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球網絡社會發生大地震。英國《衛報》及美國《華盛頓郵報》於年中公開披露美國多個情報部門包括美國國土安全局(NSA)、中央情報局(CIA)、聯邦調查局(FBI)等多年來在全球廣泛地秘密進行代號稱為「稜鏡行動」的大規模「竊聽」工作。這些特工機構在網民毫不知情之下不斷收集他們在網上的資訊,報告亦指出「谷歌」、「雅虎」、「臉書」等互聯網巨擎於過往六年自願「大開中門」與美國政府全面配合,提供所需的客戶資料。「稜鏡行動」令人提心吊膽,一直以來以維護網絡安全、言論自由,並以「國際警察」自居的美國政府,一夜之間被傳媒揭發竟然是知法犯法的「網絡大盜」。全球網民怨聲載道,感覺多年來一直被蒙在鼓裡,在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被美國政府長期剝削網絡自由。
事件的主角前中央情報局僱員(「洩密者」)斯諾登(Edward Snowden)逃離美國後陸續「爆料」,越爆越激烈,牽連甚廣,原來多個國家的官、產、學機構都成為美國的「竊聽」目標。由於斯諾登首站在香港落腳,香港頓時成為世界新聞的焦點。在斯諾登提供《衛報》的機密文件中,仔細地描述「稜鏡行動」的安排。計劃始於2007年,「微軟」是第一家参與行動的公司,之後多間美國國際互聯網巨擎陸續加入,直到今天參與之公司已有九家之多。值得注意的是Skype提供的情報在2012年增長了248%,而「臉書」和「谷歌」分別為131%及63%。
「稜鏡行動」全球「竊聽」
據斯諾登所提供的情報,美國國家安全局現時在全世界共有61,000個行動點,而單在2013年三月已從互聯網上收集了970億條數據之多。無獨有偶,參與「稜鏡行動」之互聯網企業的商務模式都同樣建基於利用廉價甚至乎免費的通訊服務去凝聚客戶,從而組織起龐大的營銷網絡,然後進行網上推銷。由於價格廉宜,服務在全球吸引了不少用戶尤其是年青人及學生的青睞,例如「臉書」用戶已多達15億,又例如「谷歌」電郵戶囗人數已高達5億。「稜鏡門」事件「踢爆」了這些已深入民心的公司與美國政府之間「官商勾結」,嚴重侵犯客戶私隱權,出賣了網民。相信網民日後在選擇網絡服務時定必會三思而後行,不會只顧貪圖小便宜,而罔顧網絡安全的風險。
斯諾登指出除了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既存資料(stored information)之外,即時通訊(live communication)設施亦是美國政府進行深度情報收集及分析的目標。針對這兩種不同渠道,情報局所採用的資訊獲取手段並不一樣。前者採用間接式,網絡間諜透過中介資訊服務商獲取資料,而後者是直接式,間諜直接從通訊管道中「竊聽」。然而,兩者殊途同歸,網民的資料都會在不知情下被盜用。因此,事件亦解釋了為甚麼2012年十月美國衆議院無理地嚴厲指摘中國通訊公司「華為」及「中興」,批評它們的產品危害國土安全,並呼籲市民停止使用。以「稜鏡行動」為鑑,美國政府顯然是「賊喊捉賊」,原來抵制中國通訊產品的箇中原因是為了避免中國政府「以其人之道,還自其人之身」,暗中盜取美國國民的資料。
美傳媒助掩飾惡行
事件發生後美國政府一直不斷地轉移普羅大眾的視線,引導傳媒把焦點集中在斯諾登出賣國家機密,甚至是叛國的罪行上,並要求臨時收容他的政府(包括香港及莫斯科)馬上把他遣返美國受審。美方更強調斯諾登早被中國收買,指摘他是中方間諜。但若然美國政府並無犯錯,又怎會有人「爆料」呢?網民的反應又怎會如此激動呢?
事實上美國政府被揭發盜取個入資訊已不止一次,不久之前,情報部門已被發現透過電訊商長期進行公眾竊聽。美國政府為事件辯護,解釋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反恐,該些行為是在所難免的,而目標只是針對外國人士。這解釋顯然又一次反映出美國政府的雙重標準,言下之意人權在美國本土只適用於美國公民,並非他們一直向世界宣傳的普世價值,應該不論種族一視同仁。難道外國人的私隱權比不上美國人,而不值得被尊重嗎?美國政府一直鍥而不捨在網絡安全問題上公開批評其他國家(包括中國、伊朗等國家在內),直指他們是網絡侵略者、網上間諜。諷刺的是美國其身不正,又怎有資格去投訴他人呢?
根據香港政府所建議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六項保障個人資料原則》,基本上任何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允許而被使用(包括獲取、轉讓、刪改、處理等)是侵權行為。因此,事件中美國政府與提供客戶資料的通訊及互聯網巨擎狼狽為奸,這難免構成無形的網絡白色恐怖,嚴重影響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他們必須互相承擔錯誤,共同努力維持網絡安全。
事實上,中國與美國雙方在保障網絡私隱方面各自犯錯,實在不應「五十步笑百步」,互相指摘。不過,「稜鏡行動」事件反映出美國傳媒文化比中方的較文明。事件中,《華盛頓郵報》不畏強權,狠狠「踢爆」政府之不當,明顯體現傳媒「第四權」監察政府的功能。相反地中國報章往往只是中央政府的喉舌,充當宣傳平台的功能而已。理論上任何缺乏第三者監察的管理層難會有進步,政府當然也不應例外。
裁決欠獨立損司法精神
過年前,美國紐約聯邦地區法院裁定NSA進行電話竊聽屬合法行為,然而這決定卻與較早前華盛頓地區聯邦法院的裁決剛好相反。筆者認為這倆截然不同的結論並非偶然,紐約是911襲擊的重災區,在曾經被蛇咬痛過的陰影之下,他們支持反恐的決定當然不足為奇。
紐約聯邦法官指出NSA有關行為可有效偵察及預防恐怖份子的襲擊,並認為只有進行大規模電子媒介監聽行動,國家反恐計劃才能成功。他更重新強調若然政府十二年前能加強竊聽工作,911慘劇便可以避免,挽回三千人的性命。儘管這樣做會牽涉到政府大量獲取普羅大眾市民的通訊記錄,而大部份資料是用不著的,但法官認為由於NSA事前無法簡單地辨別誰是恐怖份子,因此這舉措確實是迫不得已。在考慮到國家安全的大前題,社會應該盡量去承擔竊聽所引發的反後果。
斯諾登早前在俄羅斯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指出美國情報局在「稜鏡行動」中權力過大,沒有適當監管。若然國際社會坐視不理,竊聽情況定必每況愈下,令全球各國受損。這信息發布後不到兩天,紐約聯邦法官便站出來為美國政府辯護。看來紐約聯邦法院的判決是衝著斯諾登而來,並非巧合。如此這般,美國施法制度的獨立性似乎已名存實亡,任由聯邦政府在背後操控。
斯諾登所言非虛,德國《明鏡》周刊披露美國一直以來以反恐為借口無所不用其極,不惜利用各種方法進行全球竊聽,除了透過電話及其他通訊媒介盜竊以外,又大規模在美國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設備,例如電腦、記憶體、路由器等裝置偷聽器,把各國目標人物(如政要)的資料適時傳送到國家情報局。恐怕今次美國「水洗難清」,如果華府希望借今次紐約的裁決去掩飾自己的錯失,這想法似乎「有點天真」(a little bit naive)。
換個角度,從法律通識而論,眾所周知「正義女神」為法律基礎的公正道德的象徵,她蒙著眼代表司法者應無視被告的背景(如權力、地位等),因此今次紐約聯邦法官考慮到美國政府(被告)反恐的需求,作出此判決違背了「正義女神」的精神。法官也在判詞中指出若然國家沒有利用竊聽進行反恐,便會導致美國社會陷入恐慌。但司法絕對不應以後果主導,反之應該嚴格地按本子(已制定的法律條款)辦事,不然的話便破壞司法的獨立性。
結論
總而言之,雖然維護國土安全理直氣壯,但問題是美國政府「只准州官放火,而不准百姓點燈」。筆者希望全球36億網民不要上美國傳媒及聯邦法院當,堅持要美國政府公開道歉及交待「稜鏡行動」的所作所為。
最後,「稜鏡門」事件不禁令筆者聯想起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諷刺極權主意社會的名著《1984》。試想想,我們願意被「大阿哥」(Big Brother)每天都監察著嗎?!
事件的主角前中央情報局僱員(「洩密者」)斯諾登(Edward Snowden)逃離美國後陸續「爆料」,越爆越激烈,牽連甚廣,原來多個國家的官、產、學機構都成為美國的「竊聽」目標。由於斯諾登首站在香港落腳,香港頓時成為世界新聞的焦點。在斯諾登提供《衛報》的機密文件中,仔細地描述「稜鏡行動」的安排。計劃始於2007年,「微軟」是第一家参與行動的公司,之後多間美國國際互聯網巨擎陸續加入,直到今天參與之公司已有九家之多。值得注意的是Skype提供的情報在2012年增長了248%,而「臉書」和「谷歌」分別為131%及63%。
「稜鏡行動」全球「竊聽」
據斯諾登所提供的情報,美國國家安全局現時在全世界共有61,000個行動點,而單在2013年三月已從互聯網上收集了970億條數據之多。無獨有偶,參與「稜鏡行動」之互聯網企業的商務模式都同樣建基於利用廉價甚至乎免費的通訊服務去凝聚客戶,從而組織起龐大的營銷網絡,然後進行網上推銷。由於價格廉宜,服務在全球吸引了不少用戶尤其是年青人及學生的青睞,例如「臉書」用戶已多達15億,又例如「谷歌」電郵戶囗人數已高達5億。「稜鏡門」事件「踢爆」了這些已深入民心的公司與美國政府之間「官商勾結」,嚴重侵犯客戶私隱權,出賣了網民。相信網民日後在選擇網絡服務時定必會三思而後行,不會只顧貪圖小便宜,而罔顧網絡安全的風險。
斯諾登指出除了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既存資料(stored information)之外,即時通訊(live communication)設施亦是美國政府進行深度情報收集及分析的目標。針對這兩種不同渠道,情報局所採用的資訊獲取手段並不一樣。前者採用間接式,網絡間諜透過中介資訊服務商獲取資料,而後者是直接式,間諜直接從通訊管道中「竊聽」。然而,兩者殊途同歸,網民的資料都會在不知情下被盜用。因此,事件亦解釋了為甚麼2012年十月美國衆議院無理地嚴厲指摘中國通訊公司「華為」及「中興」,批評它們的產品危害國土安全,並呼籲市民停止使用。以「稜鏡行動」為鑑,美國政府顯然是「賊喊捉賊」,原來抵制中國通訊產品的箇中原因是為了避免中國政府「以其人之道,還自其人之身」,暗中盜取美國國民的資料。
美傳媒助掩飾惡行
事件發生後美國政府一直不斷地轉移普羅大眾的視線,引導傳媒把焦點集中在斯諾登出賣國家機密,甚至是叛國的罪行上,並要求臨時收容他的政府(包括香港及莫斯科)馬上把他遣返美國受審。美方更強調斯諾登早被中國收買,指摘他是中方間諜。但若然美國政府並無犯錯,又怎會有人「爆料」呢?網民的反應又怎會如此激動呢?
事實上美國政府被揭發盜取個入資訊已不止一次,不久之前,情報部門已被發現透過電訊商長期進行公眾竊聽。美國政府為事件辯護,解釋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反恐,該些行為是在所難免的,而目標只是針對外國人士。這解釋顯然又一次反映出美國政府的雙重標準,言下之意人權在美國本土只適用於美國公民,並非他們一直向世界宣傳的普世價值,應該不論種族一視同仁。難道外國人的私隱權比不上美國人,而不值得被尊重嗎?美國政府一直鍥而不捨在網絡安全問題上公開批評其他國家(包括中國、伊朗等國家在內),直指他們是網絡侵略者、網上間諜。諷刺的是美國其身不正,又怎有資格去投訴他人呢?
根據香港政府所建議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六項保障個人資料原則》,基本上任何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允許而被使用(包括獲取、轉讓、刪改、處理等)是侵權行為。因此,事件中美國政府與提供客戶資料的通訊及互聯網巨擎狼狽為奸,這難免構成無形的網絡白色恐怖,嚴重影響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他們必須互相承擔錯誤,共同努力維持網絡安全。
事實上,中國與美國雙方在保障網絡私隱方面各自犯錯,實在不應「五十步笑百步」,互相指摘。不過,「稜鏡行動」事件反映出美國傳媒文化比中方的較文明。事件中,《華盛頓郵報》不畏強權,狠狠「踢爆」政府之不當,明顯體現傳媒「第四權」監察政府的功能。相反地中國報章往往只是中央政府的喉舌,充當宣傳平台的功能而已。理論上任何缺乏第三者監察的管理層難會有進步,政府當然也不應例外。
裁決欠獨立損司法精神
過年前,美國紐約聯邦地區法院裁定NSA進行電話竊聽屬合法行為,然而這決定卻與較早前華盛頓地區聯邦法院的裁決剛好相反。筆者認為這倆截然不同的結論並非偶然,紐約是911襲擊的重災區,在曾經被蛇咬痛過的陰影之下,他們支持反恐的決定當然不足為奇。
紐約聯邦法官指出NSA有關行為可有效偵察及預防恐怖份子的襲擊,並認為只有進行大規模電子媒介監聽行動,國家反恐計劃才能成功。他更重新強調若然政府十二年前能加強竊聽工作,911慘劇便可以避免,挽回三千人的性命。儘管這樣做會牽涉到政府大量獲取普羅大眾市民的通訊記錄,而大部份資料是用不著的,但法官認為由於NSA事前無法簡單地辨別誰是恐怖份子,因此這舉措確實是迫不得已。在考慮到國家安全的大前題,社會應該盡量去承擔竊聽所引發的反後果。
斯諾登早前在俄羅斯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指出美國情報局在「稜鏡行動」中權力過大,沒有適當監管。若然國際社會坐視不理,竊聽情況定必每況愈下,令全球各國受損。這信息發布後不到兩天,紐約聯邦法官便站出來為美國政府辯護。看來紐約聯邦法院的判決是衝著斯諾登而來,並非巧合。如此這般,美國施法制度的獨立性似乎已名存實亡,任由聯邦政府在背後操控。
斯諾登所言非虛,德國《明鏡》周刊披露美國一直以來以反恐為借口無所不用其極,不惜利用各種方法進行全球竊聽,除了透過電話及其他通訊媒介盜竊以外,又大規模在美國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設備,例如電腦、記憶體、路由器等裝置偷聽器,把各國目標人物(如政要)的資料適時傳送到國家情報局。恐怕今次美國「水洗難清」,如果華府希望借今次紐約的裁決去掩飾自己的錯失,這想法似乎「有點天真」(a little bit naive)。
換個角度,從法律通識而論,眾所周知「正義女神」為法律基礎的公正道德的象徵,她蒙著眼代表司法者應無視被告的背景(如權力、地位等),因此今次紐約聯邦法官考慮到美國政府(被告)反恐的需求,作出此判決違背了「正義女神」的精神。法官也在判詞中指出若然國家沒有利用竊聽進行反恐,便會導致美國社會陷入恐慌。但司法絕對不應以後果主導,反之應該嚴格地按本子(已制定的法律條款)辦事,不然的話便破壞司法的獨立性。
結論
總而言之,雖然維護國土安全理直氣壯,但問題是美國政府「只准州官放火,而不准百姓點燈」。筆者希望全球36億網民不要上美國傳媒及聯邦法院當,堅持要美國政府公開道歉及交待「稜鏡行動」的所作所為。
最後,「稜鏡門」事件不禁令筆者聯想起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諷刺極權主意社會的名著《1984》。試想想,我們願意被「大阿哥」(Big Brother)每天都監察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