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寶繼而上訴,上議院於今年五月初達致終審裁決。五位法官意見分歧,兩位認同上訴庭的判決,但另外三位則支持金寶,其理據包括:戒毒地點和細節就如個人醫療檔案,屬於私隱並應該保密;該輔導中心旨在提供匿名戒毒的機會,報界應體諒戒毒人士,一旦治療細節被公開,會令他們苦惱,甚至半途而廢,因此有關報導可能構成很大的傷害;至於公開資料會否冒犯當事人,應以戒毒者的承受能力為準,而非一般人士。上議院結果以三比二的多數,判金寶勝訴,但她只得三千五百英鎊的賠償,而估計《鏡報》因這場官司花費超過一百萬英鎊。
變相引入私隱法?
金寶當初入稟法院,其中一個理據是私隱被侵犯,但後來只告《鏡報》「違反保密責任」 (breach of confidence)及違反《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這個變動是可以理解的。英國至今未有專門法律保障私隱,當事人決意打官司多要借助「違反保密責任」。這門法律並非旨在保障私隱,亦不屬於人權法的範疇,而是衡平法(law of equity)的一種,目的是主持公道。如果甲是基於乙曾承諾保密才向乙透露秘密,不論這些是個人、商業或政府的秘密,一旦乙食言,甲便可追究。今次上議院的判決有兩個要點。第一,認定「違反保密責任」的適用範圍近年已逐漸擴大,若任何人理應知道資料要保密,即使未作承諾,亦有責任保密。第二,強調私隱的重要性,認為這是維持個人自主和尊嚴所必須的,並確認「違反保密責任」亦建基於對私隱的尊重,可用於保障私隱,法院會以這門法律規管錯誤挪用私人資料的情況(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
英國新聞界多年來都極力反對國會制訂新的侵權法(tort)保障私隱,即不讓私事被公開 (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 ,以及私人空間和私事不受外界侵擾(intrusion upon one's solitude or seclusion or into one's private affairs),認為有關立法嚴重窒礙新聞自由。不過,自從英國於二零零零年實施《人權法》,將《歐洲人權公約》納入本土法律,爭取私隱立法的戰場便由國會轉移到法院,官司陸續出現,多宗更涉及名人,他們都聲稱私隱被侵犯,要求法院引進新的侵權法,專門保障私隱。
去年底,上議院首次審理這類私隱官司(Wainwright vs Home Office)的上訴時已明確指出,英國傳統上沒有專門法律保障私隱,更表示不能以判例的方式,引入這類侵權法,並認為現有法律大致足夠。至於仍有不足之處,應交由國會詳細研究應否立法。
不過,英國一些傳媒和法律界人士則認為上議院講一套、做一套,實則透過金寶官司的判例,變相引入私隱法。金寶未以私隱興訟,但五位法官卻大談私隱的重要性,並認定「違反保密責任」有新發展,可用來保障私隱不被胡亂公開,更裁定金寶在輔導中心外面的照片也含私隱。《鏡報》對判決極其不滿,考慮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
新西蘭法院做法直接
相比之下,新西蘭法院的做法就直接得多。該國的上訴庭於今年三月明確地引進新的侵權法,保障私隱不被胡亂公開。
電視節目主持人Hosking及其分居妻子入稟新西蘭法院,以侵犯私隱為理由,禁制一份婦女雜誌刊登他們兩名十八個月大孿生女兒的照片。記者趁她倆由母親陪同逛街時拍攝有關照片,但當時Hosking 太太並未察覺,直到雜誌通知將會刊登相片才知悉。上訴庭駁回原告的上訴,指記者在大街上拍攝這種照片並未有侵犯兩名幼童的私隱。另一方面,其中三名法官卻藉這個機會引進新的侵權法,加強保障私隱----如果甲有合理的私隱期望(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乙將甲的私隱公開,但無法證明公眾有正當理由關注這些私隱、而公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a matter of legitimate concern justifying publication in the public interest),乙便算侵權。上訴庭的多數派認為,這樣直接引入私隱法,比英國法院不斷伸延「違反保密責任」的做法較合適,不至混淆保密和私隱兩個不同的概念。不過,另外兩名法官則不贊成引進新的私隱法,認為會不必要地限制了發表自由。要注意的是,新西蘭法院這個案例,只限於保障私隱不被胡亂公開,並不包括保障個人空間或私事不受侵擾。
私隱權與新聞自由的衝突
英國和新西蘭法院在爭議聲不絕之下達致上述的判決,這不但反映私隱權和新聞自由之間的固有衝突,並突顯法院的關鍵作用。雖然兩地法院都多番強調在這兩種權利之間作了極其謹慎的平衡,但並未釐清一個新聞界十分關注的問題----今後未得目標人物同意、在街上拍攝並刊登照片,會否被法律追究?
新西蘭上訴庭確認了刊登街上公開拍攝得來的照片不算侵犯私隱;而英國上議院亦表明無意將所有在街上偷拍、又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就刊登照片的做法都列為侵權行為。不過,上議院五名法官對官司中的金寶照片,有著不同的看法。多數派認為金寶當時到輔導中心戒毒,這令有關照片涉及私隱並應保密,但少數派則認為這些照片並無揭示更多私隱或令金寶尷尬,而《鏡報》亦有自主權如何配圖。換言之,新聞界或是從今一概不刊登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照片,或是賭賭運氣,且待審理官司的法官們如何估量私隱。
香港的發展會如何?
本港法院將來遇到同類的私隱官司,參考上述兩個案例後,會如何判決?這是個有趣的問題。不過,本地新聞界近期最關注的,要算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年稍後可能發表報告,建議如何立法保障私隱。到底「法改會」會否沿用一九九九年諮詢文件的建議,由立法會引進兩種新的侵權法,保障私隱不被公開,以及私人空間和事務不受干擾,並設立法定的「報業評議會」,規管報章侵犯私隱的行為?屆時,以立法抑或以行業自律的形式去保障私隱?如何才不妨礙新聞自由?難免又會有一番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