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擾法纏擾新聞與表達自由

2012-04-13

  候任特首梁振英不滿《星島日報》記者老是纏著他問其任職的測量行面臨清盤而高調批評、特首候選人唐英年因一眾傳媒連日以吊臂車訪攝其僭建地庫而大感困惑、現任特首曾蔭權因涉嫌利益衝突而被記者在向天主禱告前後追問、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氏兄弟避見傳媒…,以上種種不滿和困惑,在政府通過現時建議的纏擾法將會一掃而空,因為記者將會被有關人士以干犯纏擾法而加以制止。

  筆者杞人憂天?非也!請看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的《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第3.22(A)段訂明,纏擾是「一個人如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這…對另一人造成騷擾,…他亦知道…這一連串行為對該另一人造成困擾,即屬犯刑事罪」;試問以記者鍥而不捨的追訪精神,怎會放過對記者提問避而不答、顧左右而言他,甚至「潛水」不見人的高官巨賈?如此死咬不放,怎會不對他人造成困擾?那不是正中纏擾新例的定義?有這麼一條絕世良「法」,高官巨賈或其身邊謀臣自會速速報警求助,把如影隨形的記者統統拿下。

免責辯護並非豁免權
  筆者言過其實?絕不!還記得北韓領袖金正日去年12月中逝世後,有記者到北韓駐港領事館尋求回應,這應符合公眾利益了吧,但領事館官員卻報警求助,要求警方「勸喻」記者離開。

  由此可見,莫說深度報道、調查報道當秧,可能連普通採訪都會動輒得咎–除非是有關人士邀請記者採訪則作別論。但這是大家希望看見的傳媒嗎?

  政府說,別怕,只要記者在法庭上以「合理行為」作免責辯護即可,法官大人一定會合情合理地作出裁決,一眾「鐵腳馬眼神仙肚」不會有寃無路訴。

  可是這免責辯護並非豁免權,阻止不了高官巨賈報警叫停記者的採訪工作,而這正正是不願受監督的被訪者的目的。老實說,有權有勢者也不想浪費時間金錢跟傳媒興訟,報警阻止了記者的當場採訪便會繼續逍遙,哪會真的告到法庭?於是想辯解也無從辯起!遑論「合理」的標準,可能每名法官都有自己心中一把尺,到時傳媒真要賭運氣。

  但以香港宗師的英國《1997年免受騷擾法令》所作案例顯示,記者倒楣的日子還是蠻多的。

  2007年,英國攝影記者阿畢(Adrian Arbib)訪攝環保團體到Npower公司預備傾倒發電廠廢料的湖泊示威,以阻止電廠污染環境,Npower不滿,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而法庭亦根據當地的《免受騷擾法令》發出頒令,把請願行動和記者的相關拍攝工作一併禁掉。

  別以為必須有行動才會受禁,連已經刊登的文章都會受災。在2001年的湯瑪仕訴新聞報業集團及安奴一案中,黑人女子湯瑪仕(Esther Thomas)因不滿《太陽報》刊登文章,指三名警務人員經她投訴發表涉嫌語帶種族主義的言論後被降職,報道令她受其他人批評,因而大感困擾,結果成功循《免受騷擾法令》取得禁制令。

  此外,運輸工會(RMT)總幹事戈卜柏(Bob Crow)亦利用同一法例禁止《倫敦旗幟晚報》(London Evening Standard)對他作出人身攻擊。也許有人會說,報章不應人身攻擊別人,應該加以禁止。不過,若評論是基於事實作出的,那應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不應受罰;若評論沒有事實基礎,被批評者大可以誹謗法提出訴訟,而不是因不喜歡被報章連番批評而申請禁制令。

  事實上,英國不少案例顯示,越來越多人利用《免受騷擾法令》來代替誹謗法,禁止別人發表當事人不喜歡的言論,因為前者毋須證明言論是否真確,只要證明自己感到困擾即可,較易成功申請,於是一些志不在索取誹謗賠償的人便傾向用《免受騷擾法令》來禁制別人發聲,可見條例被濫用的情況十分普遍。

市民同樣受害
  除了記者,不斷以請願示威來表達訴求的普通市民也會輕易成為擬議新法的受害人,尤其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將集體騷擾行為(即一個人在不同時候對兩個或以上的人做出一連串騷擾行為,以勸使對方不做其有權做的事情或做其無責任要做的事情)和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定為罪行。還記得今年一月的時裝品牌D&G禁止港人在公眾地方拍攝其店舖而引起的風波嗎?當時大批網民組織到D&G門外集體拍攝,以示不滿,D&G被迫關門一段時間,有關抗議行為自然令D&G感到困擾,新例一旦通過,該店豈會不用?市民的集會和意見表達自由豈會不受禁制?但這又豈是市民所樂見?

  有關騷擾和集體騷擾的罪行均沿自英國的《免受騷擾法令》,而相關罪行已令英國的請願示威大受打壓,以致總部設在倫敦的表達自由捍衛組織「第十九條」(Article 19)2007年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提交報告指出,「《免受騷擾法令》由防止恐嚇的條例演變成恐嚇示威者的工具」,建議英國政府考慮修例,以免當局以此打壓真正的示威活動。為何港府對有關建議視若無睹?還要把英國獨有的集體騷擾罪引入香港?難道港府要藉此壓制港人的請願自由?

  須知道,抗議、示威、請願都屬於《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表達自由,港府的建議實在有違基本法,絕對不可接受。

  那未,深受纏擾之苦的市民難道不應受到保障嗎?

  不,他們當然應該受到保障!而且應該早早按婦女團體建議般,在原《家庭暴力條例》中加入相關條款,以保障受前配偶纏擾的人,可是政府十餘年來一直對婦女團體的訴求置若罔聞,即使在2007年把家暴條例擴大範圍至《家庭和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時,仍然拒絕婦女團體所求。

  有關取態平衡了保障受前配偶纏擾者,亦可把對新聞和表達自由的負面潛在影響減至最低,而隨著原來家暴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在現行條例加入反纏擾條款將使更多人受到保障。

  至於無辜受追債活動或不合理收樓行為纏擾者,亦可效法個人緊密關係的保障方法,在相關條例中加入反纏擾條款。況且,訂定新例的迫切性已隨著涉及收債的非刑事滋擾數字下降而有所紓緩,政府更不應在十二年後的今天,重提訂定新例的舊議。

傳媒豈能獨善其身
  有意見認為,若新的纏擾法豁免新聞界,那豈非兩全其美?問題是,誰來訂定新聞界應包括什麼人或組織?如何界定?是否由政府說了算?若此,豈不是引政府控制傳媒?這些原已複雜的問題,在公民記者日漸普及的年代,將會更具爭議。

  即使解決了新聞界或新聞工作的界定問題,還是不能令請願、示威等表達自由免受新的纏擾法纏擾,尤其是滿腹寃屈而沒有組織幫助的個人,更可能因此無法持續向責任承擔者申訴或表達不滿,更可能因新例而變得像內地堅持上訪而被阻撓和壓迫的人,筆者不禁要問:為何連在人權自由享受方面都要香港內地化?!

  而市民的表達自由若被削弱,記者的資訊來源必然減少,「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新聞自由哪會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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