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事件」之四重邏輯:政府-公民關係、政治表達、國際關係、公民隱私

2013-07-15
  斯諾登(Edward Snowden)注定是一個令美國政府尷尬和不安的人物。這位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雇員、美國國家安全局技術承包人,上月(6月)將美國國家安全局關於一個名為「稜鏡計劃」的針對多國政府的竊聽以及黑客入侵活動的文檔,披露給《衛報》(The Guardian)和《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期間他先是出走香港尋求政治庇護,其後又離開香港,未來行蹤未明,一說仍滯留俄羅斯,一說可能前往委內瑞拉,並有一些國家如玻利維亞表示願意為其提供政治庇護。事件一出,各方嘩然。如今事件已趨近沈寂。從學理角度來看,該事件或是「軼事」一般的個案(anecdotal case),而重要的是這宗國際新聞背後折射出的多重邏輯─政府-公民關係、政治訴求的表達、國際關係、以及個人隱私保護這幾重敏感議題邏輯的交織。

特殊的政治表達
  第一重邏輯是員工和所任職機構的關係。無論其就職單位具有何等傳奇色彩,斯諾登終究只是一名普通員工,其行徑違反了入職時簽訂的保密協議,盲目給他貼上「英勇正義」的標籤,不過是為員工抗命進行道德上的維護。同理,如果在道德上認同「無商不奸」,人們當然可以把證券行業內部「吃老鼠倉」、私自洩露商業機密的投機行為認為是正義的。社會得以運行的重要基石之一,首先是契約精神,及其衍生的法治精神。只要現有社會架構和社會分工經已存在,任何行業必有其專屬機密,從可口可樂和雲南白藥的配方,到地皮競標的內幕,也自然包括一個國家的政經機密。

  以上邏輯當然是理想狀況。將其上升到個體政治參與和政治環境的層面,就進入第二重邏輯。若一個國家的(某部)法律是「惡法」,或者人們對政府人員或施政有異見,個體力量遠遠懸殊於強勢的政府,公民當然有權進行各種意見表達行為。西方政治參與的文獻描述了林林總總公民向政府表達政見的例子,從投票、簽署聯名請願書、發起和參加示威遊行、聯絡各級媒體、乃至和國家機器發生暴力衝突甚至公民抗命。1然而,成熟的政治參與的基本要義之一,並非是為了和政府衝突而衝突,更不是圖一時泄憤的爽快,而是力求多元政見在慎思審議、對社會議題有基本共識的基礎上並存,遏制政府濫權,維持社會各個機構良性運行,促進社會進步和改良。

  這重邏輯下,如果把斯諾登的行為算作一種特殊的、非傳統形式的政治表達,儘管其行為貌似是在對抗一個政府不公義的行徑,其做法卻值得玩味。當代美國,「泄密者」並非前無古人。評論常將斯諾登和四十年前一位重量級「泄密者」丹尼爾•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進行比較。1971年,美國蘭德公司前高級軍事分析師艾斯伯格因其職務接觸到美國五角大樓有關越戰「真相」的7000多頁機密文件,他將這些文件交給《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一時反戰浪潮興起,該文件的泄密是越戰結束的重要原因之一(當然,越戰的結束還是冷戰局勢、美國國內其他原因等諸多原因的合力)。

  從「揭露政府黑幕」和「拯救無知人民」兩個角度來看,斯諾登和這位如今年逾耄耋的艾斯伯格貌似有幾分相似。然而《中國新聞週刊》引述《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的一篇評論則認為,將斯諾登和艾斯伯格進行比較是不妥的,(《金融時報》原文是:Comparisons [with Snowden] to Daniel Ellsberg, the celebrated leaker of the Pentagon Papers in 1971, are particularly inapt)。2當年艾斯伯格首先意圖將文件私下提交給相關的議員,未果之後,才向官方媒體提交文件,之後他向美國當局自首並接受起訴─儘管後來因為尼克遜政府的危機,他的起訴均被撤消。而斯諾登並未嘗試合法途徑而直接使用「政治庇護」的方式,將議題演變成國際關係下的一個棘手而無宜於促成癥結解決的難題。人們或許應該重溫艾斯伯格於2004年在《紐約時報》針對布殊政府發動伊拉克戰爭所作的評論一篇,其中講述他當年為何早在1964年就接觸了機密文件、但直到1971年才選擇違反保密誓言將機密文件洩露:“…I recognized the higher loyalty all officials owe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rule of law, the soldiers in harm’s way or their fellow citizens”。3文章末尾他呼籲當今人們“Do what I wish I had done in 1964: Go to the press, to Congress, and document your claims”,4特引用之,以示對比。

其行為目的與警醒作用
  這就進入第三重邏輯:斯諾登離開美國,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尋求政治避難,已然牽涉到了國際關係,或曰美國和相關國家的關係。現有資料無法暗示斯諾登究竟是個人行為,抑或得到背後某種利益集團的授意─這些都不是筆者和本文關心和意圖探究的問題。問題在於,「諜報活動」自古已有之,更遑論冷戰時期東西方陣營對壘下的諜報活動。只要世界上還有國家存在,國際關係變遷制衡的力量取決於所謂的國家利益。美國和斯諾登「接觸」過的國家之間的關係,首先取決於美國與這個國家現時的主要利益與潛在爭端。假使斯諾登掌握的情報可能觸發更大規模的國際紛爭,這就超出了其自述的此舉「保護公民權益」的目的。這就進入到第二重邏輯中對其行為目的的疑問:斯諾登究竟是意圖破壞美國和這些國家的關係,抑或是尋求美國國家安全政策的改變?如果是目的之一,從現有的資料來看,其掌握的資料並沒有帶來類似「終結越戰」這般人道的正面效應;如果是目的之二,其行為對國家安全和個體隱私之間的平衡,僅僅是一個邊緣化的「啓示」作用,對直接促成政策改良效果甚微。

  於是,第四重邏輯討論國家安全和公民隱私之間的關係。筆者以為這重關係是政府-公民關係的延伸。人們是否允許隱私有條件地被國家機器所掌握,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民的政治支持程度(political support)、對政府的信任程度(political trust)以及外部政治效能(external political efficacy),所謂政治效能高者,相信政府會對公民的呼籲有所回應、並且政府的所作所為是為了廣大民眾的利益、而非服務於一小撮利益集團。而政治支持根植於政府的統治合法性(legitimacy)之上─無論該合法性來源於憲政之下的選舉、還是來源於專政極權之下的政績。儘管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統治合法性來源不同、其穩定性和持久性也大相徑庭,但是只有在公民認同其合法性的前提下,政府和公民之間相互的權利與義務才有協商的平台,更是進一步實現「普世價值」的前提。斯諾登事件給美國政府的警醒作用是深刻的。國家號稱保證國家安全的同時,民眾同樣可以監督政府的一舉一動,從公務員的薪酬水平、人事任免程序、資金流動,財物報表,以及其他毋需贅述的各項指標。公民更應有權知道自己的資料被如何使用、如何處理、不被濫用。同時須有相關的法律和申訴程序以遏制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過程中的濫權─要做到這些,許多國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給斯諾登草率地貼上「英雄」或「叛徒」的標籤都是武斷的。民主、自由、乃至烏托邦式的社會,是仁人志士精神世界的詩歌與遠方,然其實現並非一朝一夕,任何一個具體事件中的各方主角,都不得不在個體、機構、政府、國家、國際關係這幾重邏輯交織之下亦步亦趨。

「監督型公民」
  最後,筆者必須說明,本文無意偏袒任何政治或利益集團,對於四重邏輯中的每一重,本文僅僅提供一種可能的視角而已,假使每一重邏輯至少有兩派對立的視角,對斯諾登事件也可能產生二的四次方、即十六種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當今國際社會亂象愈演愈烈,世界上還有相當一部分國家的人民處於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極為受限的威權統治之下,普通公民如何成為一個美國學者邁克爾‧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提出的、屬於當今時代「好公民」的「監督型公民」(Monitorial Citizen)─知曉天下大事,監視周遭環境,在必要的時刻知道如何行動並恰當地表達民權5 ─值得後續更多理論和經驗層面的檢討。


1 類似文獻如 Verba, S., Nie, N. H., & Kim, J.-O. (1971). The modes of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A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第15-17頁, 以及 Escriba-Folch, A. (2008). High-risk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Demonstrations and riots under dictatorial regimes. Dados-Revista De Ciencias Sociais, 51(3), 719-750.
2 見《金融時報》原文:http://www.ft.com/cms/s/0/95478f0a-dcc3-11e2-9700-00144feab7de.html#axzz2YFaiWMa5
3 見《紐約時報》原文:http://www.nytimes.com/2004/09/28/opinion/28iht-edellsberg.html?_r=0
4 同上。
5 Changing Concepts of Democracy,by Michael Schudson,引自 http://web.mit.edu/comm-forum/papers/schuds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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