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採訪變成襲擊–從成啟聰案說起

2013-10-11
  去年一月,《蘋果日報》攝影記者成啟聰在採訪期間,與政府總部一名保安員發生碰撞,後者跌倒地上。該名保安員雖無大礙,但堅持報警,指成啟聰打人。律政司其後決定檢控成啟聰「普通襲擊」罪。成啟聰因採訪成為被告,折騰近兩年才脫罪。其實,去年還發生另一宗同類案件,但傳媒未報道,沒引起公眾關注。一名電視台攝影師同樣因為採訪期間碰跌保安員而被控普通襲擊罪。攝影師不想官非纏身,承認碰跌保安員,簽保守行為一年,以換取警方不提證供起訴,盡速了結案件。根據這種安排,被告不會留有案底,但要向法庭繳納數百元保證金,承諾一年內遵守法紀、行為良好。兩名記者的遭遇純屬偶然,抑或香港記者今時今日外出採訪拍攝,要冒著被檢控的風險,隨時可能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

普通襲擊罪
  成啟聰和該名攝影師都被控普通襲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該項條文只有簡單的規定:「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的定義至今仍未寫入香港的成文法。根據普通法,襲擊(assault)是指被告的動作致使受害人意識到即時和不合法的人身暴力,而被告是有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這種行為的。(any act that 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 causes another to 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換言之,普通襲擊罪與很多刑事罪名一樣,既要證明被告作出非法行為,又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才能入罪。但另方面,被控普通襲擊罪的人可能只是輕輕碰撞對方,甚至並未觸及對方,例如舉起手作勢打人,而對方亦未因此受傷。事實上,假若對方受傷,警方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起訴被告,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入獄三年。

成啟聰案一審
  成啟聰被控普通襲擊罪,案情指他與其他記者在政府總部西閘外等候病癒上班的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當孫的座駕抵達時,一眾記者趁閘口的欄柵升起,一湧而入追著座駕,希望拍得孫的照片。其間,守閘的保安員為阻止記者,曾一度扯著成啟聰的背囊,但被成啟聰掙脫。孫的座駕駛入停車場後,該名保安員趕到,要求記者們離開。

  該名保安員供稱,成啟聰當時向他說:「阻住哂」,並隨即大力撞擊他,令他失去平衡跌倒。成啟聰則作供說,當保安員驅趕記者時,他只問了一句:「你係邊位?」,並意外碰撞保安員,令他跌倒。

  成啟聰和保安員曾發生碰撞,控辯雙方對此未有爭議。審理這宗案件的裁判官要裁定:到底碰撞是意外還是刻意?裁判官認為,成啟聰和保安員兩人都未說出真相,更指保安員的證供有誇大之嫌。裁判官又認為,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較可信。片段顯示體重約一百七十磅的保安員急步走向成啟聰,不排除成啟聰為閃避保安員而轉身,但結果發生碰撞。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普通襲擊罪的所有元素,尤其是成啟聰襲擊保安員的主觀意圖,或他對保安員曾作出有敵意的行為,因此判成啟聰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並下令控方支付成啟聰的訟費。

成啟聰案二審
  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指裁判官不但錯誤地認為案中至為重要的,是保安員證供的可靠性和可信性,而且忽略了保安員的部份證供,包括成啟聰並未道歉和扶起保安員,因而錯誤理解案中事實。控方並且認為,判裁官作出對成啟聰有利的推論,這等同臆測。控方更批評裁判官剛愎,作出有悖常理的裁定。

  今年九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控方的上訴。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對裁判官的批評,不單否定裁判官判斷和裁決案件事實的權力,並且屬沒完沒了地爭拗有關裁斷。再者,一審聆訊的記錄顯示,裁判官曾整體評估保安員的證供才作出取捨。因此,原訟庭法官不認為,裁判官裁斷保安員證供有誇大之嫌,有悖常理。

  原訟庭法官並強烈批評控方指裁判官臆測,屬矯枉過正、吹毛求疪。原訟庭法官也看過錄像,不認為裁判官提出的可能性不屬另一合理推論,即成啟聰出於自衛免受衝撞才意外碰到保安員,而這並非憑空為成啟聰開脫。因此,原訟庭法官維持原審判決,即成啟聰罪名不成立,控方需承擔成啟聰的訟費。

  由於控方不再上訴, 案件總算了結。成啟聰接受傳媒訪問,以噩夢形容今次的經歷,每次上法庭的前一晚,都要服安眠藥才能入睡。他慨歎,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因控方用的是納稅人的金錢,有著無限的人力和財力。被官非纏擾近兩年,成啟聰曾想過認罪,好讓事件快些平息。

  至於上文提到的電視台攝影師只承認當時一個轉身,保安員便跌倒地上,但他選擇簽保守行為了事,認為自己只是一個個體。言下之意,他考慮到控方有的是時間和資源,案件不知會拖多久,而且勝算難料。然而,簽保守行為未必是最保險的做法,這名攝影師日常仍要採訪拍攝,如一年內再發生任何類似碰撞,會被指違反守行為的規定。

控方窮追不捨?
  話說回來,裁判官和原訟庭法官看過錄影後,都不排除另一個可能性,即成啟聰是出於自衛,才意外碰跌保安員。為何控方堅持檢控成啟聰?有律師認為,既然保安員報案,警方便要介入調查,而起訴成啟聰,也不算過份。舉例說,有人在便利店偷了價值僅幾元的飲品,一旦被捕,也會被警方送上法庭。然而,兩者很難相提並論。到便利店偷東西,有犯罪意圖的機會較大,但採訪期間出現混亂場面,發生碰撞不足為奇,極可能純屬無心之失。因此,警方和律政司放過記者一馬,在法律和人情上也說得過去。

  成啟聰想休息一下,早前已辭去《蘋果日報》攝影記者一職。有人猜測他被檢控,是衝著《蘋果日報》和壹傳媒集團而來。這種說法未見充份證據支持,而且被檢控的還有電視台攝影師。反之,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宗案件都源於現場未有便利記者的採訪安排,再加上保安員阻攔,才發生不必要的碰撞。如果記者因此被檢控越來越常見,受影響的不只是一兩家傳媒機構,而是整個香港新聞界,採訪自由不但得不到任何保障,記者也變成高危行業。

成啟聰不認罪的意義
  成啟聰認為,不妥協的最壞結果是被定罪和留有案底。但他考慮到,一旦認罪就會為行業帶來負面影響。誠然,認罪與否,是個人極困難的決定,旁人不宜指指點點。事實上,很多律師都會建議被控干犯輕微罪行的被告簽保守行為,以免夜長夢多。然而,成啟聰今次不認罪,確是影響很大。首先,如果他認罪,律政司便接連在兩宗案件中都輕易勝出,完全不用證明記者有沒有犯罪意圖,這可能導致保安員動輒報案、記者經常被檢控。

  反過來,成啟聰不認罪,律政司才會被裁判官和原訟庭法官質疑,當時的情況並不一定如控方所描述。再者,上訴判決維持原審決定,控方要支付成啟聰的訟費,更是有力證明檢控沒有必要。經過這一役,律政司遇到保安員與記者發生衝突,會較小心處理,不會完全依賴保安員的證供,而是在事態相當嚴重又證據充份的情況下,才檢控記者普通襲擊罪。

攝影記者的準備工夫
  稱職的攝影記者要具備一定的攝影技巧和新聞觸角,但最好也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應對在採訪現場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例如什麼是私人地方,被保安員阻攔時要注意什麼,以至懂得評估惹麻煩的可能性等等。遇上要據理力爭的情況,應盡量心平氣和,避免被指初則口角、繼而動武。一旦出事,可先聯絡工會或行業組織尋求幫助。至於記者工會和行業組織則要定期與政府部門、警方及大企業等溝通、協調,爭取改善採訪安排,也可以詳盡公布哪些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做法屬於漠視採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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