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僵化套用傳統法制於互聯網上

2001-06-15

  五月十六日各大傳媒報導一位十四歲的男童涉嫌在互聯網上發放MP3歌曲被捕,說甚麼「利用最新科技犯案和逃避偵查」。其實所謂「動態IP」,只不過是一般家用寬頻服務最常見和廉宜的技術,卻被描繪成為高科技的犯案手法。這些報導反映了傳媒對互聯網技術缺乏足夠認識,容易受發放消息的人所擺佈。而海關首度在互聯網案件上引用新修訂的《版權條例》拘捕一個沒有收受任何利益、純為興趣建立個人網站的男童,則開了一個非常令人擔憂的先例。

動態IP是正常狀態
用陰謀論塑造黑客

  IP位址就像是互聯網上的電話號碼,每一部在線的電腦都需要一個獨特的IP。然而,現時的IP機制卻只能提供約三億個IP給公眾使用,不夠分配給互聯網上的每一部電腦。所以,一般的網絡供應商都會用「十個煲九個蓋」的方式,將有限的IP,輪流給在線的用戶使用;不在線的,則不佔用任何IP。所以,用戶每次上網的IP位址都會不同。如果需要固定的專用IP,用戶便要付出高昂的上網費用。對於一般家庭來說,這是極為罕見的做法。另一方面,用流動的IP建立網站,本來是不太可能的,因為瀏覽網頁的人無法透過輸入一個特定的網址找到網站。為了針對網絡「發燒友」在家中建立伺服器的需要,網絡「飛線」服務便應運而生。這種服務大致上是讓用戶登記一個屬於該公司的網域(Domain Name),然後在自己的電腦或伺服器上裝上一個特定的軟件,把當時使用的IP告訴轉駁公司。這樣轉駁公司便可以時刻把用戶所登記的網域轉換成最新的IP,而用戶則可以用他/她所登記的網域建立網站。在美國,早在兩年前已經有這種服務了。相反,香港至今仍未有公司提供廣為人知的動態IP轉駁服務。由此可見,涉案男童只是用了最廉價的方法在家中建立伺服器,並不是為「逃避法眼」而採用「最先進的科技」。

  在報導這宗新聞時,各大傳媒主要採用了海關在記者招待會上展示搜獲「贓物」的照片和錄像片段;在文字上又宣揚「電腦神童」、「最年輕網上疑犯」等稱號。前一種報導手法十足處理海關破獲搖頭丸集團等有組織罪案的新聞一般;後者又在有意無意之間令人聯想到在互聯網上專門入侵公營機構的電腦系統的「黑客」(Hacker)。在這種新聞剪裁(News Frame)下,我們需要分辨清楚,「電腦神童」有別於那些掠奪別人創作成果以謀取暴利的大規模翻版集團——他不僅沒有賺得一分一毫,更要自己掏腰包購買伺服器,和支付上網費用等。他也和那些惹事生非的「黑客」不一樣,「電腦神童」建立網站是為了和別人分享自己的設計,讓瀏覽者試聽他們偶像的歌曲,避免「買了音樂光碟而後悔」。我們更需要留意的是,在四月一日,在新修訂的《版權條例》生效前,「電腦神童」的行為並不屬於刑事罪行。看來,男童沒有用上最新的科技「犯案」,海關卻用了最新的法例入罪。傳媒又找來一些電腦專家,說學生要獨立思考,培養網上品格云云。試問《版權條例》的修訂如此的新,如此的複雜,就連立法會議員、傳媒的管理人士都仍在爭論不休。我們要求一個初中學生去明白和瞭解,是否公平呢?

擴大版權刑事責任
易成苛政之始

  除了把涉案男童「神化」外,海關首次在互聯網案件上引用極具爭議的新修訂《版權條例》,拘捕的不是臭名遠播的翻版軟件商人,也不是令香港電影業陷入低潮的翻版光碟集團,而是一個建立個人網頁的學生,實在是開了一個非常令人擔憂的先例。為了學習資訊科技、練習製作網頁的技巧和出於個人創作的滿足,現時許多年青人都紛紛建立了個人網頁,其中的內容不乏涉及受版權保護的內容。最簡單的是在雜誌上素描自己偶像的相片上網,或將膾炙人口的流行曲旋律做成MIDI格式的背景音樂。除此以外,更有具規模、有系統的關於經典兒歌和廣告的網站等。從過去到現在,傳播媒介對這些網站都給予很高的評價,還不時在兒童和青少年刊物上介紹這些內容健康的網站。其中部份網主更曾經爆光接受過傳媒訪問。現在,因為《版權條例》的修訂,這些網絡名人都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不知道傳媒又會不會再次跟隨海關的調子,將這些以往的寵兒,定性為「高科技罪犯」呢?還有值得關注的是,在香港的上網人口中,相信有很多人仍在使用Napster音樂共用軟件。該軟件有一項功能,就是與其他用戶分享儲存在自己電腦上的歌曲。跟據海關對《版權條例》的解釋,這些用戶都已經觸犯了刑事罪行。如此一來,在一夜之間香港便多了成千上萬的「高科技罪犯」,又是一項世界之最了。

  此外,這次海關破案所使用的偵查方法,亦令人十分疑惑。因為互聯網是一個數碼式、無地域界限的領域;除非海關真的十分「先進」,否則調查員在鎖定男童所使用的IP後,亦只能夠知道他使用那一個網絡供應商,並非他在美孚新村的住宅地址。由此可見,海關很有可能是透過向網絡供應商的查詢而獲得男童的個人資料。如果只要執法機關接到任何侵犯版權的投訴,就可以隨便向網絡供應商索取用戶的個人資料,那麼,香港網民的私隱還有甚麼保障呢?到了人人都上網的時候,我們大概也不必再擔心數碼身份證上所載的那一點點資料了,因為屆時我們的私隱已經蕩然無存。

資訊流通和保障版權
同樣重要須作出平衡

  這次事件反映了新修訂的《版權條例》實在有很多矯枉過正的地方。而新條例賦予執法機關的檢控權力,也很容易淪為政府和傳媒機構打擊異見的工具。

  用刑事訴訟的方式打擊那些窒礙香港電影業發展、令大中華區軟件工業停滯不前的翻版商人,相信沒有人會反對。流行音樂的消費者也應該支援正版,不要吃免費午餐。然而,動不動就要那些非謀利的個人網頁製作者負上刑事責任,也同樣會窒礙香港年青人的創意。所以立法會應全面凍結二○○○年對《版權條例》的修訂,重新研究版權問題,尤其應該剔除將非貿易和業務有關的侵權行為列作刑事罪行的條文。面對著勢孤力弱的個人網站網主,唱片公司只需直接提出警告,已能收到足夠的阻嚇效果。若然無效則可以從民事訴訟追究責任,無需動用公器「要拉要鎖」,又浪費公帑提出訴訟。

  互聯網有打破傳統媒體資訊壟斷的潛質,是令傳媒民主化的最大希望。因此,我們不應將傳統的法制直接僵化地套用在互聯網上。只有在資訊流通和保護版權之間作出良好的平衡,才能營造出一個百花齊放的創意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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