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諾茲特權」與誹謗法發展

2007-03-15
 
  二零零六年十月中,英國上議院就一宗誹謗官司,作出終審判決,裁定《華爾街日報》歐洲版勝訴。英國傳媒大表歡迎,認為判決打碎誹謗法的桎梏,不再窒礙「調查報導」(investigative journalism)。《華爾街日報》於二零零二年初曾刊登一篇報導,指沙地阿拉伯的中央銀行應美國要求,監控當地一些大企業的銀行戶口,以防恐怖份子受到資助。報導提到幾家大企業的名字,其中一家的老闆賈米勒認為報導誹謗,並決定到倫敦打官司,但《華爾街日報》在全英國的銷量不到兩萬份,遠低於美國本土的近二百萬份,而歐洲版辦事處則設在布魯塞爾。

英國誹謗法不利傳媒

  賈米勒選擇在英國打官司,絕非偶然,倫敦向有「世界誹謗之都」的惡名,很多外國人都專程到該地興訟,皆因英國的誹謗法,對被告極其不利。在英國,誹謗是指發表不實言詞,令原告的名聲受損。原告提出誹謗訴訟,門檻並不高,只需證明有關言詞針對原告,確有誹謗含意,且在不享有特權的情況下向第三者發佈。除此之外,原告毋需證明言詞失實,或被告有惡意。接下來,舉證責任就落在被告身上。

  不過,三個傳統用來抗辯的理由(defence):(一)內容屬實(truth)或稱「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二)「公允評論」(fair comment)或稱「誠實評論」(honest comment)、(三)特權 (privileges),都有著很多規範和限制,被告要成功抗辯,絕不容易。以《華爾街日報》這篇報導為例,由於英國法律假設誹謗言詞都是失實的,該報須提出足夠證據,說服法庭內容屬實,即賈米勒的企業確實被當局調查,才可成功抗辯。然而,《華爾街日報》偏偏未能在法庭上證明這一點。該報導根據五個消息來源寫成,他們的身份都保密,文章並未指名道姓。為了保護消息來源,《華爾街日報》並未傳召該五名人士出庭作供。

「雷諾茲特權」未發揮作用

  為此,《華爾街日報》只好用「雷諾茲特權」(Reynolds privilege)作抗辯。一九九九年,上議院於「愛爾蘭前總理雷諾茲訴《星期日泰晤士報》案」終審判決中,裁定任何報導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一)內容關乎公眾利益;及(二)手法是負責任的(responsible journalism),傳媒就可享有特權,就算內容誹謗,亦毋須負上法律責任。英國法律界稱這項新的法律原則為「雷諾茲特權」,它是從普通法的「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衍生出來,專門保障新聞報導;但到底「雷諾茲特權」是一項新的「受約制特權」,還是一種全新的抗辯理由,英國法律界仍在爭論。

  「雷諾茲特權」當年被視為英國誹謗法的重大突破,新聞界都十分雀躍。在此之前,普通法的「受約制特權」大多不適用於新聞報導,而英國國會為了保障新聞界,專門制定了多項成文法的「受約制特權」,規定凡報導關乎公眾利益的特定事宜,除非惡意誹謗,否則毋需為言詞負上法律責任,但適用範圍較窄。「雷諾茲特權」則不同,它涵蓋了任何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因而給傳媒開拓了很大的空間。至於報導內容是否關乎公眾利益,則交由法官裁決,但若有疑惑,則以傳媒的判斷為準,以確保傳媒能夠發揮監察的作用。

  然而,自一九九九年以來,英國傳媒並未因「雷諾茲特權」而得益,使用這個理由抗辯的官司,大多是敗訴收場,因為法院認為傳媒的手法未達要求。在「雷諾茲案」,上議院列舉了十項要素,供主審法官查找傳媒是否負責任:(一)報導中的指控有多嚴重?(二)是否涉及公眾應該關注的事項?(三)內容的來源;(四)核實的步驟;(四)內容是否具特殊性質?例如當局亦調查有關指控;(六)報導有否迫切性?(七)有否要求原告回應?但不是每項報導都有此必要;(八)報導有否包括原告的辯解?(九)報導用甚麼調子?提出疑問、呼籲當局調查,抑或將指控當作事實報導;(十)報導在甚麼情況下發表?除了這十項,主審法官還可以因應情況考慮其他因素。結果,這些要素變成了重重難關,令傳媒無法享有「雷諾茲特權」。二零零六年初,《每日電訊報》就被裁定有多項不足而敗訴,包括未向原告詳細求證、未讓原告足夠機會回應指控、將指控當作事實報導、報導沒有迫切性等等,最終要賠償一名國會議員十五萬英鎊。

真正落實「雷諾茲特權」

  《華爾街日報》使用「雷諾茲特權」抗辯時,亦遇上同類問題,包括公開美國和沙地阿拉伯的秘密協議,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保密的消息來源是否可信?《華爾街日報》不肯多等一天讓賈米勒回應,這種做法是否負責任?結果《華爾街日報》在一審時敗訴,要賠償賈米勒及其企業共四萬英鎊,上訴庭亦維持原判。

  不過,上議院的終審判決,卻出人意表。五位大法官一致認為,該篇報導符合兩個基本要求,即內容關乎公眾利益,手法是負責任的,因而裁定《華爾街日報》可享有「雷諾茲特權」。更重要的是,上議院重申「雷諾茲特權」的重要性,指其目的在於糾正誹謗法長久以來偏袒原告、不利傳媒的弊端。上議院並指示下級法院,當查找傳媒手法是否負責任時,態度要務實和彈性些,不要讓十項要素變成十道難關,這才能令到「雷諾茲特權」發揮功用。

  簡而言之,今次上議院的判決,使「雷諾茲特權」重見天日,傳媒今後用負責任的手法,報導公眾利益的事宜,尤其涉及調查內幕和揭露真相,不必再擔心日後遇上官司時,會因不願透露消息來源、無法證明誹謗屬實,而被判敗訴。至於由法官決定傳媒是否負責任,這能否保障新聞自由,仍有待觀察。

香港新聞界將受惠

  其實,香港法院已於二零零五年引入「雷諾茲特權」。《太陽報》刊登一名女士的投訴,指「匠心髮型」沒有兌現服務承諾,其後遭「匠心髮型」控告誹謗。當官司開審時,《太陽報》與該名女士失去聯絡,無法傳召她出庭作供。不過,法官裁定《太陽報》提出享有「受約制特權」、「有理可據」、「公允評論」這三個抗辯理由都成立,因此判「匠心髮型」敗訴。主審法官認為,依「雷諾茲案」確立的法律原則,已成為香港普通法的一部份,至於裁定《太陽報》可享有「雷諾茲特權」,是因為該篇報導旨在提醒消費者,這關乎公眾利益;而《太陽報》曾向該名女士詳細查詢事件的始末,複印了光顧「匠心髮型」的單據,替她拍了照片,顯示如何不滿意髮型效果,又要求「匠心髮型」回應投訴,才刊登該篇報導,這種做法是負責任的。

  「匠心髮型」不服判決,但上訴於二零零六年中被駁回。上訴法庭認為,《太陽報》的報導並無惡意,「只不過是履行傳媒的職責,以理性新聞從業員應有的標準,將一些不平或不公義的事件向社會披露」。綜觀英國和香港兩地的發展,由於「匠心髮型」案已接納「雷諾茲特權」,本文作者預計本港新聞界應可受惠於上議院今次的判決,這有助減輕誹謗法的寒蟬效應,今後不論是「投訴版」抑或「要聞版」記者,都可享有更大的報導空間。
相關文章 / Related Articles

活在後真相的信息戰年代

傅景華
2019-09-28

香港傳媒高層訪京團背後

呂秉權
2018-10-22

假新聞 Vs 新聞自由

彭家發
2017-04-13

美國傳媒參訪考察隨筆

陳易安
2016-08-10

Turkish Social Media and Its Impact on Democratization

Emrah Aydemir
Junhao Hong
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