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劉曉波獲獎說起

2010-10-14

  10月8日,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將2010年度和平獎頒發給中國異見人士、《零八憲章》起草者劉曉波,成為香港多數報紙頭條新聞,轟動一時。各界人士都認為劉曉波榮獲諾貝爾和平獎,意義重大,對中國大陸自由民主運動,特別是對促進中共言論出版自由,將有更大影響。

  據諾貝爾委員會的決定,授給和平獎予劉曉波,是「表揚他長期以來在中國用非暴力方式爭取基本人權」的功績,這也是諾貝爾獎設立這個近百年歷史的獎項的「遺願」,也是作為第一位中國公民獲獎的劉曉波,實至名歸,獎有應得。

  劉曉波之殊榮,並非倖致。他作為一個有良心、有抱負、有承擔的知識份子,八九「六四」民運開始,就放棄在外國講學,及時返回北京直接參與天安門四君子絕食,支援學生民主運動,從此不顧個人安危、家庭生活,先後被通緝、坐牢,繼續參與維權運動,寫作文章批評政府,維護言論新聞自由,直至起草《零八憲章》,要求修改憲法,保障人權民主,並且獲得國內300多位學者專家,各界名人簽署支援。最後,當局羅織罪名,搜出過去六篇舊作做為證據,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判處劉曉波十一年徒刑。

  把劉曉波關進牢獄,反而激發更大的民運抗爭。劉曉波的判決,僅以六篇舊作為所謂證據,從法理觀點分析,完全是屬於思想言論,並未涉及暴力行為,也從未觸及「明顯和現存的危險」原則,純粹是「思想言論」問題;這方面,中國刑法也白紙黑字規定思想言論無罪,只有把思想言論化為具體行動才有罪。劉曉波的判決,完全是「以言入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另外,從諾貝爾委員會的決議詞句「表揚他長久以來在中國用非暴力方式爭取基本人權」看來,肯定他是「用非暴力方式」爭取基本人權。倘若劉曉波是在六篇文章中曾用「暴力行動」煽動顛覆,諾貝爾委員會也不致於授他以和平獎,否則不是違反諾貝爾的遺願!

  無論如果,中共司法當局赤裸裸地以言入罪,把劉曉波投入監獄,在國內外人民眼前扼殺「言論自由」,好睬,公道自在人心;歷史悠久,地位崇高,影響國際的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將最高榮譽的諾貝爾和平獎,頒發給劉曉波,終於給他一貫以非暴力方式爭取言論自由,爭取基本人權的功績予表揚肯定,為後世建立表率。

闡述「言論自由」
  說及「言論自由」,筆者在9月5日應邀參加香港電台《城市論壇》30周年慶典,並出席當日舉行的《城市論壇》所舉行的同是言論自由的講座,有四名嘉賓劉夢熊、麥燕庭、劉銳紹及陳健民參加,討論非常熱烈,電視已有直播,此處不贅。

  討論「言論自由」,茲事體大,十分抽象。

  筆者認為,必須從細節上面展開對言論自由的論述,才能觸及核心和全面。有道是,魔鬼在細節裡。具體來說,筆者認為,必須從下列三方面闡述言論自由,始可有個正面的認識。

  一、人人有自由發言權;
  二、新聞自由報導權;
  三、政府權力應受制約。

  人們往往誤解前面兩個細節,擔心其自由發言權和自由報導權是「絕對自由」,不受限制,什麼都可以亂談,整天喊打喊殺,天下就大亂了。

  無論是法西斯主義專制獨裁政權,包括前蘇聯史達林共產政權,或者今日最民主自由的美國,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絕對自由」。因此,一談到言論自由,往往被套上「絕對自由」的悖論,一槍扼殺。

既然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的言論自由」,筆者認為,各國對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問題就在於這種限制合理不合理。絕大多數公眾是否可接受,是否符合民主原則,是否符合世界潮流、普世價值,符合聯合國人權公約原則的。不過,香港在這方面還得迎頭趕上去。

  至於第三項有關政府權力限制問題,近年來已成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長期爭論和鬥爭的主題,其中也有一個最大誤解,以為江山是老子我打下的,寶座應該由我坐;或者百姓既然選舉我執政、統治國家,我的權力最大。中國人所說的父母官嚒,天下無不是父母,政府權力大過天,任所欲為,老百姓不能說「不」,說「不」就是叛亂顛覆,就是反中亂港,該槍斃,當然這是錯誤的。

  港人明白,政府權力不能無限制,因此民主國家的政府都稱為「有限政府」,意即權力要受到限制。政府權力往往過大,甚至濫用權力,所以學者專家都極力主張,要將權力太大的政府「關進籠子裡去」。政府官員權力越大,越容易產生腐敗,正如英國勳爵阿克頓所說: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

「有限政府」以憲法治國
  我們談論言論自由為什麼牽延到政府權力的限制呢?因為人民沒有發言權、言論不自由、新聞報導不自由,都是受到政府不合理的限制和干涉。我們的憲法和基本法,都白紙黑字地規定言論自由和新聞報導自由(當然不是絕對的自由),只因政府超越權力,濫用權力,對一切批評政府或官員的言論,對揭發暴露政府腐敗或黑暗弊端的新聞,對一切不願意傾聽的老百姓的聲音信息,就濫用權力打壓限制憲法和基本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因此,要有言論自由,先要有百姓自由發言權,其次要有新聞自由報導權,而最重要的是政府管制言論、管制新聞自由的權力要有限制。限制在憲法和基本法所允許的範圍內。

  有限政府是一個現代憲政名詞。憲政也是近代第一個美國憲法誕生之後才形成的完美政治制度,乃指以憲法治國的意思。因此,有限政府是指一個政府自身在規模、取態、權力和行為方式上都受憲法和法律的制約。根據立憲政府的根本思想、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所賦予的,政府的權力如果漫無邊際放縱擴展,就會產生腐敗。因此,限制政府權力是憲政體制的核心任務。

  憲政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權力並只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這一切又受制於法治。憲政的基本問題就是立憲和限制的問題。因此,人們有一個誤解,以為憲法所關注的是政府能做什麼,但實際上,憲法所關注的應是政府不能做什麼。不論一個政府的組織形成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權力。

  控制政府無疑必要有其他防備方法,也即是有一套配套機制。這套配套機制,就是憲政的另一個重要內容,簡言之,就是分權制衡機制,也就是三權分立問題。

  三權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特別是,司法機關有權對立法、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公正的審查,也即是憲法上的違憲審查制度,香港稱為「司法覆核」,才能達到徹底制約政府權力的目的。劉曉波獲獎影響深遠,終將促進中國言論自由,開放報禁,有期可待。至於有關三權分立問題,涉及法治和司法獨立問題,茲事體大,容後有機會才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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