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娛樂的基石─數碼版權管理

2006-01-15
數碼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在二零零五年有了突破性的發展,突破不在於技術,而是有了大規模的應用,如果去年你在音樂網站(如iTunes,Yahoo,EOL Asia,Soundbuzz等)買過音樂,或在Amazon買過eBook或Audio book,你已經是DRM的用戶了。

DRM技術主要是在一個電子檔案上加密,列明版權有關的限制,如檔案能否多次播放、可否拷貝到另一台電腦、過期日等。當電子檔的播放器要解開這檔案密碼時,便會根據加密檔上的版權限制來決定是否可以播放。DRM技術尤其適用於電腦上的音樂、視像、電子書等檔案。

DRM加密技術的成功,取決於是否得到整個行業鏈的支持。試想想如果DRM是單方面由唱片公司提出,PC機可能不支援格式,到了MP3機又可能不完全按加密版權條款來做,到頭來只會像DVD機般出現多區機、翻版主機、改機等。

兩分天下平台不兼容

經過幾年的混亂局面,DRM技術終於在零五年大致塵埃落定。最終贏家是PC界的一對長年歡喜冤家 -- 蘋果電腦及微軟。

蘋果電腦採用的DRM軟件名為FairPlayDRM系統,是一個完全封閉的系統,而 iPod及 iTunes是唯一支援FairPlay的硬件及軟件。所有在 iTunes Music Store購買的音樂或視像,蘋果都以FairPlay DRM加密,只可用 iPod來播放,這些音樂檔案將不能在其他牌子的MP3機播放。這樣封閉的系統設計,對內容供應商(唱片公司及電視台)來說十分吸引。用戶只可以在一個單一平台 iTunes上購買檔案,亦只能用同一款播放器 iPod,電子檔案給盜用的機會大大降低。正是這個原因,蘋果電腦是第一間公司得到所有五間 (現在四間,BMG及Sony合組了Sony-BMG)大型唱片公司同意授權,iTunes亦於零三年四月正式開業。

蘋果這一次的市場策略證明十分成功,iTunes現在是全球最大的音樂下載商,總下載數已超過六億,全世界的音樂愛好者每天在 iTunes下載過百萬的歌。在零五年十月,隨著 iPod Video面世,iTunes亦支援了視像節目。

相反,一直被批評平台封閉的微軟,在DRM技術上與業界卻十分合作。微軟的DRM技術名為Windows Media DRM,顧名思義,這技術只能應用在Windows Media Player之上,支持如WMA,WMV等格式。它公開的地方在於支援了ISO國際標準MPEG-21版權表達語言(Rights Expression Language),內容商可以自行編寫MPEG-21的檔案來定義版權要求,然後利用微軟免費提供的軟件把檔案加密,便可以在網站發放有DRM保護的檔案給用戶下載。至於在MP3機上的微軟DRM解碼程式,版權費用亦是相對低的。微軟的策略是希望以很低的門檻得到最多的廠商及內容商的支持,令多些人使用Windows Media作為主要影音格式,從而帶動Windows平台的銷售及市場佔有率。策略結果亦是成功的,最近所有音樂下載網站,除了蘋果的 iTunes外,都是採用Windows Meida DRM的,包括Yahoo、Napster、EOL Asia、Soundbuzz等,變成兩分天下的局面。

由於FairPlay DRM系統是一個封閉系統,如果蘋果不把FairPlay DRM授權給其他MP3生產商,iTunes用戶將會給鎖定在 iPod平台上。時間越長,當你在 iTunes買的歌越多,轉換平台的成本將會越高,因為所有在iTunes買的歌都不能使用在新平台上。而利用Windows Media DRM的網站,相反兼容性很高,你在Yahoo買的歌及EOL Asia買的歌,可放於同一部MP3機播放,雖然不能在最流行的MP3機 iPod上播放。

但其實所有MP3機都能播放沒有DRM保護的MP3或WMA檔案,當中包括一直以重視版權為口號的蘋果 iPod。相信大部份 iPod用戶是沒有忽略到 iPod是可以播放網上非法下載的MP3檔的。蘋果到現在還沒有在中港台開設 iTunes Music Store,但 iPod卻是大賣,大家可見一班。由於所有MP3機都支援非法下載的MP3檔,所以大行其道絕對不是問題,在很多國家,MP3機的家用滲透率已達百份之二十。但相反正版下載的比例郤很低,據Synovate(Asia Market Intelligence的母公司)的研究顯示,在香港75%的MP3機用戶是完全沒有付費下載的,南韓只有48%。這除了是教育問題外,消費者擔心下載歌曲的兼容性、平台的鎖定,及日後轉換平台的成本等,都影響合法下載的普及化。

DRM的規避

有加密軟件的出現,一定有人會嘗試解密,DRM亦不例外。如果能在市場上推出一款MP3機兼容蘋果的Fair Play及Windows Media DRM,這不就正是消費者所要的產品?如解密後可以用較為鬆、甚至不按DRM上版權條款來做,這不是會令這產品更受歡迎?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稱為規避(circumvention)。

單靠技術來防止規避,雖然現今技術已能提供不錯的保障,但法律上的保障才是最終及最有效的。始終技術是會不斷改變,但遊戲規則是可以相對不變的。規避的民事責任一直存在,在WIPO的條約,美國的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以至香港的版權條例都清楚列明規避的民事責任。

簡單而言,在現有香港法例下,「改機」是沒有刑事責任的,海關不能拉人,只會被版權擁有人告,最多賠錢。但在美國是屬刑事。香港政府於今年提交立法會的修訂版權條例,亦會考慮加入刑事責任,如果獲得通過,DRM的規避將很難在香港發生,DRM的保障亦相對提高。

DRM引發的其他問題

DRM技術對版權人固然是好事,但其實亦有不少人反對,他們更稱DRM為Digital Restriction Management。相對傳統媒體,如音樂CD、DVD、書本來說,有DRM保護的檔案的確限制多多,例如在 iTunes下載的音樂檔案只能在最多五部PC播放(之前是三部),而原本的CD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帶在身邊,我可以在任何一個地方播放。蘋果在這方面已經作出多次讓步,現在 iTunes的歌下載到多部 iPod,更改以燒到CD或DVD碟保存。在消費者及供應商更多的溝通下,這方面的問題應該不難解決,達到雙方可接受的中間位置。

但另一個較難解決的問題是第二市場,傳統媒體向來存在第二市場。在版權人來看,沒有轉讓,沒有第二市場將意味著可以賣出更多的產品,百利而無一害;對營運者如 iTunes來說,轉讓只是一個售後服務,很難作為一個收入來源,而且軟件及系統方面亦複雜了不少,亦沒有推動的理由。看來這個才是消費者跟內容商將來在DRM大規模運作後的最大爭論點。

總的來說,DRM在零五年成功推行,對內容商及消費者都是好事。以音樂為例,IFPI的數據顯示全球的音樂產值已連續下跌了五年,相對二零零零年,零四的年產值下跌了四十億美元。在零五年,數碼音樂的收入增長三倍,佔總產值6%,很有可能總產值會在零六年重回升軌。大部份 iTunes用戶都十分滿意服務,尤其可以找多更多不同類型的音樂,消費選擇亦多了,可以一隻一隻歌買,亦可整隻碟買。

在這個數碼娛樂的新年代,DRM只會越來越普及,很快就會成為生活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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