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立又廢,狀似兒戲:美國互聯網立法的反省

2001-07-15

  自由是追尋知識與幸福的必要條件,言論自由更是一切自由之本;因此,言論自由在開放社會裡有至高無上的價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毫不含糊地申述「國會不得制訂法例限制言論自由」,立國二百多年,無數「極端」的言論,包括焚燒國旗、破壞徵兵証,鼓吹反政府等,皆基於言者無罪的原則,受到憲法保護。當然,言論不能全無限制,通常,限制言論的原則有兩個:其一,該等言論會否造成「明顯及即時的傷害」(Clearand Present Danger),例如,「在擠迫的戲院裡假喊火警」就是最經典及最經常被引述的比喻;其二,該等言論有否侵害弱小者的權利,例如,立法限制兒童接觸淫穢及不雅資訊,就是基於兒童心智並未成熟,容易受到誤導而作出。

新媒體帶來新問題

  在過去二百多年,美國經歷無數法庭案例,已經清楚確立了一套完整的原則及行之有效的機制,來處理個別言論應否受到限制。但是,新媒體帶來新問題,在美國,互聯網深入民間,已經成為每一個學童必須的學習工具及親密的伴侶。由於是新生事物,所以並無規管機制,在百花齊放的局面之下,自然出現良莠不齊的現象,不良的資訊靜悄悄跑到大眾眼前,比以前更無孔不入地影響年青一代,令到老師及家長大為頭痛,紛紛要求管制。但是,美國社會習慣開放,要對言論進行監管,簡直不可思議,因而爭議再起,以往激烈的辯論又再重演。不過,結局是否一樣,有待歷史明證。

  五年前,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國會經過激烈辯論之後,終於通過美國第一條針對互聯網的法例:《通訊標準條例》(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並由總統克林頓簽署生效。法例規定:任何人在電腦網絡裡向十八歲以下人士發放或展示不雅或明顯令人不安的資訊,可被判入獄最高兩年及罰款二萬五千美元(約港幣二十萬元)。但是,法例生效當日,無數專業及壓力團體束勢待發,以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及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為首的聯盟,不單口誅筆伐,還入稟法院,控告政府違反憲法,侵害言論自由。

收窄言論空間違反憲法

  同年六月十一日,賓夕法尼亞州東區法院完成初審,三位法官一致裁定《通訊標準條例》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頒佈禁制令,令法例暫停執行。法官Dalzell是三位主審官之一,他在判詞中指出,在保障弱小者方面,美國憲法只容許國會制訂法例禁制兒童猥褻物品及硬性猥褻物品等等淫穢資訊,而且禁制的範圍必須是狹窄及清晰(narrow and well-understood);但是《通訊標準條例》所針對的「不雅」及「明顯令人不安」,太過含糊,而且包含太廣,易被濫用,因此,法官都「毫不猶疑」地裁定民間團體得直,凍結法例。

  眾所周知,互聯網的世界無邊無際,並無有效的工具去確認接收者的年齡;因此,發放人為了符合法例中「十八歲以下」的要求,必定會小心翼翼,甚至傾向保守,將一些甚有價卻有可能引起不安的資訊刪除,例如,有關安全性行為或醫學手術的照片,就有可能首當其衝。換句話說,《通訊標準條例》收窄了言論空間,因而被裁定違憲。

  一年後,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認地區法院的裁決,《通訊標準條例》正式被廢除,其中有關「明顯令人不安」條文,更被九比零一致否決。由始至終,《通訊標準條例》在通過後完全未曾執行,就已經壽終正寢。這也是互聯網法例第一次在最高級的法庭進行憲法層面的審查。不過,事情並未了結,故事還未說完,最高法院的判詞還留下一條尾巴,主理審判的法官指出國會有責任保障兒童免於不雅資訊的騷擾,並應提供指引考慮將來立法。

強制安裝過濾軟件遭挑戰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國會再通過法例,要求全美接受公費資助並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各大小圖書館,必須安裝過濾軟件,確保兒童避開不良資訊,這條法例名為《兒童互聯網保護條例》(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近年,「數碼分化」(Digital Divide)的問題被提到議事日程上,財富分配的兩極化開始在資訊世界出現,經濟上的貧者,在掌握資訊方面也是貧者。因此,美國政府大量增加撥款,資助全國各大小圖書館,安裝各種電腦設施,務求令到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學習使用電腦,接觸互聯網世界。因此,《兒童互聯網保護條例》的影響更為廣泛,深入至全國每一個角落,因為美國大大小小的圖書館,總數比麥當奴快餐店還多。

  四日之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宣佈再次透過法律途徑,挑戰此項法例。美國圖書館協會隨即加入戰團,也準備入稟法院,要求頒發禁制令,凍結法例。他們聲稱法例違反憲法,收窄市民在圖書館內能夠接收到的資訊,違反憲法第一條正案。一場法律大戰如箭在弦。


美國圖書協會籌款控告政府。

  過濾軟件是否有效,一直備受質疑,聯邦政府轄下一個委員會曾經進行研究,在法庭作證時,也承認現時的技術未能有效令兒童遠離不良資訊,安裝了過濾軟件,只會製造了假象,錯誤地令父母放心。反對立法的組織更引述調查,指出:「每五個不良網站,就有一個無法被過濾軟件阻截,過濾軟件只會搜尋關鍵字,而不是去判斷甚麼是不良的內容。」是否安裝過濾軟件,安裝甚麼軟件,應該由圖書館理員根據使用者的需要來作出專業的決定,而不應「一刀切」強制所有電腦都安裝過濾軟件,將本應是家長、老師的責任,交給國家去釐行。這就是反對者的論據。

  在美國的開放傳統下,《兒童互聯網保護條例》會否像上一次一樣未經引用就被廢除,仍是未知之數。今次正反雙方所持論據不相伯仲,未到最後一刻,未知鹿死誰手。

民意並非至高無上

  回顧過去兩次規管互聯網的立法過程,又立又廢,狀似兒戲,其實反映了三權分立的立法精神。法例雖然經由普選授權的國會通過,也非一勞永逸;若社會上出現異議,少數群體仍可透過司法渠道申訴,最後由最高法院定奪,審查法例有否違反更高的憲法原則。這個過程反映民意並非至高無上,理性分析仍有地位。若民意橫流,會出現暴民政治,與獨裁者的絕對權力毫無分別,同樣會製造社會災難。今次的立法充份說明選舉機制越有效地反映民意,其所制訂法例會越趨保守,因為大多數人都傾向維持現狀,保衛眼前利益。互聯網法例能夠在國會通過,反映社會上有強烈需求;幸好法院扮演了制衡角色,保護了少數人的意見,更彰顯了憲法精神的更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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