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聞媒體與法制系統:冤家還是難兄難弟?

2004-12-15
傳媒市場化後增加了自主度。
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的偵查採訪引發不少社會迴響。
傳媒與法庭都在尋找和擴大生存空間。
一個法制不健全的社會中,傳媒曝光常常比上法庭申訴更能及時的解決問題。自視為社會良心的守望者,傳媒是責無旁貸的來為社會伸張正義。然而傳媒介入司法,影響判決,是否會阻礙法制建設的發展?如何協助法制的建設,不用輿論資源的優勢,陷社會於暴民政治的泥沼?同時傳媒對本身的定位, 如何成為一個超脫的「第四種權力」?這是一個國家在民主政治發展的過程中反覆研究的課題。

在中國,媒體負「喉舌」的任務及掌握黨所賦予的其他雄厚的政治資源,而法制在先天不足、舉步維艱的情況下,又在輿論監督的旗號下找上了傳媒這個婆婆,可以說在一黨專政下,傳媒與法庭的力量是不對稱的。兩者的關係,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難題。


傳媒對中國法制發展的影響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專家李本教授,對目前傳媒與法制發展互動的問題上做了深入的調查研究,走訪了總共約一百五十名法官、律師、記者、學者,以西方法學嚴謹的訓練,探討傳媒影響中國法制發展。他的論文「守望者還是煽動者?傳媒與中國法制」將於明年初發表於哥大法律評論 。

李本對中國當代傳媒的背景探討,著眼在一九四九年以後共產黨如何將媒體納入黨政府的體系。傳媒機構有級別:《人民日報》的級別因隸屬黨中央,就比其他部委所屬的報刊要高一級,省級又高於縣市級,高級批判低級是天經地義,自由度也就相對高得多。

媒體的傳統權利來源,主要是掌握資訊渠道,影響黨政領導,其次是反映和製造社會輿論。李本一針見血的指出,共產黨賦予傳媒的特權是日後傳媒與法制發展最大的羈絆。中國傳媒,除了法制教育的宣傳,對執法不力、該罰的不罰、罰的太重、公開評論發表之外,最厲害的一招是寫內參上報,從這些行為來看,媒體事實上是黨政府的延伸。而法院系統,在「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年代,一向軟弱,受到種種外界因素的制約,加上本身素質、威嚴都有問題,難與「黨的喉舌」加「錦衣衛」的新聞傳媒來抗衡。

傳媒市場化後,自負盈虧,不接受行政撥款,增加了自主程度。各媒體使出渾身解數,投其所好,增加銷行量,帶來了一番新氣象。為了迎合讀者興趣,編輯們發現社會法制新聞的報導,倍受讀者歡迎,尤其是重點描述一般小民遇到官司投訴無門的挫折,具有批判性的揭發司法腐敗,非常容易引起共鳴。同時社會維權意識的興起,傳媒對法制新聞的報導,經常凸顯了法制系統的低效。於是出現傳媒的公信力凌駕於法律系統之上的現象,其與法制之間的矛盾也就愈來愈複雜。


傳媒與司法的博弈

從黨與政府來看,傳媒對法制系統的監督是必要的,也是黨政當局對法院系統另一種形式的控制。 李本指出所謂的輿論監督事實上是指制度內的一群人監督制度內的另一群人。 他瞭解一般傳媒圈子為甚麼對輿論監督是內冷外熱:在沒有新聞獨立的情況下,傳媒管事監督誰,都脫不出作為政治的工具的角色。順口溜有道:「狗咬狗,一嘴毛,叫你咬那裡,就咬那裡,叫你咬幾口,就咬幾口。」拿最有影響力的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欄目來說,所謂的輿論監督很少觸及縣市級以上的官員,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充其量不過是「打蒼蠅,不打老虎」的小動作。

李本精闢的指出傳媒的產業化,不見得能使傳媒獨立於黨政,這個事實不能因為中國媒體在表面上越來越像西方媒體,就斷然下結論肯定媒體監督。他甚至認為目前商業化的傳媒,更能為黨政府干預法院系統服務。

傳媒介入司法的方式,有職責內對案子的公開報導,影響輿論,和寫內參,將街頭巷議的不滿轉告有關方面。進一步記者們可能不時用電話或其他調查的方式給法院施加壓力,等而下之的是記者們身兼司法黃牛,借自己熟悉法院系統,知道如何打點,做肩客來影響詞訟。這些都會妨礙司法獨立。

傳媒介入法律有種種弊端:記者對法律的無知,理不直而氣壯,為了討好大眾,在報導時不顧法律的程式與另一方當事者的權益,這在國外也是經常受到爭議的。中國傳媒是黨政府的延伸,與司法及其他黨政部門競爭,在政治資源的爭奪上,處於博弈狀態。在某些情形下,經常是傳媒佔上風,瀋陽黑社會頭頭劉湧案,在全國輿論公憤下,劉緩死撤銷。然而傳媒對司法的影響力取決於黨的授權。如全國沸沸揚揚的哈爾濱寶馬撞人案,無論民情如何激憤,黑龍江政法委決定維持原案緩刑的判決,法院沒有再審肇事者,傳媒不敢吭氣。

那麼要是有效的控制了傳媒,是否就能增進司法獨立呢?李本認為中國傳媒是黨政府干涉參與司法的手段之一,這與西方研究傳媒與法庭關係在本質上不同。於是司法獨立是獨立在何種外力支配之下,中外有別。提出司法獨立,首先要看清楚目前司法所收的制約何在?傳媒不過是影響司法獨立的因素之一。制約傳媒而不制約其他的因素,收不到實際獨立效果。相反的來說,沒有了媒體監督,司法可能會更加腐敗。


促進法院改革完善的動力

李本認為在目前法庭審判只是解決社會爭端的方式之一,而且不見得是最有效的手段。媒體的介入可以說是在法制不健全時期留出的一個空檔,趁虛而入。將來隨著法制逐漸的健全,法官素質提高,傳媒介入的藉口,也就逐漸減少。民間維權意識的覺醒,訴訟案件的增多,黨與政府干預的案件在整體操作的比重上也會降低。他樂觀的推測,當政府真心要推行依法治國,尊重法律權威,就會更加自發的減少干預。

整體上說來,李本強調傳媒對法院審判的報導,有比沒有好。對某些大案的關注而導致積壓已久的舊案速審,揭露地級法院判案不公而獲重審,及反映社會和政策有關問題,都是能促進法院改革完善的動力。法院目前拒絕媒體採訪報導動機並不見得是為了司法公正,而是經常出自維護一己之利。即使傳媒報導只限於單向一個調子,比起不報導還是進步。而司法的透明化會加速改革,使法制更增加公眾的信任,而加強未來抵禦干擾的能力。所以保護傳媒目前有限度的報導自由,比庇護法院閉門作業更重要。

傳媒近年來的發展中,依原有的喉舌優勢,新賦予的輿論監督的責任,經濟的獨立,大眾的依賴,在黨的一張一馳的情況下,逐漸創造出自己的空間。法院沒有原來的優勢,但是在依法治國的旗號下,也在逐漸強化。可見媒體與法庭都能在新環境授與的有限的自主空間下,都在擴大空間,抵制外來的壓力。

在傳媒與司法的博弈的過程中,傳媒的自由度實質上是有限的。各級宣傳部門的口徑隨時隨地而異,社會具有經濟實力的團體與個人,以譭謗興訟,媒體經常敗訴。商業化的確給予傳媒較大的自由度,然而雙向的辯論還是不存在的。顯然政黨所畏懼的是另一種挑戰的聲音的出現,而可能逐漸形成合法的反對力量,於是在傳媒的控制上毫不放鬆。

法庭對傳媒的壓力也非逆來順受,法官拒絕傳媒於法庭之外,甚至用法律程式起訴傳媒。法庭會借題發揮來擴張自己的權力。如在黑哨案中除了起訴的罪名外,還另外加了其他的調查項目。於是同媒體一樣,法庭有時在黨的管制之下束手無策,有時卻能擴張自己的權力和自由度。

整體來看,傳媒能施壓力的通常是局部的某一案件,而對全局的影響甚小。但是傳媒能促使法庭公正。在批評法庭時,關注報導壓力來自何方,形成輿論,將會更有助法庭的獨立。

簡言之,傳媒與法庭都在尋找和擴大自己的生存空間,實為難兄難弟。李本認為大前提不變的情況下,兩者都有發展的空間。維權意識的興起,對媒體與法制事實上造成一個共贏的局面。


中國的新聞傳媒

李本的論文對中國傳媒刻意不使用「新聞機構」一詞,顯然反映時下業界對早先新聞就是「喉舌」名聲的迴避,希望採用傳媒這個中性字來創造一種新的專業化的傳播媒介。然而改招牌不等於換店鋪。中國傳媒近年來的發展並未因商業化而獨立於黨和政府,這一點李本解釋得很清楚。不能因為中國媒體在表面上越來越像西方媒體,而認為是轉型的成功。

但是中國的新聞傳媒並非創始於一九四九年。早在清末民初,書生辦報救國, 就形成一種人文的傳統,這與西方小報興起的環境大不相同。百餘年來,傳統的文化力量即使在急速改革的過程中,對新聞人的自我定位,仍是一種決定未來方向的潛在動力。學術著作以西方傳媒產業作尺度來衡量中國傳媒是「進步」還是「固步自封」,經常著眼於表像的比較。李本論文的長處是以傳媒與司法在當前同一個制度環境下分析,避免了「中西異同」是否有充足可比性的問題。要是進一步從事與一九四九年前縱向有機的比較,可能會得出令人深思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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