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業操守

2000-07-15

  新聞工作者一向被稱為「無冕皇帝」,香港情況尤其如此,因為外國同業尚有操守守則作為自我監管,但香港過往可說沒有一間新聞機構訂定完備的新聞專業操守守則,只有少數機構把相關的法律規定列明於員工守則或手冊內,例如與防止貪污有關的不可收受利益規定、廣播事務管理守則的公平規定等;至於香港記者協會(記協)訂定的專業操守守則,亦只能約制會員,而《蘋果日報》則把記協訂定的守則列為附件,供員工參考。

  上述近乎「無皇管」的情況,過去沒有發生大問題,靠的是個別新聞工作者的自我約制,但隨著報業競爭日趨激烈、社會節奏日益加快,和更多非新聞專科畢業但又缺乏職前訓練的同業加入,過往反求諸己、毋須操守守則的日子,已經不合時宜。

  試想想,若果沒有明確的道德規範,部份報業管理階層刻意聘請,只求第一時間趕到意外現場拍照的飛車手,又怎會考慮如何避免加添死傷者家屬的哀傷?又或是一些專職跟蹤拍攝藝人私生活的記者,又怎會跟管理層嘮叼如是做法有否新聞價值?此外,在事事求快求新的情況下,如何避免失真、偏傾,相信亦沒有多少傳媒機構曾與前線採訪人員深入討論。這一切,或多或少與報業競爭激烈,大家只管追求銷量有關。結果,行內變得「只求目的、不問意義」,腥色煽報導亦隨之而興起,終於惹來公眾不滿,政府遂乘時建議加強管制。

  面對上述情況,業內團體急謀對策,大家都希望,以自律解決道德操守問題,免致政府有干預新聞自由之機。而自律亦必須有一套業界接受的規範標準,為此,香港記者協會與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新聞工作者聯會和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共同草擬了「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並經諮詢五間大學和專上學院的傳播學者、業界和社會上關心傳媒發展的團體和人士,作出定稿。

自律規範標準

  守則主要分理念、操守守則和運作細則三部份。在理念部份中,除了訂明我們維護新聞自由的決心外,亦指出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據。至於何謂公眾利益,和業界可以公眾利益為由,不受守則限制,非業界團體表達了較多憂慮,恐怕新聞從業員會濫用這條款。但我們必須指出,這條款是有必要存在的,否則一些嚴重罪行實難以正當手段加以暴露,而為了避免業界以「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為名,報導「公眾興趣」(public's interest)為實,守則亦劃定,公眾利益是指「揭露任何個人或組織濫用權力、疏忽職守,或不法的行為」;防止公眾受誤導或公眾安全及健康受到威脅。

  至於第二部份的操守守則是所有接納守則的新聞從業員遵守的,主要包括求真和公平客觀地報導,避免淫褻、不雅和煽情,遵守個人私隱、致力避免利益衝突和正確處理不願透露身份人士所提供的消息等。我個人認為,求真、避免淫褻還是比較清楚易為,亦較易受公眾監察的,但如何避免利益衝突和謹慎而正確地處理不願透露身份人士所提供的消息,卻只能靠從業員時常警醒,免致誤導公眾。試想在各方利益集團均欲利用傳媒「放風」的情況下,若不清楚寫明是那個利益集團放的風,甚至張冠李戴,便可能會錯誤影響民意。我希望個別傳媒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能夠舉行一些座談會,討論當中涉及的細節,以提高大家對問題的認識。

開放式的運作細則

  操守守則部份傾向原則性,不同工種或採訪線的前線新聞工作者,落實時,會有特別的關注點,故此四會在整個守則中另闢「運作細則」一部份,但這並不代表已訂定細則的線上記者可以毋須遵守第二部份的操守守則。而首先訂定的是新聞攝影,其中列明,新聞攝影工作者拍攝時不得設計或導演新聞事件,處理照片時不能作事前或事後的加工,這都是基於新聞求真的守則基礎而訂定;但考慮到報章版面亦講求美術設計,有些時候需要把照片作局部整合,故細則訂明,有關做法可以接受,但必須註明,有關照片曾經「加工處理」或指明是「設計圖片」。

  構想中,第三部份的運作細則是開放式的,其他工作或線上新聞從業員日後有需要時,亦可制訂相關的運作細則,以便納入此部份,例如編輯、娛樂新聞記者、財經新聞報導、網絡新聞......等。

業界催化作用

  誠然,光有守則是不足夠的,它獲接納的程度才是量度它是否有效的指標,故此,四會藉諮詢之便,亦游說傳媒東主採納這份守則。三個月下來,我們接觸的二十六個傳媒機構中,三份二表示支持守則,並會以不同形式採納守則的內容,包括納入工作守則或員工手冊內。雖然四會制訂的守則未能獲全數傳媒支持,但支持者包括所有電子傳媒和銷量總和佔過半數的報章,扭轉風氣的希望是存在的,亦希望其他未表態支持的報章日後會改變心意,合力改善情況,重拾市民對傳媒的信心和支持。

  至於四會爭取將守則納入新聞從業員僱佣合約內的願望,由於涉及不少法律技術問題和業界的疑慮,目前未能達到,但本會認為,在守則實行一段時間,業界對守則的規定有更深認識後,各專業團體和個別機構可以再深入討論其可行性,因為這確可令新聞從業員加添一份法律保障。

  另外,教我們高興的是,整個諮詢對業界提高操守,已起著催化作用,一些原本沒有訂定守則的報章,正著手制訂,《香港商報》和《大公報》是其中一份子,亦有傳媒機構參考四會訂定的守則,更新自身早已過時的守則,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是其中之一;至於業界的討論,亦有助提高大家對問題的認知。

  不少人擔心,守則缺乏法律效力,又沒有統一投訴機制,效力成疑,但我反問,大家為什麼要未戰先降呢?若我們都希望以自律解決道德操守問題,那就應大家共同努力;另外,香港記者協會已有一套投訴處理機制,其他新聞專業團體亦會各自設立類似機制,好處理市民對業界的投訴,意味大眾可以做到投訴有門,只要市民擅於行使其權利,傳媒能不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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