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大學生報》情色版風波

2007-06-14
  五月七日,一道雷電把香港輿論從中間劈開,這道雷正是《中大學生報》。短短十數條問卷問題,足以激起龍捲風,不單捲起社會當前的主導建制,例如大學教育、宗教、媒體,就連所到之處,將核心價值、道德社教、聖經、經典文學都一併拔起吸納,到現在還未停息下來。直到現在,坊間經已掀起不少討論,大都針對學生報問題是否不雅、淫褻物品審裁處(「下稱淫審處」)的判決、中文大學校方的高壓處理、聖經為何不送檢等。在檢討這場大是大非事件的啟示時,事件的複雜性,所牽涉的議題糾纏不清。筆者在此嘗試集中討論事件所牽涉不同層面及形成的審查問題,亦探討主流媒體在扮演的審查官/被審查的角色。

媒體的相互審查/審判

  《中大學生報》本來不向公眾讀者流傳,但在五月七日有三份主流報章報導,《中大學生報》刊登了問題問卷經已被投訴及交由影視處處理。三份報章為《東方日報》,同一集團的《太陽報》,及打中產旗號的《明報》,報導揭開了風波的序幕。除報導外,《東方》及《太陽》均在社論及附屬專欄中,以同一口徑指摘學生報刊登內容淫褻的問題(人獸交、亂倫等)嚴重宣揚不道德訊息,顯示一種一貫對待色情暴力內容的道德文化及傷害理論的口脗。到五月十一日,這些報章均已將學生報定性為「淫賤」;而以學校為目標市場的《明報》及《星島日報》亦均借事件抨擊現今大學教育的沒落,尤其在德育上。《太陽報》更在其社論標題公開標籤學生報為「禽獸」。反觀一向打民主旗號的主流報章《蘋果日報》,報導偏向支持學生報的鮮明語調,指中大校方的「不是」,在淫審處對報章作出評定時,已搶先裁定學生「有罪」,就連學生報編委在十三日論壇上落淚承認有不足之處時,翌日《東方日報》在標題上仍然強調學生「堅稱無錯」,卻以第一句形容學生「請你原諒我」,並以相片去集中學生落淚的面部表情,報導「學生聲淚俱下,『終』向社會致歉」,來證實報導較早前學生「判罪」有理。除了以道德批判及家長式的字眼將學生報標籤外,《東方》、《太陽》更將矛頭指向《蘋果日報》隸屬的壹傳媒集團為「淫賤」及「教壞細路」,更有不同專欄及評論加入向「友報」作出指控。有趣的是,《東方日報》不單其報章風月版的內容,以至旗下八卦周刊的圖像實可與壹傳媒的相提並論。《東方》此舉,有「一百步笑一百步」之嫌。此舉除了方便地將責罵的視線轉移到敵方,更可自我提高至道德高地。在《明報》轉載中大學生報問卷調查內容而遭淫審處評為不雅後,《東方》更以嘲弄語氣報導:「一向自詡公信力、版面最乾淨的《明報》,轉載學生報的知法犯法行為罪加一等」。

  固然,商界中各出奇謀貶低對手以抬高自己屢見不鮮,但新聞傳媒作為輿論公器,在今天商業主導的邏輯下,在報導上詆毀友報的做法甚至成為理所當然,對其他新聞報導,遠遠脫離客觀中肯,鋪天蓋地。在事件審判前已作出媒體審判,經已成為新聞守則,但像這次以打正道德旗幟來一洗其「踩界」式性披露的,實屬罕見。

社會形成兩大陣營

  與以往的戰線不同的,是今次報章與衛道之士聯手而形成的兩大陣營。對學生報批判的一方,與保守宗教人士口脗一致,指學生報使社會傳統價值蕩然無存,必須以傷害理論來確實保護社會幼小的必要。媒體頓時成為道德及宗教的戰場及武器。在淫審處裁定學生報不雅後,有社會上引發保守/傳統/家長主義對自由主義/激進/開放性(取向)價值兩極交戰。在主流媒體的推波助瀾下,社會一時容不下第三種聲音。

  傳統對審查形式的概念,都從政府管治,或法律機制方面理解,去檢討其對社會言論空間的箝制,另一方面亦據傳統價值觀對色情/暴力等範疇,牽涉社會核心性道德作準則。《中大學生報》所引發的,卻是社會民間掀起的勢力間角力所形成的審查言論狀況。

  「審查」另一種較模糊的方式,是一些在社會間所形成的論述。怎樣將敵對的勢力邊緣化,甚至排擠,這些事件掀起巨浪,因它連結了社會一些重要機制,如大學、媒體、宗教、學生;在其中分開保守的開放派,在這些不同的建制中形成分裂,而在社會中形成新勢力連線。

淫審處審查還是被審查?

  在整件事件的核心之一,就是淫審處對學生報的裁決。如上一次廣管局就電視台播放《秋天的童話》的處理,都反映出這些政府部門都偏向投訴的一方。淫審處審裁員在評定物品上都依據以「市民大眾一般接受的社會道德標準」作為準則。問題是,一向以「踩界」為目的的八卦周刊,往往被淫審處輕判,或只罰款數千元了事。反觀今次學生報遭廣泛爭論,淫審處就重判為「二級」,傾斜於保守聲音。觀乎條例中,評定須考慮整體效果,及在第五條「物品是否有誠實意圖,抑或有掩蓋真正意圖的成份」。明顯地,《中大學生報》的目標讀者是中大學生(超過十八歲)本身,而非市民大眾。而問卷內容手法被視為眼高手低,但目的誠實。學生報被評不雅,有其他審裁員表示對裁決不滿,更隨之批判條例的標準含糊不清。而以謾罵風趣手法回應問卷內容的《明報》亦被評為不雅,更令人擔心謾罵諷刺手法的言論空間正受打壓。

  事件令原來對有關條例內容,以至審裁制度的疑問更白熱化。於一九八七年正式執行的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大部份採納英國的淫褻刊物法(Obscene Publications Act)。但援引的字眼「淫褻」及「不雅」,其含意除了關注色情物品的表象外,也包括「令人噁心、厭惡」的主觀指涉。未有詳細討論的,是因文化差異對這些字眼的詮釋。加拿大在沿用這些字眼的同時,亦對字眼有更明確的界定:「物品涵蓋的主導特徵對性明顯展示或將性與其他罪行連繫。」任何法例都必須存在彈性,來避免法例被濫用及對言論自由有不必要的壓制。這些字眼可能更需多加討論,以確保其詮釋有一定共識,以免審裁處在一躊莫展下,只有跟隨社會主導輿論搖擺,成了這些主導聲音的應聲蟲。

  回歸十周年之際,香港公民社會漸次形成、社會主觀愈來愈多的聲音,每每在一些議題上集結成不同勢力陣營,進行角力。在實行多元社會,這是一個健康現象,但在一些大是大非的事態上,例如今次事件,因其牽涉傳統人倫道德、宗教、性觀念,故此釀成一種保守的、開放的、兩極化現象,不單對打開理性討論空間無補於事,更形成保守勢力的抬頭,造成一種對批判傳統思維的審查,更窒礙創意空間發展。這些保守聲音,也會以「民間社會」面具來顯示其主導地位。我們應反思言論自由的真正意義,一方面要確保多元聲音健全成長,在考慮媒體設定議題及守望的功能時,媒體好應平衡主流聲音,拓展多元意見的表達,鼓勵民眾理性思考,而非一味投主流價值觀所好,靠攏保守勢力,後果只會造成一言堂,符合強勢政府的理想。而在處理有關性的議題上,媒體應負起建立對性討論的平台,締造一個正面的性態度,而非滿足偷竄式的性消費,成為病態性觀念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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