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誠分家也是新聞?談新聞價值與名人私隱

2012-07-13
  近年城中爭產新聞此起彼落,引起注意,更成為新聞頭條。中國人傳統對財產分配往往諱莫如深,但城中首富李嘉誠則反行其道,率先公開地「宣布」其財產安排。新聞媒介自然大肆報道這宗「分家」新聞,但其跟以往爭產案不同者,乃媒介和事件主角似乎也樂見其成。可是,家產安排不是人家的私隱嗎?媒介以往報道人家的私隱,不是引來口誅筆伐嗎?再者,媒介何時成了平安紙的立據平台,這是新聞功能跟著時代改變得太快,我們未能適應,還是媒介呈現某種的功能失調?

新聞價值的定義和內涵
  據報道所指出,香港首富李嘉誠於2012年5月25日在長和系記者會上,公布財產分配安排,大兒子李澤鉅將接掌長和系,次子李澤楷獲得李嘉誠全面支持發展其事業王國,以助其收購大型公司。行文至此,這宗事件備受中外媒介關注,到底具有何種新聞價值?這宗新聞是否因為符合新聞價值中的顯要性,始引起各大媒體注意,還是如評論中所指長和系在本港舉足輕重,作為主席的李嘉誠,其一舉一動均是投資者所關注者,從影響性判斷其新聞價值。若以名人新聞論,我們不是經常存在爭議,特別是私隱問題。一名城中富豪的財產分配安排,這不是他們的私人事務嗎?媒體不是經 常被批評侵犯名人的私隱,財產分配是否眾多私隱事項中的重中之重?

  但從報道所呈現的實況觀察,這一次媒體並沒有「侵犯」名人的私隱,因為消息乃主人翁主動公布。如是說,私隱的內涵原來不是由質的意義來說明,而是從操作層面來作定義,說來有趣。

  首先,我們在學術層面討論新聞及其價值時,往往以社會大眾為要,或者說成是公眾利益。所謂新聞價值者,早見諸於Tobias Peucer和K.Stieler學者的論述,Tobias Peucer提出的重點在異常性和影響性,後者則以新鮮性、接近性、顯要性等元素,以豐富新聞價值論述。Walter Lippmann於1922年在《輿論學》(Public Opinion)一書中正式提出新聞價值這一概念,他綜合前人的論述,以突發性、接近性、影響性與衝突性等元素,以定義新聞價值的內涵。其後,不同的學者持續優化新聞價值的內涵,至今我們新聞學教科書中,一般以時宜性(Timeliness)、影響性(Impact)、衝突性(Conflict)、顯要性(Prominence)、接近性(Proximity)、人情味(Interesting)為主要的新聞價值元素。

  記者的工作就是按社會上發生的不同事件的新聞價值,以為判斷是否報道的準則。正如學者Vincent Campbell所言,記者和編輯的工作就是收集和選擇的過程,他們在每日無數的事件中,編定成符合報道的新聞故事,以報道給大眾知道。

  學者Tiffen於1999年時曾提出新聞價值本身存在極大的限制(Limitation of theories of News Value),首先不同的地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價值判斷,同時新聞價值不是常態呈現,事件與事件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甚至變得十分感性或煽性;另外,針對同一價值內涵,不同的記者住存在很大的個人偏差。Jim Willis在《The Human Journalism》一書提到,新聞學或新聞本身已呈現著更多的不同內涵,其中包括我們常質疑者,包括煽情(Journalism as Sensationalism)和娛樂化(Journalism as Entertainment)。

  因此,不少學者持之以恆且努力地說明,記者必須具備新聞判斷力,即懂得以何種新聞專業處理新聞,如著名學者兼《芝加哥論壇報》總編輯Jack Fuller所指出,新聞必須具備多種的原則,包括精確、客觀、中立,同時兼具黃金定律的要求,其中包括公平、公正、關懷。這才是新聞專業。

  我們按著一代又一代學者們,其努力積累而來的學術成果,以確立新聞價值的定義和內涵,以作為我們判斷新聞的基準,也是記者安身立命的基本所在。其在眾多新聞價值要素中以影響性(Impact)最為重要,其往往涉及大部分受眾和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的定義,按古希臘哲人,如柏拉圖等觀點,其意為共善(common good);柏拉圖也補充,其同時涉及正義。學者Sally Adamsp則指出,公眾利益者涉及不當且失檢的行為、保護公共衛生與安全,以及避免大眾被個人或機構的某些行為或言論所欺騙者。

  權威新聞傳播學者McQuail則指出,公共利益代表著我們應該擁有一套根據相同的、有效管理社會的基本原則,且能以之運行的媒介體系,其也涉正義、公平、民主,以及當前值得我們嚮往的社會和文化價值觀念的原則。如是看,按上述的定義來理解,李氏財產分配的安排,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實在值得商榷。但若以長和系對本港市場的影響性而言,其人事安排自然為投資者所重視者,如今公司主席開誠布公,是否視為順理成章的一碼子事。

新聞顯要性受娛樂化影響
  至於針對另一新聞價值—顯要性(Prominence),顯要性因為受到新聞娛樂化的影響,今天變得具極具爭議性。所謂顯要性者,就是按著人物或地點等元素的顯著程度,以引起注目,並構成顯要性本身。從過去四十年來,媒體呈現新聞娛樂化的現象,相信是大家的共識。據The Project for Excellence in Journalism and the Medill News Service Washington Bureau的調查,在過去二十年,調查了十六家不同的新聞機構,共計審查了6020則新聞;其結果發現政治、政策及外交等新聞量大幅下跌,但生活、名人及娛樂的新聞量則大幅上升,其升幅達到三倍,由每五十宗新聞有一則相關娛樂化報道,至每十四宗中有一宗,情況窺見一斑。

  著名學者McQuail曾指出,西方新聞媒體對名人興趣特別濃厚,媒體同時喜歡將抽象的主題予以個人化,令故事更具體且鮮明,更能吸引讀者或閱聽人。因此McQuail提出個人即事件(person as event),有力的例子是美國總統,其私人的生活或是政治問題,總統先生總是新聞的焦點。

  可見,涉及名人的新聞,往往涉及私隱權問題。私隱權是二十世紀始出現的法律概念,其起源自於美國。私隱權概念乃波士頓的兩名律師華倫(Charles Warren)與布恩迪斯(Louis Brandeis)首先提出,他們於1890年在《Harvard Law Review》發表一篇名為《The Right of Privacy》的論文,私隱權概念自此受到注意。美國大法官布藍迪斯(Louis D. Brandeis)於1901年指出,私隱權是「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其主要的理念在於保護個人的思想、合理的行為、精神等,不會受到非法的侵犯。到了1960年,法律學者Dean William Prosser提出,私隱權之侵犯有四種形式,分別是入侵(intrusion)、私人事務之公眾揭露(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誤導(false light)、盜用(misappropriate);其中私人事務之公眾揭露,Prosser進一步說明,侵犯私隱行為可理解為「公開與大眾無關的私人事務」者。

  若以公開與大眾無關的私人事務者為要,李嘉誠分家到底是否涉及私隱權?記者沒有侵犯他的私隱?因為由始至終是他個人主動公開的,但他為何要公開與大眾無關的私人事務?或者如部分評論所指出,「李嘉誠公開交代,讓全港市民都聽,『兒子日後想爭,也沒有那麼容易。』」(信報,2012-05-26/27)如是理解,是否不能算作一件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務。

  從李嘉誠分家新聞中可以看到兩個有趣的現象或疑問,一是法律對分家保障是否不及媒體的可靠;二是私隱權在名人和媒體之間是否呈現著不對稱的互動現象,權益呈單向度。媒體不應侵犯名人私隱權,但名人可以按個人需要公開「私隱」。正如城中不少歌手紅星,他們的下一代不許傳媒主動報道,但他們可以讓他們寶貝子女拍廣告、做封套人物,因為權在我手。孩子私隱絕對應該獲得保障,但我們更應該保護他們純真的童年,不要童年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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