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書@20220129】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教授 陳高凌
2022-01-29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教授陳高凌——希望政府盡快建立強制舉報虐兒機制

*標題由編輯所加

童樂居的小朋友:  

對於近期發生的童樂居虐兒事件,我感到很憤慨,亦感到很憂心。 你們安全嗎?你們是否感到惶恐無助?警方成立了專案小隊翻看童樂居的閉路電視片段,涉案人作出了拘捕。案件被發現受到虐待的小朋友們已經送院檢查,還有未被發現的嗎?警方在翻查的閉路電視片段中,發現虐兒事件逾百次,包括掌摑、打頭、將兒童推擲向牆面等,你們有目睹這些事件嗎? 我一直研究兒童受到虐待的問題,兒童目睹暴力所遭受到的創傷 ,絕對不亞於直接受到虐待。被信賴的師長和照顧者虐待,對心靈的傷害更深。我對涉案的幼兒工作者予以最嚴厲的譴責,對監管不力的機構感到極度失望。作為香港社會的一分子,我們欠你們一個交代。   

這次事件牽涉多名施虐者和受害兒童,絕對不是個別事件。施暴時,有其他員工在場嗎?若閉路電視可以拍攝影到,相信虐待事件並非只在洗手間或需要保障私隱的隱閉地方發生,想必會有其他員工在場,他們有何反應?若有人制止並上報機構管理層,甚或報警,相信已一早發現事件。今次事件曝光,全靠街坊目睹事發經過,立即通知機構,才能揭發惡行。若普通市民都會有反應,那麼其他員工是全不知情、玩忽職守、還是包庇呢?這些員工袖手旁觀,除了有違道德操守,應否承擔法律責任呢?  我們現有的法律足夠懲治這些施虐者和䄂手旁觀者,並保護孩子嗎?  

事實上,現時有法可依,但亦有不足之處。  

首先,施虐者固然可惡,破壊了社會對兒童保護工作者的信任。涉案者被捕,等待法庭審理。那麼有關機構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童樂居的住宿兒童,須經社會福利署、醫務社會工作部或非政府機構的社工介紹,向社會福利署「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中央轉介系統」提出申請。需要住宿的兒童,都是因為原本的家庭未能提供照顧,有些是家庭暴力、孩子被虐待,有些是父母離異、去世或因犯法而在獄中。種種原因都對這些兒童造成了傷害。因此,將缺乏照顧和保護的孩子,交給期望能保護他們的機構,而這些機構亦承諾並承擔照顧和保護的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   -- 任何對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  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即屬罪行。

機構理應承擔照顧和保護兒童的責任,童樂居衆多兒童工作者施虐,證明機構管治失效,縱容了虐兒事件,疏忽照顧,未能保護兒童,難辭其咎。機構縱然成立了調查委員會,亦不能逃脱責任,警方應擴大調查範圍至香港保護兒童會其他服務單位,確切的調查是否有其他虐兒事件未被發現。政府應委任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主動調查有關機構,從員工操守、培訓質素、管治效能,以致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管方面查找不足,儘快改善。 

至於袖手旁觀者,現有法例未必能針對處理。在2018年5歲女童「臨臨」被虐待致死事件中,有關學校知悉事件但沒有即時舉報。經過「臨臨」事件之後,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9年建議增設「沒有保護罪」,若照顧者無採取步驟保護兒童,引致兒童死亡或嚴重傷害,可被追究刑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地均有針對教師、社工、醫護人員等相關專業設強制舉報機制,若發現懷疑虐兒個案,必須舉報,一旦被發現漏報,需視乎是疏忽或蓄意,最嚴重可吊銷專業資格。有些相關的專業人士對被監管有保留,但事實上,現時教師發現學生在校內藏毒,知情不報亦有刑事責任。我認為若本港有類似強制舉報機制,將有助於及早發現虐兒個案,防止同類悲劇。政府最近表示擬建立強制舉報虐兒機制  -- 「沒有保護罪 」,保護16歲以下的兒童,社工、教師、醫生、護士等指定專業人士將納入強制舉報名單,可惜立法工作進度緩慢,還要等諮詢,到2023年上半年才提交草案。有關當局宜加快推展工作。 

當然,單靠立法並不足夠,但當有清晰的法律,社會大眾及有關的專業人員便有清晰的標準和界綫,配合專業培訓和公眾教育,便有多些團體和街坊,關注兒童的保護和福祉。 香港早在1994年就已簽署並實施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承諾制訂政策和措施保護兒童,免受暴力傷害,享有發展的權利。可惜的是,香港仍未有立法禁止家長體罰,仍然不斷有孩子受到嚴重的傷害,近年的「臨臨」被虐待致死事件,到近期的集體兒童工作者虐兒事件,無日無之,不見盡頭! 

童樂居的小朋友們,我們未有做好預防的工作,保護你們免受傷害,我們必須加倍努力,希望你們不再遇上這些創傷,我衷心希望對兒童的暴力止於此,讓你們可以在安全、信任的環境下成長! 

 

 

陳高凌教授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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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陳顥之、張鳳萍
編導:陳顥之、張鳳萍
監製:林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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