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學人培訓計劃」──中港美三地司法制度考察後感

2007-03-15
法庭報導的其中一個用處是讓公眾認識法律。
美國的「全美法院與媒體研究中心」為法官和記者提供訓練和對話機會。
  二月廿六日,涉及警員徐步高的三宗案件的死因研訊正式開展,一大早扭開電視機,便見到電視台在東區裁判法院外「派駐重兵」,研訊未開始,新聞記者已經直播報導,介紹案件的背景資料,晚上各台的新聞節目更加用上特輯形式,鉅細無遺地報導第一天各證人的作供內容。相信此後的三十六天研訊期,除非有相當重大的事件,又或是作供內容沉悶無比,否則「徐步高案」應該會一直佔據電視新聞和報章的顯著位置。

  「徐步高案」無疑是迎合了人們好奇的心態,曲折離奇,耐人尋味,但除了故事的內容細節以外,對於死因研訊的程序、功能和目的,大家又會否感興趣呢?又或者可以這樣問:負責採訪的記者,事前對這些問題有多大認識?當大家追問那位警員是否覺得自己「好好彩」的時候,又有否考慮過在庭外尾隨不捨的追訪證人是否恰當呢?

提高記者報導法律問題的能力

  筆者在去年年底參加了由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主辦的「香港記者學人培訓計劃──中港美三地司法制度比較」課程,拜訪重慶和美國的法院、法官,其中一位隨團學人對於香港新聞系學生法庭新聞報導訓練不足,感到憂慮和無奈。的確,回想筆者讀書時,法庭新聞報導只是其中一科內的一個小環節,出來工作後,曾試過早一晚十時才被上司通知明早九時要去終審庭採訪,雖然挑燈夜讀硬啃了背景資料,卻仍然對於法庭程序和控辯雙方提出的法律理據似懂非懂,好不容易弄得一頭大汗才寫成一篇數百字的報導。

  美國在這方面的新聞訓練比香港優勝嗎?也不見得。在美國時,團員拜訪了《華盛頓郵報》,並和郵報的幾位法庭記者交流,席間問及他們有沒有曾受過法律訓練,結果除了一位以外,其他都沒有,那一位還是當記者以後才去讀有關的課程。那有經過在職訓練才去採訪法庭新聞嗎?都沒有,也是邊做邊學,只是由資深法庭記者講解一下,就要上陣了。不過,他們還是會讓記者先在初級法院採訪,積慮經驗,然後才負責高一級法院的新聞,採訪最高幾級法院的,一般都會是資深記者。
有見及此,美國有一些院校特別開辦一些供新聞記者就讀的法律課程,例如位於華盛頓的 Georgetown in University Law Centre 就會零七/零八學年開辦一個碩士課程,入讀學生必須要有最少兩年新聞工作經驗。學院開宗明義說明,這個課程不是讓你成為律師,而是提高記者準確和細緻報導法律問題的能力。

  這個課程有分全日制和兼讀制。當然,有多少的記者能夠在繁忙的工作中抽空去讀書,又是一個疑問。本港有不少同業會擠出時間進修,修讀法律課程的大不乏人,也有的畢業後會轉行去也,但這些法律課程都是全科訓練,不是針對新聞行業需要。為甚麼就不能為記者度身訂做呢?是因為市場不夠大,不能吸引院校去辦?還是預計辦了以後沒有記者會有空去讀呢?

  與其事後惡補,位於重慶的西南政法大學新聞系則一開始就以法制新聞為焦點。學生主修新聞學,輔修法學,畢業時可以獲得文學學士或碩士和法學學士或碩士兩個學位。內地的新聞理論向來重視教化功能,西南政法大學的學生也曾向筆者強調,他們跑法制新聞的,最重要是令讀者認識法律,了解法例內容、刑法的規限、犯罪後的懲處,反而案件中間的曲折離奇故事,不是他們的焦點。

  故事味濃的報導人人愛看,艱澀枯燥的法律名詞只會「趕客」,那位西南政法大學學生所強調的當然不會合香港讀者的胃口,過於強調教化功能也和香港的新聞觀大大不同,但我們又能否兩者兼顧,既有故事,又能道出當中涉及的法理呢?就如「徐步高案」,三十七日的研訊期後,讀者和觀眾除了知道事發經過外,還會否知道死因庭的功能和裁決的意義?

新聞媒介與法庭的關係

  今次「中港美三地司法制度比較」課程所觸及的,還有新聞媒介與法庭的關係。香港由於跟隨英國制度,對於法庭新聞的採訪報導規限甚嚴,例如只能報導公開聆訊內各方的發言內容(但也有部份內容是不能報導的),相對而言,美國的同行則自由得多,除了可以對案件加以評論,更可以翻閱法庭文件,如果法官下令把某些文件封印(seal),記者更可以通過法庭程序,推翻法官的決定。但過猶不及,今次的課程顧問不止一次說過,媒介在報導法庭新聞並非時時準確,往往只集中在最刺激最煽情的部份,甚至有所誇大,美國和香港皆有此現象,前美式足球員辛普森(O.J. Simpson)被控殺妻及其男友一案就是一個好例子,這件案亦令美國新聞界與法庭關係緊張,而美國同業也不排除過了火位的評論可能影響到判決的結果。

  如果說法庭報導的其中一個功能是讓人認識法律,令人看見公義得以伸張,那傳媒的準確報導就事關重要。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首席法官茱迪.凱伊(Chief Judge Judith S. Kaye)曾經高呼要有「更全面,更了解,更平衡的法庭報導」(more complete, more informed, more balanced coverage of courts),就是在這個背景下,全美法院與媒體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Courts and Media)成立,為法官和記者提供訓練和對話機會,使法官和法庭人員知道如何處理和媒介的關係,及使記者更了解法庭運作。中心曾經請記者和法官在模擬法庭內互調身份,上演模擬聆訊,換上記者角色的法官在公眾席上高叫「可否大聲些?聽不到你的說話」,換上法官角色的記者則回應「噢,我們常常都是如此,你現在知道了嗎?」記者聽不清審訊各方內容,又如何寫得出一篇準確報導呢?這個事例說明,要提高法庭新聞的準繩度,除了是記者的責任外,法庭和法官也可以助一把。我們在三藩市拜訪的兩名華裔法官Lilian Sing和Julie Tang說,她們有需要時都會向媒介解釋一些法庭程序問題。

  雖然筆者不是專跑法庭線的,但也希望多汲取這方面的知識,而且,若能透過法庭報導增加市民對法律制度的認識,終究是好事。因此,不禁想,要加強法庭新聞報導的訓練,除了院校可以在課程設計上加大力度,或開辦讓在職記者修讀的課程外,我們的法院又能否借鑑美國經驗,加強與媒介的聯繫,或舉辦座談會與媒介交流,甚至借出法院,進行模擬聆訊,了解對方的困難和關注呢?

  畢竟準確的報導對各方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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