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搬走了影音業的芝士?

2005-07-15
BT屬點對點下載技術。
香港致力打擊非法網上發放侵權電影檔案。
「派拉蒙案」成為美國荷李活大片廠制度的興衰轉捩點。
電影與多媒體市場結合,開展更大利潤發展空間。
著名影圈笑匠曾志偉在今屆香港電影金像獎頒獎典禮上,剎有介事地公開宣稱「BT即是bad taste」,這無異是向一眾BT網民宣戰。事實上,在全球不少地區,影音業圍剿BT的趨勢都一浪高於一浪;在亞洲,香港特區政府便在今年年初投入七百萬港元作支援,致力打擊非法網上文件共享服務,香港海關更在今年一月逮捕了一個在網上提供非法P2P文件共享服務的網民:一名網名為「古惑天皇」的三十八歲男子,涉嫌在本年一月,利用Bit Torrent (BT)「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非法上載《夜魔俠》、《選美俏臥底》和《宇宙深慌》等三套外語電影,供網友下載,被控侵犯版權;這也是全球首宗因提供網上P2P文件共享服務而被逮捕的個案。而早在警方提出刑事控訴之前,演藝圈中人劉德華已表示願意出錢資助起訴BT侵權行為。如此說來,在朝在野,BT都可說是兩面受敵。或許,這也是時候讓我們細察一下BT究竟會搬走了誰的芝士?

BT即是bad taste?

BT原名Bit Torrent,在中國國內被譯作「比特激流」,是一種P2P(點對點)、多點連接的下載軟件,據估計是IE、Email和IM(即時通訊軟件)以外,互聯網上第四大最流行的應用軟件,也是一種專門為大容量文件的共享而設計的多點共享軟件,特點是下載者越多,其下載速度越快:即每位下載者在下載數據同時,也成為其他下載者的數據來源,其原理是先把文件分割成多部份,由所有下載者「分工合作,互相交換」,合力把文件化整為零,極速下載。BT下載可說是點對點技術中的傑出設計,這樣設計概念優越的軟件,為何被指為bad taste呢?

原來,正因BT下載實在太方便,年來在網上被肆意發佈、傳播和下載的流行音樂、 遊戲、電影和電視劇亦大大增加,各大音像生產商決不容這股「地下秩序」侵食盈利。據部份影業中人聲稱,BT下載的絕大部份影片、音樂、軟件等都沒有獲得版權人的許可,侵權行為給版權人帶來損失大大超過其他版權侵略行為。BT誕生後,連盜版DVD的銷量都一併下跌了,原因是一部電影甫面世,第二天網上便往往出現了該影片的BT種子,任意供網民下載,衝擊全球電影業。據國際唱片協會(IFPI)聲稱,瑞典的唱片收入從二零零一年始已減少了三成,這種收入的降低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網上非法下載。在北美,美國聯邦探員早前查封了一批涉嫌擴散音樂和電影的文件交換網站,受害作品甚至包括剛剛全球同步上映的《星戰前傳三》。單在二零零五年,北美不少BT服務器便因電影發行商施壓而被迫關閉,情況倒有點像多年前唱片公司o手圍剿mp3.com、Napster等音樂下載網站一般。在今天,BT也陷入了相似的困境!

「地下秩序」的歷史

回顧百年歷史,影視業從來都是名利場、黃金地;是非不絕、訴訟不息。早在一八九零年代,美國人愛迪生(Thomas Alva Edison)和法國人盧米埃(Louis Lumie're)便爭先恐後把自己發明的攝影機、放映機推出市場,相鬥過程中,兩者也指責對方犯下抄襲大罪。美法兩方爭相成立公司,把研究成品推出市場。為免機器的秘密外洩,兩方都拒絕把機器外售,只派遣技術員作巡迴放映,招徠馬戲團、歌廳、劇院租用放映機,收租圖利。在這場放映機市場大戰中,影片即成了競爭的副產品。為爭取更多商人租用旗下的放映機,愛迪生、盧米埃爾都成立附屬的影片攝製部門,利用不同寬長的菲林底片,製作影片供給租用放映機的顧客,這些短片是以買斷的形式出售,非法翻印拷貝的「地下秩序」隨之出現。

步入廿世紀,大西洋兩岸加入戰圈的公司越來越多,放映機的種類變得更多元化,在美國出現了拜奧(Biograph) 、偉塔 (Vitagraph) 等放映機製造公司;競爭的重心亦由放映機市場延伸至影片市場。在美國方面,電影業正受到無數專利糾紛所困擾。自一八九七年起,愛迪生不斷以侵權為由與競爭對手鬧上法庭,這連串糾紛在一九零八年才暫告結束,原來老練的愛迪生已成功夥合死敵Biograph、Vitagraph組成一所「電影專利公司」(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mpany) ,轉向業內所有攝影機、放映機、影片製造商及影片放映商收取版稅,並開始把電影業規範化,如引入「單本」(one reel) 影片,以十五分鐘為標準片長,設定每週定期上映影片片目,統一電影的價格(新上畫的影片定價較高,次週上映價格也隨之下降,出現了「首輪」及「二輪」上映的制度)。

愛迪生試圖以發明專利控制市場,但最終也敵不過市場力量,隨戲院業不斷壯大,戲院商反客為主,反過來要求影片供應者就範。自一九零五年,經營電影院成了一時風尚,戲院數目激增至五千多所,廣佈全美,戲院商迅即成為影片最大消費者,影片需求量激增。從前買斷拷貝的方法不單昂貴,亦阻慢新片上映,因時制宜,戲院商為減低成本、穩定片源、增加影片流通量,乃改以租賃方式,安排影片上映。由於影片需求量激增,市場的重心進一步由放映機轉至影片本身,放映機的地位反而淪為次要。

荷里活大片廠制度的興衰轉捩點可說是一九四七年的「派拉蒙案」(Paramount Case) 。原來在三十年代末,派拉蒙公司竟然步愛迪生電影專利公司後塵,自一九三八至一九四七年間牽涉入一宗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的官司內,被指斥為壟斷市場的托辣斯。早在一九三八年,美國政府就以反壟斷行為之名,控告以派拉蒙為首的八家片場,這案例就是美國法律史上聞名的「派拉蒙判例」。經過無數聽証和爭辯,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在一九四七年判決派拉蒙公司壟斷市場罪名成立,判辭主要包括四部份:
(一)禁止不公平的發行方式,發行須以每部片為單位,每一部片訂立獨立合約;
(二)五大片場的製片、發行系統,必須與門市(院線)分割;
(三)戲院之間不得建立連鎖關係,鄰近城鎮的戲院也不得連鎖經營;
(四)在董事會中成立信任投票制,防止原來「垂直整合」企業的股東繼續控制分離後的新公司。

這判決還波及其他荷里活片廠,共同被法庭迫令把院線業務分拆出去。為補償失去了的院線控制權,荷里活片廠皆著力加強其發行部門,建立更細緻的發行網。「派拉蒙案」雖在一九四七年審結,但遲至一九五九年,「五大」片廠始依判決與旗下戲院分割,成為單純的製作和發行公司,不過荷里活公司的超然地位並未因此下跌。在一九五四年,「五大」、「三小」和另外兩家發行公司 (Allied Artists Pictures Corporation、Republic Pictures Corporation)在影市的佔有率仍高達95%。值得注意者,「派拉蒙判例」只能阻止電影公司直接經營戲院,完成垂直整合企業,但卻禁止不了八大片廠控制發行體系。

步入四十年代,電影世界再次風雲詭譎,電影業最大的敵人-電視在一九四六年出現,電影觀眾連續十年下滑,美國大片廠制度迅速瓦解;但步入七十年代,電影業卻學懂了把電視收為第二窗戶,電影與多媒體市場結合,開展它在市場的漫長流程。一部影片多會以戲院作出發點,再闖入多媒體市場,轉化成VCD、DVD、電子玩具、流行音樂、漫畫、電視劇集等各渠道中圖利,戲院被視為影片的「第一窗戶」 (first window);影碟和影帶是「第二窗戶」 (second window);而有線電視、網絡電視等則被稱為「第三窗戶」 (third window),每一度窗戶都是影片業的「門市部」。在九十年代,美國影視業製造出來的利潤便仿如天文數字:全美每年戲院票房達五十億美元、錄影帶一百億、唱片市場七十億、有線電視收費一百七十億。而第二、第三窗戶的收益亦遠超戲院這第一窗戶。

回顧過去,新科技誕生都引發舊產業的結構波動,地下秩序往往顛覆舊主流:一百年前愛迪生發明蓄音筒時,也令舊產業 (記譜技術與樂譜出版業) 叫苦,但與此同時也開拓了唱片業在二十世紀的百年盛世。步入廿一世紀,BT下載技術誕生,顛覆舊主流同時,其實也暗示了新領土有待開發:面對網上下載技術急速的轉變趨勢,究竟應如何解決BT下載帶來的侵權問題?應該如何為BT這千里驅套上一根法律韁繩?

歷史說明,市場應是個勤力的傢伙,他大概亦正在摸索應如何「馴服」BT,建立新產銷制度、管理方法和產權法律,「若不能打垮對手,就與它結合為一」(If we can't defeat him, join him),從來都是商場上的金科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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