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官司

2018-01-11

  近幾年在中國大陸,保護英雄和烈士的名譽權,不單在法律上有新發展,更是極敏感和富爭議的政治議題。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五宗典型案例,表明各級法院致力保護英雄人物的人格權益,其中四宗案件源自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蹟的質疑。2017年初,全國人大匆促立法,在通過《民法總則》時增添第185條,為英雄烈士的人格權提供專門保護,該條文已於同年10月生效。2017年底,人大常委審議《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這三項官方重要舉措旨在應對近年發生的多宗英雄烈士名譽權官司以及網絡上不時出現的嘲諷英雄人物帖文。

  然而,在這些法院審判及立法過程中,很明顯看見政治因素主導民事法律的制定和適用,這是自內地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罕見,並且給保護名譽權的民事法規增添頗多不明朗因素、加劇了對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寒蟬效應。

狼牙山五壯士事蹟的網上傳言           

  過去十多年,由於流行網絡貼文,內地民眾較以往容易發聲及傳播不同觀點。隨之而來,網上出現一些傳言,質疑多年來中共宣傳的英雄和烈士事蹟是否涉及做假,當中包括了狼牙山五壯士。2013年8月底,廣州網民張廣紅在微博上發帖轉述,據說來自狼牙山地區村民的傳言,指五壯士只不過是幾個要吃要喝的土八路,但由於手上有槍,村民不敢惹他們。日本人到來圍剿時,村民故意引五人至絕路。這個帖子在兩天內被轉發二千多次,引來數百個評論。越秀區公安認為帖子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迅速拘捕張廣紅,指他在網上散播謠言,虛構事實,並行政拘留張廣紅七天,以及沒收他的手提電腦。張廣紅不服,其後申請行政覆議越秀公安的決定但失敗,他再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仍以敗訴收場。張廣紅的遭遇引起不少關注,《南方日報》官方微博在轉發越秀公安有關通報時曾附加「歷史由公安定了?」的評論,但很快被刪除。

官方版本及洪振快的質疑文章

  自中共建國以來,狼牙山五壯士一直被內地民眾視為抗日英雄,他們的事蹟於五十年代拍成電影,並於六十年代載入小學教科書,家喻戶曉。根據官方版本,該五名士兵在河北省狼牙山地區作戰時,為掩護中共部隊和四萬多名民眾,故意將日軍引至懸崖絕境,五名士兵最後彈絕拒降,選擇跳崖自盡,其中兩名獲救生還。五人的表現其後受到軍方表揚,得到狼牙山五壯士的稱號。

  就在張廣紅被捕不久,時任《炎黃春秋》執行主編的洪振快在財經網和《炎黃春秋》雜誌分別發表了題為〈狼牙山五壯士小學課本有多處不實〉和〈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的文章。洪本身愛好歷史研究和評論,這兩篇文章引述了多份內地報章、官方史料記載以及兩名生還者的口述資料。洪指出,張只不過是轉發網絡傳言,並認為越秀公安開了談論歷史有可能獲罪被捕的先河。洪指出,小學課文關於五壯士的作戰目的、撤退方向、跳崖地點等細節都與事實有出入。洪並表示,經多方考證,不同的出處對五壯士的事蹟的描述存在諸多分歧,甚至互相矛盾,其中包括兩名生還士兵並未跳崖而只不過滑下山坡,以及五名士兵未經村民同意拔田裡的蘿蔔吃等內容。在內地,一般的看法 是,如後者屬實,則是違反軍紀。在文章中,洪認為,應該對抗日英雄保持敬仰之心,而戰爭期間,誇大宣傳以激勵軍民抗日意志,亦可以理解,但時過境遷,人們現今更想知道歷史真相。

  洪振快的兩篇文章在網上引來反響。在2013年11月底,任職商務部研究員的梅新育發微博帖子說:「《炎黃春秋》的這些編輯和作者是些什麼心腸啊?打仗的時候都不能拔個蘿蔔吃?說這樣的作者屬狗養的是不是太客氣了?」隨後,曾任職空軍的郭松民在轉發梅新育這個帖子時說:「反對歷史虛無主義,不動這幫狗娘養的就是笑話。」

一共引致七宗名譽權官司

  截至目前,洪振快這兩篇文章一共引起七宗名譽權官司。頭兩宗的原告是洪振快和《炎黃春秋》另一名編輯黃鐘,他們認為梅新育和郭松民的言論侵害兩人的名譽權,要求兩名被告停止侵權,在指定微博和報章上刊登道歉啟事,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洪和黃在一審和二審都敗訴。洪其後的重審申請亦被駁回。

  之後兩宗官司的原告分別是葛長生和宋褔保 (這兩宗官司以下簡稱「葛宋訴洪案」)。前者是其中一名生還壯士葛振林的兒子,後者則是另一名生還壯士宋學義的兒子,這兩名壯士在官司提訴時早已離世。兩名原告認為,被告洪振快以考據歷史為名,污蔑和抹黑狼牙山五壯士。兩名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洪立即停止侮辱、誹謗、侵犯狼牙山五壯士的民族英雄名譽和榮譽;在洪的新浪微博上公開道歉,並在指定報章和網站向兩名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向狼牙山五壯士在天英靈登報謝罪。洪在一審和二審都被法院認定侵權。

  另外三宗官司的原告均是洪振快,理據大致相同,指被告評論他的兩篇文章時出言侮辱和誹謗。洪振快訴紅歌會和劉宏泉一案,深圳法院已於2017年8月頒下一審判決,洪被判敗訴。至於另外兩宗官司分別訴《解放軍報》和劉宏泉以及昆崙策網和劉宏泉,將由北京海淀法院合併審理。

指歷史虛無主義勢力抹黑英雄人物

  由於篇幅關係,本文只集中論述「葛宋訴洪案」。案件雖只涉及侵害名譽和榮譽,但不論原、被告的論據,以至一、二審法院判決,內容都高度政治化,這種情況在內地近年的民事官司極其罕見。

  「葛宋訴洪案」兩名原告訴稱,侮辱、誹謗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就是侮辱、誹謗解放軍、社會主義國家、中華民族,認為洪以歷史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抹黑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進而否定中國革命鬥爭史、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道路的歷史必然性。他們認為,這是典型的歷史虛無主義手法,是一股歷史虛無主義的陰暗勢力近幾年系統地抹黑中華民族英雄計劃的一部分。在「葛宋訴洪案」訴訟期間和完結後,兩名原告的律師、代理人、支持者一直在崑崙策、紅歌會等網站大篇幅登載這些觀點。

  被告洪振快則堅持,有關文章屬學術性,沒有侮辱性的言詞,有事實根據,並非憑空捏造或歪曲的,不構成侮辱和誹謗,且原告未指出文章有任何一處不真實和具侮辱性,因此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洪辯稱,進行歷史研究旨在探求歷史真相,行使的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思想、學術、言論自由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洪認為,原告的起訴書內容,屬意識形態領域觀點的表達,更多的是對他寫作目的和動機的推斷和主觀臆測,並未有事實依據。

狼牙山五壯士已融入公共利益

  「葛宋訴洪案」在北京西城區法院合併審理。該兩宗官司的一審判決書,依循民事判決書的格式,即正文部份包含法院查明的事實和法院判決的理據。在查明事實部份,一審法院用了十個段落的文字,詳盡描述狼牙山戰役和五壯士的事蹟,但並未給予任何資料來源。法院在陳述判決理據時,開宗明義地表示,該戰役被大量事實證明,而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稱號,既是國家及公眾對五名士兵作出巨大犧牲的褒獎,也是他們應當獲得的個人名譽和榮譽。法院高度評價狼牙山五壯士,並指這批英雄及其事蹟在抗日時期是人民軍隊的軍魂來源之一,而五壯士的精神在和平年代仍是大陸民眾為國為民奮鬥終身的精神指引。因此,狼牙山五壯士及其精神已獲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成為中華民族的共同記憶和精神內核,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法院並認為,民族的共同記憶和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中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一審法院又認為,洪的兩篇文章未對五壯士作出正面評價,並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儘管有關文章無明顯侮辱性的語言,但被告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五壯士的事蹟和精神產生質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因此,法院認定,洪振快以貶損、醜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法院判決,洪的文章經由互聯網傳播,在全國產生較大的影響,不僅損害兩名生還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且傷害他們兒子的個人感情,並傷害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由於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價值已內化為民族精神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文章也因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又判定,洪振快存在主觀過錯,他作為中國公民,對五壯士的精神價值和所體現的民族感情,應具有一定認知和領悟,再加上具有研究能力並熟練使用互聯網,更應認識到文章的傳播將損害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對他們的近親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及社會公共利益,但洪並未控制文章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

被告以言論和學術自由抗辯

  洪振快以言論自由作為主要抗辯理由,但遭到駁回。法院指,學術和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憲法確立的準則,也是為言論和學術自由所劃定的邊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學術及其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法院認為,洪完全可以在不損害五壯士名譽、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進行學術研究和發表言論,包括研究狼牙山戰鬥的某些細節,但洪卻通過所謂的細節研究,甚至與網民張廣紅相呼應,質疑五壯士的事蹟,顛覆他們的英勇形象,貶損、降低他們的人格評價。這種「學術研究」、「言論自由」不可避免地會侵害五壯士的名譽、榮譽,以及融入了這種名譽、榮譽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洪的行為侵害了兩名壯士的名譽和榮譽,需停止侵權,並承擔法律責任,在多家網站和媒體上向原告(即兩名生還壯士的兒子)公開道歉和賠禮,並消除影響,但法院未下令洪向五壯士在天之靈謝罪,指這個訴訟請求在現行法已為公開道歉和賠禮所吸納。

洪上訴時提出的大膽論據

  洪振快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洪指出,兩名原告並未請求法院就五壯士事蹟作出認定,但一審判決卻以查明事實的方式壟斷歷史真相,以動機揣測方式認定他的文章以貶損、醜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洪認為,這種做法剝奪公民的思想和學術自由,否定質疑的權利,違背憲法。洪又認為,一審法院查明的戰役事實存在錯誤,而不論是抗日時期的報道或據此改編的小學教科書,都存在嚴重的虛構資訊。他更指出,兩名生還士兵虛構和誇大戰績,他們曾否跳崖令人生疑,並認為他們因撒謊而獲益,應當受到批評。

  二審時,洪堅持有關事蹟不屬於民族共同記憶,而五壯士已獲全民族的廣泛認同,這純屬法院的主觀臆斷。至於核心價值觀,需建立在真實歷史上。洪更大膽地直指,所謂公共利益,其實是五壯士後人和相關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共的利益,不是國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文章提出質疑,旨在抵制歷史謠言,還原歷史真相,追求歷史正義,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這才是維護公共利益。

二審判決更顯政治化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6年8月駁回洪振快的上訴。二審判決指出,狼牙山戰役有著大量事實證明,而五壯士贏得全國人民的高度認同和讚揚。洪對跳崖等事實提出疑問,但提交的證據並不充分,未能推翻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二審法院更認為,洪在上訴時公開否認五壯士捨生取義,並指軍方檔案的內容屬虛構戰績,以及兩名生還壯士曾撒謊。這些做法足以說明一審的認定正確,即是洪通過細節探究,以貶損、醜化的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權。

  至於洪的公共利益主張亦不被接納。法院指,中共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代表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沒有脫離國家、民族利益之外的任何私利。因此,中共宣揚五壯士的事蹟,也是為了國家和民族利益。因此,二審法院認同一審判決,即洪的文章否認五壯士的事實和精神,不僅侵害五壯士的名譽和榮譽,亦同時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審法院又認為,洪的文章旨在為網民張廣紅鳴不平。要還原歷史真相,追求歷史正義,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應當建立在嚴肅認真地對歷史的研究上,但洪未有充分證據支持,極不嚴肅和輕率地否認五壯士的英勇事蹟和精神,誤導公眾對五壯士的認知,這顯然與洪的滿足公眾知情權上訴主張相矛盾。他的所謂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行為,不可避免地會成為誤導社會公眾的侵權行為。

高調處理英雄人物名譽權案例

  總的來說,「葛宋訴洪案」這兩宗官司以及之前由洪振快和黃鐘共同提訴的兩宗官司,負責審理的法院不但高度評價五壯士,並緊跟中共的官方口徑,指狼牙山戰役是中共領導的全民抗戰並取得最終勝利的重要事件載體,判決內容極其政治化,明顯有別於一般名譽權民事案件。

  就在這四宗官司二審結完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通報這四宗案件連同另一宗案件(抗美援朝烈士邱少雲的家屬訴孫傑及加多寶案)為保護英雄人物人格權益的典型案例。負責發布的法官表示,人民法院通過判決,不僅要依法保護英雄人物的個人權益,也要強調判決的公共價值彰顯功能,闡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核。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詆毁、侮辱、誹謗英雄人物,醜化他們的形象,貶損他們的名譽,削弱他們的精神價值,近年時有發生,而「葛宋訴洪案」便是典型例子。英雄人物的個人名譽和榮譽,往往與一定的英雄事件、歷史背景、社會共識以及主流價值觀相關。因此,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應從更廣闊的視野出發,更全面、準確地把握社會公共利益及所表現的形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葛宋訴洪案」的審判,妥當處理所遇到的難題,經分析學術和言論自由與他人權益保護的關係後,利益平衡得當,判決保護了英雄人物的名譽和榮譽,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在2017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分別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及向全國人大作報告時,都提及妥善審理這五宗英雄人物名譽權官司,認為不但維護了英雄人物的形象,並運用了司法手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後者融入法治建設。

保守派和自由派兩大陣營的對壘

  狼牙山五壯士事蹟引發的多宗名譽權官司,不僅僅涉及個人的口舌之爭,而是保守派和自由派兩大陣營的對壘。2016年中,洪振快曾在《端傳媒》發表〈炎黃春秋之死〉的文章。洪指出,《炎黃春秋》創刊二十五年,治史鑒今,敢言求是,被視為中共黨內改革派、體制內自由派發聲之地。他們力主改良,希望透過政治體制改革,以完成中國的現代文明轉型,避免出現政治動盪和社會失控。然而,自習近平主政以來,當局先於2014年更換《炎黃春秋》主管主辦單位,再於2016年中,為該雜誌編委會進行大換血,實行全面接管。至於洪振快,他曾出任《炎黃春秋》執行主編四年多,是鼓吹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公共知識份子。洪憑藉網絡提供的便利和自由度,再運用自已歷史研究的專長,挑戰由來已久的一些官方說法。由於狼牙山五壯士是抗日英雄,一些軍方人士和保守派在今次事件中結盟,與洪發生猛烈碰撞,指責他屬於歷史虛無主義勢力,企圖顛覆中共的領導。

  內地的法院系統很明顯被捲入今次兩派對陣的漩渦中,未能以中立的身份審判這幾宗官司,而由於法院要堅決維護中共的正統地位,這令到案件的審判極具政治色彩。就算在「葛宋訴洪案」審結後,最高人民法院仍需多番表態,以迎合保守派和當權者的立場。與此同時,內地的言論自由度不斷收緊,自由派一直處於下風。面對保守派的大規模攻勢,洪振快只能孤軍作戰。他雖找到幾個律師替他打官司,但至今未見任何評論或學術文章批評法院在「葛宋訴洪案」的做法或支持被告洪振快,現存只有一、兩篇簡短評論談及洪和黃鐘提訴的官司。這也反映到這些高度政治敏感的審判,以及最高法院的連串高調回應,大幅收窄了內地的言論和學術自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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