不宣。也許,說到底,港府就是不喜歡被人放在陽光下審視 – 無論是回歸前抑或回歸後。

特區政府光收緊無放寬

  至於回歸後的特區政府,沒有再修訂或廢除任何條例來營造開放空間或放寬對新聞自由的限制,遑論立例推動新聞自由。相反,特區政府還不時企圖制訂條例來限制資訊流通或採訪工作,從而令新聞自由受綁。簡表可見,法律改革委員會1999年建議成立新聞評議會、2002年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07年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2011年修訂《版權條例》使網上侵權刑事化、2011年就訂定纏擾法諮詢公眾意見、2012年新《公司條例》限制市民到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董事個人資料等等,不一而足,雖然大部分因為新聞界和社會的反對而胎死腹中,但仍有部分條文通過,令當局可「依法」侵擾新聞自由。

  至於警方02年以手銬鎖採訪中的記者、廉政公署04年大搜七間報館、警方在時任副國家主席李克強08年訪港時阻撓記者採訪等,更是罄竹難書。

  不過,書中簡表亦揭示了不少司法裁決原來「靜靜地」守護甚或擴闊了新聞自由的空間,個別案例連自覺對新聞自由頗為關注的筆者也大嘆「走漏眼」。

司法裁決擴闊新聞自由空間

  以保護消息來源為例,香港沒有法例保障新聞工作者拒絕交代消息來源,若要求提交消息來源的是法庭,拒交的記者更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但原來早在1995年,上訴庭已裁定,在誹謗案中,不可要求新聞傳媒交出消息來源的「報紙規則」亦在港適用,故此當時的《東周刊》毋須提交撰寫一篇報道的記者的名字及其消息來源。不過,有關案例只適用於案件預審階段。至於在2000年時律政司無法迫令《蘋果日報》交出一名記者的名字和住址,以便提出檢控,則與保護消息來源的「報紙規則」無關,而是因為案件涉及刑事,故此,刑事案件中的保持緘默權利適用。

  驚人的誹謗賠償額常會令得傳媒管理層對一些報道卻步,香港大學經濟學教授張五常1995年控訴《東周刊》誹謗,結果獲上訴庭裁定,可得二百四十萬元巨額賠償。幸而到了2012年,終審法院修訂一些有關誹謗賠償的準則,令當年兩宗案件的賠償額大幅減少,以東方報業集團就《明報》報道「香港拉登」馬照聲的誹謗指控為例,東方勝訴後所獲賠償金額,便由一百八十萬元大幅減至二十萬元。

  此外,終審法院於2000年鄭經瀚訴謝偉俊的誹謗案中,大大擴闊「公正評論」的理解,保障言論和表達自由;另外,又在一名女子不滿《東周刊》未經她同意便拍下她在街上的照片,並加以評頭品足,違反私隱條例,但上訴庭不同意,認為《東周刊》沒有記錄她的個人資料,故此沒有犯例。

  不過,法庭對互聯網這「新生事物」的判決,卻是時鬆時緊,例如全球首宗利用BitTorrent(BT)技術上載電影到網站讓人分享屬於侵權的裁決,便是在2005年的香港誕生,而有「古惑天王」之稱的陳乃明上訴至終審法院仍然敗訴,須入獄三個月。但在2012年的裁決中,又指網上討論區的網主屬於「附屬出版人」(subsidiary publisher),意味服務供應商可用「不知情的情況下傳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為理由,在庭上作出辯解。

  不過,由於互聯網的案例尚少,法庭取態仍有待觀察。難怪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在新書序言中表示,在互聯網年代,法律要與時並進,法官亦沒有回天之力,故須早為之計,重新演繹誹謗法例,以應對網上短暫而激烈的語言。

  不過,更加重要的是,夏正民法官指出,在中國、印度等亞洲國家正在興起,這些國家因面對日漸提升的人權意識,「基因」正在轉變,掌權者須更加為他們的施政負責,香港亦不例外。

  可能正因如此,此書首版印行七年後出版的第二版,內容比第一版多四成,並已決定在網上開設專頁,上載新案例和新法例,以便可以追趕加速轉變的叉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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