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森美小儀事件」看傳媒規管和傳媒人培訓

2006-07-17
多個婦女團體強烈抗議商台舉辦「我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選舉。
  香港商業電台兩名主持森美與小儀在節目中,邀請聽眾網上投票選舉「我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惹來公眾投訴。兩人起初堅持選舉並無不妥,但其後公開道歉,及被商台停職兩個月。廣播事務管理局亦就事件作出迅速回應,裁定商台違反八項電台節目守則,並宣佈(一)判罰商台十四萬元。這是對電台歷來最高的罰款;(二)首次引用《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廿五A條,指示商台於黃金時間內,由高層管理人員發表道歉聲明;(三)要求商台於三個月內,向廣管局報告補救措施。多份報章熱烈歡迎廣管局的裁決,認為嚴打商台,有助遏止歪風。
  掌聲雖然多,但質疑亦不少。有傳媒人嘲諷廣管局的判決是向「政治正確」低頭;亦有傳媒人堅持「非禮」未必等同性暴力。更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青少年批評廣管局的處罰太重,網上簽名支持森美、小儀的人次,達二萬五千多。在大學入學面試中,好些中七同學向筆者表示,他們喜歡森美、小儀說話直率,又埋怨其他傳媒將事件誇大,令兩人倒楣。同學們更不滿有些報刊五十步笑百步,經常登載更低劣的內容,但當局未嚴加規管。筆者亦收到一名同學的電郵,提出她和朋輩們的疑問:「於觀眾角度,我覺得他們不過是在一個假道學的社會上開了個壞品味的玩笑。」
  本文從兩方面探討今次爭議,一是傳媒規管,二是傳媒人的培訓,嘗試解答這些打算投身傳媒行業的青年人的疑惑。

嚴重違反刑責及牌照規則
  在本質上,選舉「我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與選舉「我最想綁架的男富豪」或「我最想洗劫的大宅」,並沒有兩樣,都是鼓吹犯罪;在法律上,可能被列作煽動或教唆他人犯法。因此,不論在電台、電視、報章雜誌、網上主辦這些選舉,警方都可能介入調查,甚至起訴主催者。今年初,本港就有一名男子在網上徵召「快閃輪姦黨」,被警方起訴。至於「非禮」一詞有甚麼含意,是否解作性暴力?任何人如果對此仍有疑惑,可設想一名陌生人跟隨自己進入升降機,關上門後,對方突然說:「我想非禮你」,便可體會一般人,不論男女,如何理解「非禮」這個詞語。 
  因此,主辦「我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選舉,嚴重違反了兩套遊戲規則。首先,任何人身處一個地方,通常都會受到當地法律約束,包括不可慫恿他人犯法。當然,有些人未必認同這套遊戲規則或有不同的理解,甚至選擇違反規則,但這樣做便要有心理準備,會受到法律制裁。事實上,廣管局已就今次選舉的刑責問題,轉介律政司司長查究。
  選舉「我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亦嚴重違反經營電台的遊戲規則。傳統上,廣播媒體佔用大氣電波,且登堂入室,影響力很大。因此,香港仿傚西方社會的做法,嚴格規管電台和電視台,需成功取得牌照,才能合法經營。至於持牌電台的日常運作,則要符合《電訊條例》、《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的相關條文及牌照條款。廣管局作為持牌電台的監管機構,制訂了節目、廣告及技術標準等多份業務守則,電台必須遵從。公眾如不滿電台節目內容,可向廣管局投訴;一旦投訴成立,廣管局會因應事件的嚴重性作出懲處,包括發出勸喻、警告、罰款等。電台如嚴重違規,更可能被當局吊銷牌照。
  相比之下,在香港出版報刊,比開辦電台自由,只需向當局登記,不用取得同意和申領牌照。自港府於一九八六年廢除《刊物管制綜合條例》以來,報章雜誌的日常運作基本上不受干預,這亦體現了《基本法》對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保障。不過,報刊仍要遵守一般法律,尤其是規管色情內容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近年,一些報刊為吸引讀者,不惜違法,經常刊登不雅圖文,似乎已將法庭罰款計算在營運成本。這難怪很多人產生錯覺,以為報刊可任意妄為,森美、小儀卻遭殃。事實上,有些報刊確是越來越大膽,法庭日後會否加重罰則,判報刊負責人入獄,仍是未知之數。

要否改變遊戲規則?
  近年,由於科技匯流,印刷、廣播、網上媒體越趨融合。如何規管千百個電台、電視台?應否規管網上多媒體?固有的傳媒規管制度,顯然受到很大的衝擊。很多歐美專家提倡逐步放寬對廣播媒體的規管,改為側重行業自律,讓電台、電視與報章雜誌、互聯網看齊,實現更多的言論自由。
  今次廣管局的裁決,明顯不符合傳媒行業自律的大潮流。從表面看,廣管局絕非紙老虎,能迅速下達嚴厲的處罰;但細心分析,廣管局全部成員由特首委任,每月開會一次,而且閉門進行,日常工作交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負責,這些都不符合規管機構須獨立、具透明度、有代表性、問責等國際準則。至於規管節目的條文,通常是模稜兩可的,交由這樣一個機構解釋和執行,隨時會變成內容審查,用來打壓不聽話的傳媒。因此,太依賴廣管局規管廣播媒體,實非好事。
更可怕的是,報刊不肯自律,但又為廣管局嚴懲商台喝采,這無疑為港府加添籌碼,以順應民意為理由,提出用廣管局作為藍本,將電台、電視的規管方式,延伸到報章雜誌去,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的建議,成立一個新的法定組織,規管報刊侵犯私隱的行為。如此一來,香港傳媒的規管制度不但不會放寬,報刊亦將面臨如廣播媒體般的嚴格規管,最終將新聞自由送上斷頭台。 
  
認識法律尊重人權
  為避免更嚴苛的規管,傳媒行業必須加強在職培訓,讓公眾信服:(一)傳媒人是懂得和尊重法律的;(二)行業自律是可行的。換言之,傳媒人要知悉和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包括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各階層和族群應享有的尊嚴、重視傳媒的社會責任。
自二次大戰結束以來,尤其是過去二三十年,全球很多地區以至香港社會都出現南轅北轍的發展趨勢,一方面凡事以商業掛帥,傳媒行業亦不例外;但另一方面則較以往尊重人權,變得更開放和包容。很多本地傳媒似乎只跟上前一個潮流,著眼於市場份額和盈利,但卻未重視後一類的轉變,仍不時發表迂腐、帶歧視的言論、又或者將輕鬆的表現手法與反智的言行混為一談。香港的傳媒應急起直追,效法其他行業,引入定期培訓,讓傳媒人有機會吸收新的專業知識、認識新的法規、掌握社會上的新發展,從而明白專業操守的重要性,否則對行業以至整個社會都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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